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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立法经济特区立法

收藏本文 2024-03-13 点赞:4097 浏览:1383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我国经济特区以成立至今,已有逾三十年的光阴,经济和社会进展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成为中国革新开放成功政策的缩影。总结这段历史,就会发现经济特区的立法工作在其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经济特区被授予立法权后,充分利用立法资源优势,以立法促社会、经济的革新和进展。以深圳为例,截至2010年底,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法规及有关法规不足的决定370项,其中特区法规243项。在深圳特区经济法规中,约有三分之一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先行先试的;约有三分之一是根据特区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变通、补充和细化;另约有三分之一是为加强行政法制、环境保护、特区城市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需要而制定的。其他几个经济特区的情况也基本如此。如果将经济特区立法放在整个国家法制的进展来考量的话,经济特区立法有如下特点:一是实验性,经济特区立法往往在国家相关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先行先试,为建设和改善我国法制积累了诸多有益的经验;二是超前性,经济特区承担的先行先试的政治和社会责任,体现在立法工作上就是为更大范围的甚至全国性的立法提供了经验借鉴;三是影响性,经济特区根据自身经济社会进展情况,制定了许多填补国家立法空白的法规。经济特区最大的优势是体制方面的优势,最重要的资源是革新革新的资源,对全国最大的贡献是通过革新革新在制度建设方面现行探路,当好排头兵、试验田。正因为如此,特区立法权成为经济特区最大的政策优势,对于开创经济特区事业新局面发挥着基础性、根本性的制度平台作用。对此,经济特区要充分发挥立法优势,切实用好“双重立法权”;同时,司法机关也要在司法实践中高度重视特区立法,准确适用特区立法裁判案件,维护好、进展好经济特区的政策优势。本论文共分七章。除第1章绪言和第7章结束语以外,第2章以经济特区立法的性质、历程和作用切入,对经济特区立法的概念和特点进行概述,并对其进展历程进行划分阶段,进而指出经济特区立法在整个国家法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第3章对经济特区立法权进行详细、深入地浅析。梳理了经济特区授权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的法律渊源,指出其各自的权限范围和行使原则;对经济特区双重立法权的协调进行浅析,指出其改善的路径。第4章检视现行经济特区立法的程序,浅析其在立项、修改等方面有着的不足,提出改善的倡议。第5章论述经济特区立法质量的提升,评估其立法质量的近况,指出其立法质量有着的不足及理由,提出提升其立法质量的对策倡议。第6章重点论述经济特区立法的适用,包括其效力、司法适用及法律冲突和解决办法。首先,系统梳理经济特区立法的概念、性质、历程和作用。我国经济特区立法是整个国家立法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属于“较大的市”,其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于第六十五条又规定了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权。这样,经济特区获得了“双重立法权”,一个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一般立法权(即职权立法权),一个是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授权立法权。在经济特区立法中,“双权”立法并行,特别是其中授权立法概括与模糊性,也引发了对之合宪性、合法性以及必要性的诸多质疑。在“双重立法权”的体制之下,如何协调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的联系,是经济特区立法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不足。总之,经济特区立法无论是在国家法治建设的层面上,还是在对经济特区本身的革新进展上,都具有着极其重要也十分特殊的地位。其次,专门探讨经济特区立法权的配置,对授权立法权和职权立法权各自的渊源、特点、权限范围和行使原则等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提出“双权协调”的路径和策略。这里面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授权机关的立法和被授权机关依据授权所立之法其效力等级是相等还是不等?目前论述界有着“相等论”和“不等论”两说。“相等论”之理由是依法律中关于委托与写作技巧之联系来视同立法中授权与被授权之联系;“不等论”之理由是授权与被授权两个立法主体之地位、层级不同,故其所立之法的位阶亦不相同。二是被授权机关的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其效力等级是不等还是相等。对此论述界也有着着“不等论”与“相等论”两说。“不等论”之理由是授权立法所授之权属于上级机关立法权的组成部分,因而授权立法的效力等级高于依职权立法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由此,授权立法可以制定“超格”的地策略规。“相等论”之理由是两者的立法主体是同一的,其所立之法的位阶和效力等级理应同一。对此,关键是要解决好经济特区立法机关行使“双重立法权”时冲突的程序设置不足,应尽早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出台针对经济特区立法中的权限不足作出具体规定。再次,改善经济特区立法的程序制度,检视其中有着的突出不足。立法活动包括了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的活动,经济特区立法程序在立法规划、起草、审议、表决中都有着诸多不足。有的是由于在立法程序中缺乏某一项原则性的东西,如部门立法的现象就是因为在立法活动中,立法机关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等;还有的则是因为某些制度的整体性缺失而导致的,如在立法规划、草案起草等阶段都有着调研论证不充分等。为此,本论文提出,经济特区立法在程序上要重点做到以下六点:一是增强立法机关主导性,淡化行政主导立法的痕迹;二是构建改善的调研制度,强化立法中的实体性论证;三是建立统一的起草制度,努力提升法规草案的质量;四是进一步改善听证制度,保证公众参与的渠道畅通;五是改善现行的审议制度,提升审议的质量和效率;六是改善现行的表决制度,推动表决机制的合理优化。复次,就提升经济特区立法质量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倡议。以总体上看,经济特区立法的质量情况是较好的。但是,由于经济特区立法本身也会受到立法理念、立法体制、立法人员、立法技术、立法程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且在立法实践中,这些方面也都需要改善。本论文提出,要建立经济特区立法质量的评价标准系统,在形式标准方面要求文本规范和系统和谐,在实质标准方面则应遵循合法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至于如何提升经济特区的立法质量,基本的包括五个方面:一要革新立法观念,二要改善立法程序,三要提升人员素质,四要提升立法技术,五要改善立法监督。最后,对经济特区立法机关的适用进行具体浅析,探讨其中有着的法规冲突不足及其解决路径。由于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有两个立法权,因而特区立法内部也有着矛盾冲突不足。解决这类冲突有两条思路:一是改善立法的监督机制。省人大在审议批准特区人大提交的法规草案时,应考虑与省政府规章的协调一致。若不能协调一致,就必须认定两者之中谁合法适当,谁不合法不适当,以而正确行使撤销权与批准权。二是革新现行立法体制中的“批准”制度。因为这种批准制度有着导致立法主体不明确和效力等级不明确的弊病,成为法规冲突的重要理由。在结束语的部分,就我国经济特区立法进展提出前瞻性的意见倡议,共五条:一是特区立法要继续坚持现有立法体制和法律系统;二是要继续推进经济特区立法的化、科学化;三是要不断强化特区人大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四是特区立法要在选题及内容上突出“特”字;五是要加强特区立法调研,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关键词:立法论文经济特区立法论文地方立法论文授权立法论文职权立法论文立法程序论文立法质量论文法律适用论文

