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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新体系分析

收藏本文 2024-03-19 点赞:24261 浏览:10796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刘小枫 男 1979年11月2日,大专 工程师,工程管理研究方向,沈阳建筑大学
摘要: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本文从转变质量监督管理理念出发,探索新时期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希望能够给政府质量监督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政府质量监督,巡查监督,监管新模式
Abstract: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supervision system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starting from the tranormation of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philosophy, to explore the mode of monitoring the quality of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he new era, hoping to give the government of Quality Supervision,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and help.
Keywords: government supervision, inspection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of new model.
建设工程项目与广大人民生产和生活紧密相连, 投资大, 涉及面、带动幅射强, 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如何能动地运用宏观监控与管理, 适当向微观监控延伸,是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本文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及其质量监管现状, 以加强事前事中动态管理为基本思路, 探索新时期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新模式。
1转变质量监督管理理念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转变理念, 转变职能, 严格依法行政, 不直接指挥、调控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也不插手建筑企业内部的管理, 使企业能真正按市场经济的规律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调控, 建设主管部门首先应挣脱部门管理的约束, 对不同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不同地区的所有市场主体,无论是发包方、承包方,还是相似度检测机构,都要一视同仁,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同样的保护, 为他们创造一个在相同的条件下展开公平合理竞争的宽松外部环境。
同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化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从大量的日常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力量履行好决策性职能和宏观调控职能, 研究有关产业经济,制定产业政策, 规划产业战略, 促进建筑生产力的发展。将过去包揽的许多不应由政府管的事交出来,有些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内的事,应直接交还企业去办, 有许多属于企业间的公共事务或怎么写作性事务, 交给行业协会承担。使政府致力于管理好必须由政府管的事, 改变不作为、滥作为和封闭

摘自:毕业论文免费下载www.udooo.com

分割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
2由定点监督向巡查监督转变
改革现有工程质量监督方式, 逐渐将定点监督向随机巡回抽查监督过渡。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 而是为了发现责任单位主体的违法行为, 并加以处罚,目的是确保企业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与正常运行。质量监督机构的随机抽查,是在各方责任主体对实体质量有合格结论的基础上进行,主要目的是复查。因此, 实施巡查制度,既强化了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也在管理中进一步体现了各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3建立建全各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按照《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依照《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规定的内容, 对参建各方在施工现场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认真仔细地检查。

3.1施工企业

重点审查施工许可证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的完备性;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具体审查质量管理目标、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措施、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和素质、检测和试验机构的设置等内容。对审查发现有不满足要求的, 要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限期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作为考核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的依据。

3.2监理单位

着重审查受监项目的《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审查现场监理结构设置的合理性, 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派驻现场的主要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现场检测能力配备情况,《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深度, 是否满足受监项目的现场监理管理的要求等。

3.3建设单位

重点审查建设单位规划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划图、抗震设计专项审查、节能审查、土地使用证、劳动保险、合同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擅自施工的。当前应突出建筑节能、抗震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建筑节能设计、抗震设计的强制审查力度。对不按要求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和重大事项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
报,并依法进行处罚。

3.4勘察设计单位

主要审查受监项目的勘察、设计负责人和派驻现成勘察、设计单位代表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证明资料。
4充分发挥“企业自控”和“社会监督”作用
虽然对照相关检查表格检查具有一定可操作性, 但不是我们工作的全部。我们应当着重监督检查受监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的内部质量管理机构的运行效果, 充分发挥“企业自控”和“社会监理”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
主要监督检查现场各项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检测(试验) 仪器设备和检测(试验)方法、手段的合法性等是否按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合同或施工合同等质量管理技术文件要求完全落实到位; 督促检查参建单位的现场主要质量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并跟踪检查; 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各项质量技术管理工作程序; 督促受监项目的质量保证资料,要与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 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确保工程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5加强监督管理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认真做好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和内部检查验收工作, 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代表进行质量验收并有关签认手续。
监理(建设)等单位的按规范要求严格质量验收, 是确保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所以, 监理要加强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力度, 对整个工程
施工过程实施全面质量控制。
作为质量监督机构主要监督检查上述验收程序落实情况, 并根据工程结构部位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 借助必要监督检测手段, 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结构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检。重点抽查结构尺寸、重要隐蔽项目、主体结构实体及主要构件强度等。
6完善检测试验见证取样程序
加强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质量检测行为, 严肃查处出具虚检测报告等不良行为, 保证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试验结果是控制和鉴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所以, 试验检测工程实体质量, 要坚持“尊重科学, 尊重数据”, 正确评价工程质量, 是监督管理重要原则。通过监督抽查发现试验管理程序上问题, 一定要及时予以查处, 以确保工程试验的见证取样及平行检测能准确、有效、及时地控制工程质量。
7监督管理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鉴于政府工程特点, 工程质量影响因素多且复杂, 往往整个工程尚未完工实际就有部分功能提前投入运行使用, 所以工程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会出现各种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甚至于质量事故。对发现的质量问题, 首先监理单位、质监机构要对施工单位发整改通知、停(返) 工通知等,责令施工单位彻底整改。这方面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问题的回复和复验。
对于质量事故, 作为质量监督机构重点监督事故发生单位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如属重大质量事故必须按照建设部3号令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并严格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好每一起工程事故。
8展望及建议
政府质量监督作为一项法写作度,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对工程合理使用期满后的质量确认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损害后的质量确认等,缺乏相应管理制度。从监管的质量主体方面来讲,我们对质量形成过程中,直接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规定得比较明确,而对间接主体行为的规定就不全面,对工程使用人的质量责任没有相应规定。从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体系上来讲,在某些环节上还存在制度缺失,如工程使用后意外损害和合理使用期满后,工程质量没有相应相似度检测机构予以确认,也未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因此,尽快构筑质量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制度体系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梁海.对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思考[J].山西建筑,2008,34(2):227-228
谢琳琳,何清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模式的现状分析及改革设想[J].建筑经济,2007(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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