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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循环经济推动法》政府法律责任

收藏本文 2024-03-17 点赞:9055 浏览:3419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的途径,能够从根本上缓解环境与社会之间的矛盾。自《循环经济推动法》颁布之后,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时期,同时也凸显出本法实施效果欠佳,究其理由在于未对政府职权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导致执行不力,只有完善政府责任才能有更好的实施效果。文章就循环经济的重要性、政府责任欠缺和完善展开论述。
关键词 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推动法》 政府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罗晨煜,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肖彦山,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环境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石家庄经济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
1009-0592(2013)11-088-03
循环经济是一种能够实现人类社会、自然环境和经济增长和谐共赢的经济发展模式。它是以资源循环利用来提高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是人类社会在追求可持续性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模式。由于旧有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受制于资源环境的限制,必须走循环经济之路以达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在2009年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推动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推动法》)用法制的形式保障循环经济运转。根据国内外经济模式转变的经验,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需要居于主导作用,必须明确政府在本法中的职权,完善政府法律责任,克服政府在经济调控中出现失灵的弊端,从社会的各个方面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一、循环经济推动法的立法背景及其实施理由

(一)循环经济的界定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快速的发展,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面对岌岌可危的环境理由,国家迫切地希望走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可持续发展是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的发展。它要求我们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首要目标,在优先保护自然生态、保护与恢复自然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循环经济是一种将经济体系与环境资源紧密结合的生态经济模式。循环经济有效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表现为低开发、高利用、低排放的特征。许多国家均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看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方式。①

(二)循环经济推动法立法背景

发展循环经济对社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与现在的生产、消费习惯具有较大的差异,循环经济的推行在一定时期内将会面对巨大的阻力。因为经济不会主动涉及和强制转变人们的资源利用观和消费习,在循环生产方式尚未完全确立之前,传统生产观念、方式导向下的经济行为需要依靠一种强制性约束才能转变。如果缺乏制约和引导,无论是生产者还是社会公众都可能会做出一些与循环经济背道而驰或阻碍循环经济发展的事情。法律规范因其固有的规范性、强制性等特点,适合作为评价准则和行为准则,来对发展循环经济进行观念表达、价值判断和规范行为。②所以国家制定《循环经济推动法》对循环经济的推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制定《循环经济推动法》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使然。依法治国方略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进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必须要有与这一全新发展模式构成的经济基础相配套的法。法治的要求是指法律制定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活动都要受法律的约束。本法的制定体现了循环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也即以法律为规范的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有效的保障措施,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由于循环经济内涵的多层次性和解决现实经济理由的针对性,我们可以把循环经济设计为这种制度构架来解决物质循环链条中利益实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理由,利益分配理由及效率与公平理由③。

(三)循环经济推动法实施中的理由

但是目前本法的实施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目标。根据《2012环境公报》显示:2012年,全国酸雨污染总体程度依然较重,降酸雨的市(县)占46.1%。在淡水环境方面,黄河流域、松花江流域、淮河流域为轻度污染,海河流域中毒污染;太湖、巢湖轻度污染,滇池重度污染;海洋环境中,东海水质极差劣四类海水比例上升6.3个百分,达到46.3%;全海域共发现赤潮73次,累计面积7971平方千米,2012年赤潮发现次数为2008年以来最多。
现实的环境理由折射出《循环经济推动法》有效性的不足。为解决这一法治发展中普遍的理由,必须找到其根源所在。循环经济的运转需要法治的保障,最关键之处是循环经济推动法实施的保障机制——法律责任。本法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责任主体,政府责任、企业责任和消费者个人责任。本法对政府设定的权力过多,规定的义务少,对政府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环境职责的问责更是缺失。反之,环境立法对企业要求的义务多,违反环境法律义务《循环经济推动法》政府法律责任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则要承担全面的法律责任。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是环境立法存在的根本性理由,这一立法“缺陷”的存在直接影响了环境法的有效性。作为主要实施主体的政府,在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的情况下,其公共职能常常出现不完整履行的情况,典型的如政府环境执法不力。④

二、循环经济推动法中的政府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界定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⑤法律责任的本质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实质上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在这种作用上,法律责任也是一种惩恶或纠错的机制。在循环经济法中,法律责任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不仅有利于法的强制性的实现,更好地保护法律规定的权利,强调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且有利于法律目的的实现。《循环经济推动法》政府法律责任论文资料由论文网{#GetFullDomain}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循环经济推动法》政府法律责任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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