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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美国美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与其对我国网

收藏本文 2024-01-31 点赞:12665 浏览:4820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尚未健全,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机构健康运行、促进国家金融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对当今世界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以期对我国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将个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当个人资产远小于负债并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由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或债权人提请进行破产清算,以使其摆脱过去的旧债,重新开始其经济生活,进而较公平地获得清偿的一种制度。作为当今世界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

    一、美国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实践效果、影响范围等方面都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一)个人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得以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资格。它是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必要条件,没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法院不能宣告其破产。美国对个人破产的规定适用于三种债务人:(1)消费债务人,主要指为自己、子女或家属的用途承担的金钱债务,一般因过度的消费引起破产。(2)营业债务人,指在营业中承担债务的合伙、个人等。(3)混合债务人,是指个人债务人有时兼有消费者债务和营业债务,在程序上适用个人破产程序。同时,美国破产法对个人破产程序做出了五种规定:清算程序、整顿程序、有经常收入之个人的债务调整程序、有年收入之农业工人的债务调整程序以及市政府债务调整程序。

    (二)个人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是法院拘役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唯一根据和根本条件。1978年之前美国采用个人破产原因列举主义,如果债权人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法院必须审查债务人是否在申请提出之前四个月内存在失去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欺骗性地转移财产、向某个债权人做出优惠偿付等六类行为,若债务人未犯有其中任一种行为,法院就无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对债权人来说,这种规定是很不合理的,要在破产申请前查明债务人的破产行为是相当困难的,即使债权人有怀疑也无权查阅债务人的账目。基于以上缺陷,美国在修改破产法时将个人破产列举主义改为了概括主义。

    (三)个人破产财产范围

    如何界定破产财产范围事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切身利益,在个人破产财产范围上美国采用固定主义。原则上,债务人在自愿清算申请或强制清算申请提出时拥有的全部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确定破产财产的时间期限是破产申请的提出。债务人的财产变成破产财产后,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即失去对其控制,而暂时由托管人代替债权人享有对破产财产的权利。但凡是清算申请提出后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均归债务人所有,而不属于破产财产,除了三种例外。第一种例外是清算申请提出后180天内债务人所继承或有权继承的财产;第二种例外是清算申请提出后180天内债务人获得的人寿保险赔偿或类似收益;第三种例外是清算申请提出后180天内债务人取得的离婚财产分配或类似收益。

    (四)自由财产制度

    自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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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是指不属于个人破产财产范围、不受破产程序执行、能够由债务人自由支配的个人合法财产。美国运用列举式立法方式规定了自由财产的最低标准,破产法典第522(d)条对自由财产进行了规定。

    (五)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破产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和什么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美国破产法采用当然免责主义,在破产程序中若法院没有专门做出拒绝给予债务豁免的决定,债务人就会自动获得债务免责。破产法第7章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的60天内,受免责影响的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破产受托人有权对免责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由法院审理后决定是否债务人免责。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60天后,相关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债务人的免责就自动生效。但美国破产法第727条还规定了十种不能自动免责的情形,如欺诈性的转移、隐匿或销毁财产;未能做成或者保存供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和商业交易所用的记录,伪造、隐匿或销毁这些记录等。

    (六)个人破产和解制度

    在统一的破产法中确立和解制度是美国首创的立法方式,也是美国破产法的显著特征。美国破产法第13章“有固定收入的自然债务人的债务调整”规定了个人破产和解制度,该章的程序为严格的自愿程序,债权人不能申请援用,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方可适用该章规定的程序解决债务纠纷:债务人为个人;债务人有固定收入,包括工资、短期薪金、企业年度分红等;确定的无担保的债务不超过25万美元,确定的有担保的债务不超过75万美元;债务人必须出于诚信。和解制度作为避免破产宣告带来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不利影响的重要手段,对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对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借鉴

    (一)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美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历经了二百多年,从最初无条件地遵循英国破产法到最终形成独立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它以《破产改革法》为主体,以一系列的修正案为补充,顺应了市场经济和信用经济的发展,在沿袭美国法制传统的基础上借鉴了其它国家的先进经验。借鉴美国经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也可采取先立法再完善的策略,在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个人消费信贷不断扩大趋势的前提下,立足自身法制基础,借鉴其它国家先进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二)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美国个人破产制度先后经历了债权人本位、债务人本位和债权人债务人并重三个阶段。从1800年第一部破产法到1978年《破产改革法》为第一阶段。此阶段更注重通过加大对债务人的惩罚来维护债权人的债权。从1978年《破产改革法》到2005年颁布《禁止破产滥用法案》、《消费者保护法案》为第二阶段。此阶段更注重以个人破产制度平滑债务人的消费能力,引导债务人的消费预期,扩大其消费能力。2005年之后为第三阶段。此阶段更注重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引导债务人理性消费,鼓励个人创业,同时通过惩罚申请破产防止过度借贷消费,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要注意协调不同的利益关系,达到既扩大个人消费又防止过度借贷消费,既维护债权人利益又确保债务人有必要经济保障,既鼓励个人积极创业又引导社会诚信建设的目标。

    (三)保持制度建设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制度的演化和完善需要以制度的开放性和灵活性为前提,美国个人破产制度在这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如其对破产能力的规定最初采用了列举主义,后经实践证明,这对债权人明显不合理而改为了概括主义;对自由财产制度,联邦法律做出了原则规定,同时各州还可结合自己的实际进行细化补充。对此,我国个人破产立法也可予以借鉴,先从整体上对个人破产能力、个人破产原因、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个人破产和解制度等做出规定,再依据形势的变化而适时做出修改完善。
    (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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