    中文摘要4-8

    Abstract8-17

    第1章 绪言17-22

    1.1 探讨背景17-18

    1.2 不足的提出18-20

    1.3 探讨思路和策略20-22

    第2章 经济特区立法的性质、历程与作用22-41

    2.1 经济特区立法的性质22-31

    2.1.1 经济特区立法的概念22-23

    2.1.2 经济特区立法的特点23-27

    2.1.3 经济特区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27-29

    2.1.4 经济特区立法与特别行政区立法29-31

    2.2 经济特区立法的历程31-36

    2.2.1 奠基、探讨阶段31-33

    2.2.2 授权立法阶段33-35

    2.2.3 双重立法权阶段35-36

    2.3 经济特区立法的作用36-41

    2.3.1 经济特区立法对国家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36-38

    2.3.2 经济特区立法对经济特区革新进展的作用38-41

    第3章 经济特区立法权的配置41-63

    3.1 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权41-50

    3.1.1 经济特区授权立法权的来源41-45

    3.1.2 经济特区授权立法权的必要性45-47

    3.1.3 经济特区授权立法权的权限范围47-48

    3.1.4 经济特区授权立法权的行使原则48-50

    3.2 经济特区的职权立法权50-57

    3.2.1 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法律渊源50-52

    3.2.2 经济特区职权立法权的基本特点52-53

    3.2.3 经济特区职权立法权的权限范围53-55

    3.2.4 经济特区职权立法权的行使原则55-57

    3.3 经济特区双重立法权的协调57-63

    3.3.1 授权经济特区立法的主体资格不足58-59

    3.3.2 经济特区政府规章的效力不足59-60

    3.3.3 “双重立法权”的并存60-63

    第4章 经济特区立法程序的改善63-86

    4.1 经济特区立法程序的近况浅析64-70

    4.1.1 各经济特区立法程序的相关法规梳理64-68

    4.1.2 经济特区立法的基本程序68-70

    4.2 经济特区立法程序的不足检视70-80

    4.2.1 立法规划有着的不足70-74

    4.2.2 法案起草有着的不足74-76

    4.2.3 法案审议有着的不足76-78

    4.2.4 法案表决有着的不足78-80

    4.3 经济特区立法程序的改善倡议80-86

    4.3.1 增强立法机关主导性,淡化行政主导立法的痕迹80-81

    4.3.2 构建改善的调研制度,强化立法中的实体性论证81-82

    4.3.3 建立统一的起草制度,努力提升法规草案的质量82-83

    4.3.4 进一步改善听证制度,保证公众参与的渠道畅通83-84

    4.3.5 改善现行的审议制度,提升审议的质量和效率84

    4.3.6 改善现行的表决制度,推动表决机制的合理优化84-86

    第5章 经济特区立法质量的提升86-108

    5.1 经济特区立法质量的近况评估87-97

    5.1.1 经济特区立法质量评价标准系统87-93

    5.1.2 影响经济特区立法质量的因素93-95

    5.1.3 我国经济特区立法的质量近况95-97

    5.2 经济特区立法质量有着的不足及其理由97-103

    5.2.1 有着的主要不足97-100

    5.2.2 不足形成的理由100-103

    5.3 提升经济特区立法质量的对策倡议103-108

    5.3.1 革新立法观念103-104

    5.3.2 改善立法程序104-105

    5.3.3 提升人员素质105-106

    5.3.4 提升立法技术106-107

    5.3.5 改善立法监督107-108

    第6章 经济特区立法的适用108-129

    6.1 经济特区立法的法律位阶108-113

    6.1.1 法律位阶及其判断108-110

    6.1.2 经济特区职权立法的法律位阶110

    6.1.3 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法律位阶110-113

    6.2 经济特区立法适用的近况和基本原则113-121

    6.2.1 经济特区立法适用的近况113-116

    6.2.2 经济特区立法适用的基本原则116-121

    6.3 经济特区立法适用中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121-129

    6.3.1 法律冲突的体现121-123

    6.3.2 引起法律冲突的理由123-125

    6.3.3 解决冲突的途径和策略125-129

    第7章 结束语:经济特区立法进展前瞻129-136

    7.1 坚持现有立法体制和法律系统129-130

    7.2 推进经济特区立法的化、科学化130-132

    7.3 强化特区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132-133

    7.4 在立法内容上要突出“特”字133-134

    7.5 加强特区立法调研,借鉴先进立法经验13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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