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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检察机关论我国检察解释状况和存废

收藏本文 2024-03-14 点赞:19430 浏览:8458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1981年6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颁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历程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不足,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不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决议》颁布后,司法解释在我国得到了空前的进展。这些司法解释对于保证检察机关严格、统一执行法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其在法理与司法实践中有着的不足日益突出。笔者对2000年至2011年间颁布的检察解释的近况、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指导性案例对检察解释的冲击进行浅析,提出不可以一味地废除检察解释,应当对其进一步规范,规范的重点是要严格界定检察解释的范围,处理好其与立法解释、审判解释的联系,使其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关键词:检察解释论文司法解释权论文检察机关论文

    中文摘要4-5

    Abstract5-7

    前言7-8

    一、检察解释的涵义与近况8-11

    (一) 检察机关司法解释之涵义8

    (二) 检察解释之涵义8

    (三) 检察解释与检察机关司法解释之区别8-9

    (四) 检察解释的近况9-11

    二、检察解释近况浅析11-19

    (一) 检察解释有侵犯立法权之嫌11-14

    (二) 检察解释与审判解释冲突严重14-16

    (三) 检察解释屈以于审判解释居于弱势地位16-17

    (四)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对检察解释的重创17-19

    三、检察解释存废深思19-23

    (一) 不可以一味主张废除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权19-21

    (二) 应当进一步规范检察解释21-23

    结论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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