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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不起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结论

收藏本文 2024-02-01 点赞:22128 浏览:9756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有助于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别保护,实现特殊预防,更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在实践中,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可能会存在适用范围狭小、未成年人监管不严及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如何更好的把这项制度落到实处,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值得探讨的课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帮扶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会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第106条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一编,作为第五编:“特别程序”;第107条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中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一章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该章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的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三条就是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具体规定。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概述

(一)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设定附加条件和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制度。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实质上就是对一些违法行为能够采用非刑罚的法律手段调整的,则不将其视作犯罪行为而施加刑罚,即将一些本来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不付诸审判,而以让其履行一定义务的方式来代替刑罚的惩罚。刑罚替代性惩罚方式主要有三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惩戒,对其进行教育,令其悔过;二是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被羁押或因为服短期自由刑而导致相互之间“交叉感染”,从而引发更多的犯罪;三是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由于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导致其在今后生活中因难以融入社会而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或者引发其他潜在的社会矛盾。
(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机关、被害人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不难看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着严格的规定:1、必须是未成年人,即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2、必须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权利、侵犯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刑事犯罪;

3、必须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4、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可能会比较狭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条件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而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一般法定最高刑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的只有两个罪名。因此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限定在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范围过于狭小,实践中也难以掌握。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出现“脱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首先,从实践来看,在刑事司法中,检察机关由于人员有限,“案多人少”的问题在短期内难以得到解决,且检察机关在乡镇、街道一般没有派出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情况难以及时掌握;其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来说,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管教一般都是有限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身矫正能力的局限性往往仅能在形式上对未成年嫌疑人进行监督,一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所以犯罪有很大部分原因就是不受其监护人的管教,二则监护人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不会太严厉而是相对较宽松。因此如何实现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监督考察是我们在实践中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三)可能会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该条没有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可以或不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也没有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所应遵循的法律程序,这就给人民检察院以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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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和适用程序是我们在实践中面临的另一个难题。

三、如何解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实践问题

(一)适当放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按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但我国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大部分轻型刑事案件都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那这些就不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如此这般,新设制度的意义就难以实现。适当放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把对象扩大为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故意及过失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适用对象范围的扩大更能保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取得更好的效果,在实践中也能更好把握和更具操作性,也更能体现新设制度的优越性。

(二)配套设立对被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制度。

1、由于在考验期内对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人并不予以羁押,而是让其回归社会接受教育改造,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帮助是十分必要的。
2、规范帮教制度,考察必须落实四方面工作:一是建立考察网络,由检察机关、学校(居委、村委)和家庭形成考察体系;二是被考察人每月至少有一次向考察人员做思想汇报;三是安排被考察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考察其活动情况,帮助其矫正不健康的心理、行为模式;开展心理健康、思想道德教育、情绪处理、法制教育的怎么写作,以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四是检察人员定期到被考察人所在地、学校作调查了解,及时掌握被考察人的活动情况,通过对被考察人的测评和心理分析,透过异常现象,及时发现苗头,化解消极因素。3、帮教不同于附条件不起诉义务的履行。附条件不起诉义务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义务人必须履行。而帮教旨在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由检察机关、学校(居委、村委)、家庭通过合议,达成一致的帮助教育行为,具有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在考验期内,附条件不起诉义务和帮扶措施共同发挥作用,通过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法律素质的培养,端正其人生态度,以达到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目的。
(三)严格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审批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理论业务水平较高,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帮教的检察官来承办。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拟写案件审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由公诉部门集体讨论,提出意见,最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同时宣布相应的考察期限及在考察期限内必须遵守的规定。考察期满后,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认真学习、生产或完成各项规定的义务,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在考察期间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是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由办案人根据案件事实、社会调查、考察结果、听证意见提出意见,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四)充分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有:一,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听取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二,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写作技巧人对附条件决定有异议,检察院必须提起公诉;三,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这三项措施确保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会被滥用。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监督规定,严格根据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采用法定方式,把未成年人案子办妥,把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规定落到实处。
未成年人是一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当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预防犯罪往往比惩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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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更显得重要,用人性化的执法理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关注未成年人今后的发展,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标志,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是法治的进步的标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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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浙江天台31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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