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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期权我国股票期权制度法律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2-20 点赞:14050 浏览:5943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股票期权发端于美国,由我国在90年代中后期引入并进行试点,随着此后陆续出台的相关法规以及指导性文件,我国的股票期权法律制度逐步形成。然而无论是这一法律制度自身还是在该法律制度实践的历程中依然有着很多值得深入探讨的不足。立足于这一近况,沿着股票期权法律联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这一主线,通过探讨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论述与实践之中有着的重要法律不足,浅析可行的解决案例,以期能够更好的改善我国的股票期权法律制度。以股票期权法律联系的主体角度来看,股票期权法律联系有着于公司和激励对象之间,目前我国股票期权法律制度探讨的重点是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司类型和激励对象的范围。就公司的类型来说,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应当局限于上市公司,还应当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就激励对象来说,监事和独立董事可以作为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员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作为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并非所有的管理层人员都可以作为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股票期权法律制度在客体方面有着的不足主要是股票的来源不足。就上市公司来说,解决股票来源的通常四种方式在我国的实行都面对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障碍。在浅析了预留股份、回购、新股发行以及大股东转让在我国面对的障碍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以股票期权法律联系的内容角度,行权后股票的转让和重定价的不足是现阶段我国股票期权法律制度面对的主要不足。上市公司中,激励对象行权后的股票转让的限制有不合理的部分。此外,应当对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股票转让做出其他限制。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激励对象行权后的股票(权)转让可以过设置“回购条款”来解决,但前提是必须解决我国法律对于回购的限制不足。重定价对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必要的,同时也应当被严格的限定。对于因为股票下跌而引起的行权的修改,应当考虑通过会计规则进行限制并且引入休眠期的规定。同时,当股价上扬非因为管理层履行其管理职能行为促成时,应当允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调高股票期权行权。关键词:股票期权论文法律制度论文法律联系论文

    摘要3-4

    ABSTRACT4-8

    一、概述8-11

    (一) 股票期权的定义8

    (二) 股票期权法律联系的浅析8-9

    (三) 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进展9-11

    二、适用范围不足探讨11-16

    (一) 适用的公司类型11-13

    1. 适用范围扩大的论述基础11-12

    2. 适用范围的实践12

    3 适用公司类型范围的扩大的设想12-13

    (二) 监事、独立董事的激励资格13-14

    1. 监事、独立董事作为授予对象的论述基础13

    2. 我国法律否定监事、独立董事的激励资格13

    3. 实践中的做法13-14

    4. 监事和独立董事成为激励对象的设想14

    (三) 员工及全体管理层的激励资格14-16

    三、股票来源不足探讨16-20

    (一) 预留方式的缺陷与改善16-17

    (二) 回购的障碍和对策17-18

    (三) 定向增发方式的缺陷与改善18-19

    (四) 大股东转让方式的障碍与改善19-20

    四、转让不足探讨20-26

    (一) 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转让不足20-23

    1. 锁定期的合理性探讨20-22

    (1) 法律对锁定期的规定20-21

    (2) 锁定比例的合理性探讨21

    (3) 锁定时间探讨21-22

    2. 利益回收限制的合理性质疑22

    3. 其他限制22-23

    (1) 内幕消息的限制22-23

    (2) 应当对员工转让进行限制23

    (二) 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激励对象转让不足23-26

    1. 回购条款的建立23-24

    2. 回购的限制24-25

    3. 回购条款的法律障碍与对策25-26

    五、重定价不足探讨26-31

    (一) 重定价的条件27-28

    (二) 重定价应当规定严格的程序28-29

    (三) 休眠期的引入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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