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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影响

收藏本文 2024-02-09 点赞:8497 浏览:3373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的发生,尽可能的使变更发生在项目施工的前期阶段。本文以建设工程投资进度控制理论为基础,根据我国现行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为依据,并结合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工程变更与估价程序,本着公平、等同的原则阐述了工程在变更过程中造价管理的方法和原则,通过具体的案例进行了说明。
关键词:工程变更 工程估价合同条件造价控制变更权

一、工程变更的涵义理解: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的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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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立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如:(1)某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2)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3)由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l%;(4)这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等都视为工程变更。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每项变更可包括:

(一)工程变更的在表现形式:

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怎么写作,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7、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通过以上这些类型的变更形式可以看出,工程的变更范围确实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参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在的工程类型。几乎无时无刻的不在发生只涉及到图纸的修改、技术规范的改变、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都必须无条件的进行工程变更。面对如此繁多的工程变更,我们建设单位及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把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不利因素:

我们知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了工程变更不利的索赔因素往往就会随之而来。如:
1)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2)工期索赔;
3)延期产生的费用索赔;
4)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6)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法律、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在上述中工期索赔由于工地上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改变,或为了节约成本等,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任何此类变更,承包商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如果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或不合理,或缺乏说服承包商的依据,则承包商有权就此向业主进行索赔,而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由此可见工程变更的不利因素确实太多了。

二、工程变更的管理和审查:

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如此众多的变更那么何人来管理,如何管理呢?我们都知道工程管理的主力军是大批工作在一线的工程监理人员。所以工程的变更权都掌握在监理工程师的手中。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三、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

(一)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及目前正在实施的“08规范”约定的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

(二)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

1)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
例如:一合同钻孔桩的工程情况是,直径为1.0M的共计长工150M;直径为1.2M的共计长工8178M;直径为1.3M的共计长2017M。原合同规定选择直径为1.0M的钻孔做静破坏试验。显然,如果选择直径为1.2M钻孔桩做静破坏试验对工程更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因此监理工程师决定变更。但在原工程量清单中仅有直径为1.0M的钻孔做静破坏试验的,没有直接或其他可套用的供参考。经过认真分析,监理工程师认为,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的费用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实验费用,另一部分为桩本身的费用,而实验方法和设备并未因桩径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可以认为试验费用没有增减,费用大的的增减主要来源于桩本身的费用的变化。直径为什么1.2M的普通钻孔桩的单价在工程量清单中就可以找到的,且地理位置和施工条件相近。因此,采用直径为什么。1.2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的费用为:直径为1.0M静载破坏试验费用+直径1.2M的钻孔桩的清单。
针对上述那么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
2)协商单价和:
我们知道协商单价和是基于合同中没有或者有但不合适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方法。这种工程的变动只好通过两方进行协商一致后确定了。
工程总价的管理和控制
经过上面的关于工程变更的的一些相关问题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既然工程变更在现实施工中不可能避免的,那么我们在处理工程变更时如何才能更好的做到工程总价的管理和控制呢?首先我们应从变更权的有无、变更程序的是否合理这两上方面下手,对工程进行估价以便来控制工程总价。
(1)在施工中如果是建设方要求变更的,在工程师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
1)对建议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根据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3)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
工程师收到此类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应由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执行每项变更并附做好各项费用纪录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这以便于在第一时间通过审批权控制是否发生变更。
结束语
以上是我在学习工作中对工程变更与造价方面的浅显的个人认识及个人的观点,我始终认为在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更要想彻底的杜绝是十分困难的、不易做到的。但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的对待工程上的变更以及如何控制变更出现的机率。尽是控制减少变更在施工阶段出现的次数,以便能较好的把工程总造价控制在规定的投资限额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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