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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危机水库除险理由站

收藏本文 2024-03-20 点赞:25641 浏览:11919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一些大坝的病险尤为严重,除险防护在技术上很不成熟,而经济上又造成了很大的浪费。这种近乎瘫痪的大坝工程失去了很大部分的使用功能,应降等级,作为报废工程项目谨慎处理。机构的各项管理不完善,人员编制制度不合理,人力资源管理力度不够,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无法真正的落实法人责任制。
关键字:危机水库、除险、安全审核、初步设计。

一、大坝的安全审查和建设计划

1 大坝的安全审查制度并不健全
(1)大坝的安全审查制度存在很多漏洞,在施工开始之前没有进行相应的审查,审查中施工方有投机取巧的行为。
在进行大坝的解除危机、加固维修的初步计划之前,缺乏相应提前量的工程安全审查,导致最初的审查计划缺少合理性基准,所对应的除险防护措施并不可靠,无法全面解决危机水库存在的问题和缺少相应的除险防护手段。
(2)大坝的除险防护升级加固,没有对安全审查进行理论的必要性论证。
一部分的水库的安全等级偏低,其防洪抗险能力不够。多数的大坝淤泥覆盖严重, 完整的功能基本大部分丧失,只能不断的由新建的工程代替其执行功能。一些大坝的病险更为严重,除险防护在技术上很不成熟,而在经济上又造成了很大的浪费。这种近乎瘫痪的大坝工程失去了很大部分的使用功能,应降等级作为报废工程项目谨慎处理。但大多数的工程企业为了一己私利,多争取的工程基金,谎报大坝安全性能的真实情况,把报废工程作为工程防险维修的项目处理,没有切实的论证实施该项目的必要性。
(3)真正投入实施该项目的工程款项不是很充足。项目的工期进一步的缩短。由于真正能利用的工程款项不足以实施安全性能高、合理的项目功能。无法开展项对于目工程非常重要的地质勘测,精准测量等技术性工作。为了缩短工期,提前完成进度任务,实现早立项目,多立项目。使安全审查的工作不够足够的重视,不断缩短审查工作的周期,结果使承担项目的单位综合评审过于形式简单化。
(4)缺少基本的地质资料。很多项目没有当地实际的勘测资料,水文地理检验证明材料,工程项目原施工设计数据和企业管理的具体资料。多数的施工单位,为了缩短工期 、减少投资金额,并不单独立项进行实际勘探测量。也不对大坝安全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所进行的安全审查数据根本不具有可靠性。
(5)不进行深入切实的项目可行性、可靠性论证,综合评价不切合实际要求。审查评价的水平不高。其中最为严重的情况是中小型水库大坝,安全审查制度很不健全,对于出现的安全问题原因分析力不足,工程设施老旧。而如何合理经济的解决问题,没有合适的办法,整个方案也无法做到科学性论证、科学性处理。完全的安全审查研究报告质量无法达到指定的标准,有的甚至并没有进行大坝工程可行可靠的评价论证。大坝的分级类别只有统称的几个类别,安全审查工作过于简单化、形式化。

2 一部分工程项目在工作的审批前期并没有进行合法的审核立项程序

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总投资金额超过上亿金额或水库总容积可达到数十亿立方米的危机水库,需要提前进行项目可行性的研究处理报告,然后再进行水库防险加固的初步设计工作,但一部分的大型水库直接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工作,并没有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使得项目的初步设计并不合理、可靠。

3 初步设计工作研究力度不足,设计的水平偏低。

(1)地质勘测工作没有进行或敷衍了事,因此没有精准的数据,不符合初步设计的基本要求。多数水库项目的钻孔深度、数目不符合规定要求,而且作为工程实验的土工实验组数通过,以致不足以说明问题。大部分的水库初步设计的资料不够完整,而且不符合相关的规定,一部分的水库对项目的初步设计做出了填充式报告,填充了另一方所测的地勘勘测资料,相关计算系数并不符合原来的初步设计系统,再一次统一设计时却没有对等综合调整。导致危机水库的加固方案的可行性并不是很强。
(2)当地的工程水文信息并不充足,多数项目不能够完全的依靠水文系列的数据,真实可靠性很差,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库的防险加固程度和统一施工的标准。部分大中小型水库库区的水文站设备老旧,失去了测量准度,导致水文站实际测量值出现偏差,所得的水文资料过短。而且没有对周围相关地区实际水文进行真实的测量分析。计算整理得出的洪水安全程度与实际情况偏差很大,安全性能偏低。
(3)不必要的扩大了大坝的规模,浪费工程款项。多数项目为了更多的争取调拨的工程的款项,以便减少地方建设公司资金供应的紧张。有目的性的上报较大规模的工程建设计划。工程企业的主要采取工程量谎报,工程造价作检测,工期缩短,降低质量标准的手法,造成建设工程高投资,低成效的建筑成果。

二、工程项目管理不成熟

1 项目的法人责任制没有落实到位,没有确切的负责人。
(1)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形如虚设,没有真实明确的事故责任主体。
继续沿用传统的建设工程指挥所模式或缺乏联系的领导小组组织,没有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缺乏专职属性的公司制度,法人责任制无法根本性的落实。无法明确权限的明确归属,所以责任也无法确定到制定的单位或组织。所以当事故发生时,各施工单位互相推卸责任,因此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缺乏合法合理性。
(2)机构的各项管理不完善,人员编制制度不合理,人力资源管理力度不够,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无法真正的落实法人责任制。
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没有的明确项目法人责任制,使整个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和法定的主要的项目工程师没有确切指定。整个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数目不确定,专职人员的负责等级,项目的重要工程各程度负责人模糊不清。

2 投标中标的相关规定并没有严格的执行下去

(1)不合法的投标方式,传统封闭的投标方法。未经相关部门的有效批准,业主在未公开的条件下与承建方,通过商议招标,单方面招标的方式,来实现工程招标。这种传统的招标方式缺乏公认性,不少项目工程招标出现内定规则的招标现象。个别工程项目采用自已生产施工的方式。
(2)编制的招标文件没有法律效应。招标文件中缺少工程量清单,专业技术指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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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设计图纸,评价中标的方法和标准。这种招标文件无法证明其公正性,没有法律上的支持,合同文本格式不够正规,只是普通的合同协议书,合同书中的有关建设施工出现风险承担的条款模棱两可,在事故发生后引起承建双发的争议。
(3)不合法的招标运行程序和非专业水准的评标活动。
参与竞争的招标施工单位在人员数量和素质上不符合相关的法定数量,整个招标活动不符合规定要求,很多投标活动中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往往是临时公布的,使很多有能力中标的施工企业,在不符合规定的招标过程中,往往遭到排挤、不公正的待遇,从而无法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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