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进展,个人财富积累不断增加,自然人死亡后的遗产不足也越来越复杂。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这一时期的国情决定了这部继承法偏向于保护遗产继承人的利益,这符合我国构建养老育幼型社会的目标。但是,这部继承法中对于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过少,仅仅规定了限定继承的原则,这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利益冲突的化解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仅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目前国际上的破产法的主流走势是采取一般破产主义。我国破产法中缺少了自然人破产制度以及遗产破产制度的相关内容,这是我国现行破产法的一大空白。以遗产破产制度本身来看,其主要是指被继承人之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具备清偿能力的,且具有遗产无人继承、继承者为限定继承或者继承人全体放弃继承三种情况之一的,法院经相关利益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一项制度。通过遗产破产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遗产破产制度同时涉及到了继承法和破产法两种法律制度的不足,由此其性质兼具继承法和破产法双重属性。鉴于我国继承法和破产法中有着的不足,并结合遗产破产制度的重要作用来看。遗产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同时解决继承法和破产法两部法律所有着的不足,填补法律上的空白。本论文提出了遗产破产制度的概念,主要以遗产破产制度的基本论述、其他国家和地区遗产破产立法浅析、建立我国遗产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我国遗产破产制度具体的制度设计几个方面进行论述,致力于构建我国的遗产破产制度,以解决我国继承法和破产法所有着的不足。建立遗产破产制度可以达到三个方面的效果:1.遗产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为遗产债务的清偿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以而实现平衡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之间利益的目的;2.构建遗产破产制度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法律制度不够改善的不足,是改善我国法制系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定要求;3.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各国法律进展的重要走势,通过构建我国的遗产破产制度,可以使我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与国际形势相适应,以而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进展。关键词:遗产破产论文破产能力论文破产财团论文遗产债权人论文利益冲突论文
摘要3-4
Abstract4-6
目录6-8
引言8-10
第一章 遗产破产基本不足探讨10-15
第一节 遗产破产的概念10-11
第二节 遗产破产制度的特点11-13
第三节 遗产的破产能力13-15
第二章 世界各国和地区遗产破产制度立法浅析15-19
第一节 德国破产法15-16
第二节 日本破产法16-17
第三节 台湾破产法17-18
第四节 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作用18-19
第三章 我国应当建立遗产破产制度19-27
第一节 建立遗产破产制度的作用19-20
第二节 遗产破产制度程序上的特点20-23
一、 遗产破产制度与遗产管理制度的比较浅析20-21
二、 遗产破产制度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比较与浅析21-22
三、 遗产破产制度与法人破产制度的比较与浅析22-23
第三节 我国应当建立遗产破产制度的理由23-26
一、 建立遗产破产制度是由我国经济水平所决定的23-24
二、 建立遗产破产制度是改善我国法制的必定24
三、 建立遗产破产制度是平衡遗产债权人和遗产继承人利益的需要24-25
四、 建立遗产破产制度是民事司法实践的要求25
五、 建立遗产破产制度是适应法律全球化的需要25-26
第四节 关于遗产破产制度实用性不足的讨论26-27
第四章 我国遗产破产制度设计27-37
第一节 遗产破产制度设计的先行不足27-30
一、 遗产破产的制度基础27
二、 我国遗产破产制度所应当采取的立法方式27-28
三、 遗产破产的主体28-29
四、 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29-30
第二节 遗产破产的申请30-33
一、 申请条件30-32
二、 申请人32-33
第三节 遗产破产债权33-34
一、 遗产债务的确定33
二、 关于特留份的规定33-34
三、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登记34
第四节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34-36
第五节 遗产破产程序的终结36-37
结语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