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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呼唤人民调解新方法

收藏本文 2024-03-07 点赞:16024 浏览:7068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诸如,矛盾纠纷种类的多样化、矛盾纠纷主体的群体化、矛盾纠纷形式的新型化等多种因素汇集一起,构成了当前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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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矛盾的多样性、广泛性和复杂性的新特点。从民间纠纷的新特点阐释人民调解的现状,以期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新的贡献。
【关键词】民间纠纷;民间调解;民事争议;和谐社会
我国自古以来就追求“和为贵”、“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的良好社会和谐风尚。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孟子也主张:“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这种讲和谐的价值取向及思维定势,使人们遇到纠纷或争端,自然而然甚至条件反射地寻求调和,这就为调解的运用提供了适宜的气候和土壤。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新的贡献,有待于我们深入思考。现从民间纠纷的新特点阐释人民调解的现状,以期专家和学者斧正。

一、民间纠纷类型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从纠纷的性质上民间纠纷有以下类型:

(一)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是指因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引起的各类纠纷。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活动天地不断拓宽,价值取向也日趋多元化,由此而引发的男女恋人之间和夫妻之间的感情纠纷日渐增多。主要包括:夫妻不和、离婚纠纷,父母子女纠纷,婆媳、妯娌、兄弟姐妹纠纷以及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抚(扶)养以及家务、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纠纷。

(二)生产经营性纠纷

生产经营性纠纷,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以生产为目的所发生的纠纷。主要是生产过程中因宅基地、园林权属、水系利用、排灌抗灾、生产操作而引起的纠纷。包括:种植、养殖、写卖等生产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因地界、水利、山林果树、草场、滩涂、农机具和牲畜等生产资料使用方面引起的纠纷。

(三)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是指在经营和消费活动中因合同、债务、经济往来、利益分配等产生的纠纷,包括:所有权纠纷、使用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的争议。使用权纠纷指对物的使用权的争议,如租赁、宅基地纠纷等。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与债务人因债的履行所发生的纠纷。

(四)侵权性纠纷

侵权性纠纷,是指纠纷主体一方或数方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引起的纠纷,但必须是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如情节轻微的损害他人财物,轻微伤害,损害名誉等行为以及由此给侵害一方造成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

(五)纳入人民调解的新型纠纷类型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社会不断进步,经济迅速发展,同时民间矛盾纠纷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具有了不同于以往的内容,民间纠纷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人民调解工作在领域创新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从北京调解工作的实践看,人民调解工作在领域创新包括:
(1)人民调解进派出所。2004年,北京城八区开展了人民调解进派出所活动,到目前,所以派出所都设立调解组织,加强了人民调解的联合接待。
(2)物业纠纷调解。2007年,北京把物业纠纷纳入人民调解的范畴,当年多数物业纠纷通过调解得到有效解决。
(3)劳动争议调解全面展开。2009年6月,北京市全面推进首都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司法局决定:建立三方劳动争议调解的联动机制,全面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创新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将劳动争议处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源头和基层,建立和完善长效的劳动争议的预防、预警制度。
(4)医患纠纷的调解。近年来,“医闹”事件频频发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医患关系的紧张,对社会的冲击很大。中立的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医疗执业经验,但却不属于任何一家医疗机构,同时设有严格的回避制或者异地“盲审制”。第三方调解中心实行免费怎么写作,由专业人员直接面向患者和医院双方,根据条例分清责任,最终促成调解成功。
(5)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随着物流、车流和道路里程快速递增,交通事故也与日俱增。在交通事故赔偿引发的纠纷和矛盾日益突出的同时,由于基层事故处理民警警力严重不足、交警部门只能在当事人双方都提出调解申请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而且只调解一次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种种缺陷。人民调解员可反复多次调解、当事人不用上法庭即可调解解决纠纷。
此外,在农村邻里纠纷也是民间纠纷的一种重要形式。邻里间互不谅解,互不支持,以邻为壑,搬弄是非,或因宅界、小孩打架闹事处理不当等矛盾激化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二、人民调解新方法

一直以来,人民调解员依靠社会道德的公约、民间智慧以及情感,调和中国社会的家长里短,起到了“息讼”的作用。中国历史上素有由年高有威信的耆老和乡官里正调解民间纠纷的习俗。从长远的法制社会要求来看,人民调解员制度如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给处于基层第一线的人民调解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调解还依据善良风俗和社会道德。调解不仅依法调解,也应依情调解、依理调解,因此,人民调解员不仅要有丰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也应该熟悉传统的社会道德和当地公序良俗,要把法律和道德有机结合,充分运用到化解矛盾的调解中去,把调解纠纷和法律宣传、道德宣化充分结合,起到“调解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既要遵照合法性的原则,严格依法律调解,对纠纷的解决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循时,在调解中提倡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进行道德的教育。调解纠纷时,应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以求合法合理合情地达成协议,不能无原则地迁就任何一方。

(二)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的方法

人民调解的对象主要是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这些纠纷种类不同,有简单复杂之分,而且有着各种各样的背景原因,要想顺利解决它们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而调解工作主要是依靠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这对多数当事人是有效的,但有些时候耐心的说教并不能触动当事人,这往往是因为调解员不能准确的把握当事人思想问题而造成的。一个调解员或某一个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总是有限的,但只要善于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共同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纠纷就会由难变易,迎刃而解。

(三)抓住矛盾的关键点进行调解的方法

民间纠纷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具体情况也因人而异,要求调解员全面了解纠纷的情况,洞察出纠纷发展演变的可能趋势,抓住矛盾纠纷的关键点。作为调解人,应始终坚持“旁观者”中立、客观的立场,在调处过程中绝不偏颇,帮助和引导当事人共同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针对引发争执的最主要矛盾进行分析和阐释,得到解决矛盾最终的折衷办法。

(四)思想问题、实际问题一并解决的方法

有些民间纠纷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在生产和生活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实际困难。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调解员不仅要说服教育当事人消除思想上的隔阂,而且要切实帮助解决纠纷所涉及当事人实际困难和问题,才能最终彻底地化解纠纷。

(五)换位思考的方法

换位思考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一方面要求纠纷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立场,多为对方想一想,换位思考有利于双方在思想上的沟通。只有让当事人双方互相了解了对方的想法,与对方真诚交流,才能达到互谅互让。另一方面就是当人民调解员受到当事人埋怨的时候,也要置身于当事人的角度客观思考,防止调解工作过于急躁,从而促成纠纷的解决。

(六)趁热打铁与降温冷磨的方法

民间常见纠纷种类多,成因复杂,有的纠纷一时半会儿是不能化解的,常常要我们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洞察并抓住有利时机,一旦抓住了有利时机,趁热打铁地进行调解,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如果纠纷双方正在气头上,就不宜使用趁热打铁的调解方法,否则必定是事倍功半,闹得不好还会两头受气,这种时候,让纠纷双方冷静下来考虑一段时间,使用降温冷磨的调解方法进行调解,在这段时间里,由双方的亲朋好友等去做一些和解工作和说服教育,更能有效地帮助双方解开相互之间的疙瘩和消除相互之间的误会,即使不能立即和好,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会有不同程度的缓和。在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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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人民调解员再因势利导,加大调解力度,和好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历来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人民调解是一种综合知识的贯穿,是情、理、法贯穿始终的一种解决民间纠纷的有力的手段和方法。人民调解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是我国的宝贵财富。要充分认识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并要从构建和谐社会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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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菲.“宁波解法”小试牛刀医患纠纷调处成功率79.8%[N].证券日报,2011年2月24日第C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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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孟德花(1964—),女,硕士研究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学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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