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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好了存款保险制度,中国准备好了吗?址

收藏本文 2024-03-01 点赞:27078 浏览:12133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在刚刚结束的“第四条款磋商”中,IMF敦促中国“尽可能快”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种“急迫”不难理解:存款保险制度自1933年在美国诞生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成熟的“金融基础设施”。这样的“急迫”也让热议多年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有了新的进展。8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席希拉·拜尔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中美双方将就存款保险、金融怎么写作等领域开展人员培训和信息经验等方面的交流。
两种制度带来了不同结果
2007年1月,中国台湾力霸集团旗下的中华商业银行发生挤提,存户一天内提取了高达130亿元台币(约合31亿元人民币)存款。1月8日,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紧急宣布,由台湾“存款保险公司”提供300亿台币(约合人民币71亿元),应付提款风潮。同年9月中旬,英国第五大贷款机构北岩银行(Northern Rock)流动性告急,不得不向央行英格兰银行求救,旋即引发挤兑风潮。9月14日是个周五,北岩股价狂跌三成,分行门前排满了提款储户,而该行的网上银行不堪负荷几乎陷入瘫痪。经过周末的等待煎熬,北岩股价再跌四成,挤兑狂潮继续。9月18日,时任财政大臣的达林宣布保证小储户的全部存款,挤兑风潮才逐渐得以平息。短短几日,储户共提走20亿英镑存款,相当于北岩全部存款的8%。
一年后,在大西洋的彼岸,上演了另一幕故事。2008年9月25日晚间,FDIC(美国联邦存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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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公司)宣布,全美第六大银行华盛顿互惠(Washington mutual)资不抵债立即停业,摩根大通以19亿美元的超低价收购了这家曾拥有1880亿美元存款的银行。和北岩银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这次1984年以来美国最大的银行倒闭案中,尽管数千亿美元资产瞬间灰飞烟灭,但储户却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周

五、华盛顿互惠银行照常营业,挤兑没有出现。

金融危机中不同剧情的故事,清晰地阐明了两种存款保险制度的成与败。换言之,一个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和体系,是一国金融稳定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变“隐性”为“显性”
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参加存款保险和缴纳保费,当某金融机构倒闭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或组织清算。 这项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摊因金融机构倒闭而产生的财务损失。存款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老百姓来讲是保证血汗钱不打水漂,而对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在1933年发生银行业危机之后,在世界上最早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到2006年6月,全球共有9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一制度,此外,还有20多个国家正在研究、计划实施之中。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却存在以政府兜底为特征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商业银行的存款,是以国家信用、财政信用作为担保,由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清偿。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全国有几百家中小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或者难以为继,主要依靠人民银行再贷款来保障存款人利益。但显然,这种救助方式不仅给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而且导致了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扭曲的问题。与此同时,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时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使得风险处置效率远低于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
鉴于隐性存款保险的种种弊端,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后,通过动用存款保险基金,可以在对存款人提供保护的情况下,快速处置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并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民营金融机构,同时快速稳定和恢复公众信心,防范个别民营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引发“羊群效应”。
事实上,进入2013年,央行已经通过多种渠道表达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愿望。就在6月上旬,央行还在其《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出,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改善金融机构发展环境。从当下情况来看,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已酝酿多年,理论准备已然成熟;另一方面,中国经济增长将更多地依靠改革红利,存款保险制度恰恰可以成为金融改革的突破口。这两个因素都有同一个指向,即目前已进入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时间窗口,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而作为存款保险的主要推动机构,央行也认为,当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实施方案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各方已形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为何迟迟才到
存款保险制度在学术界和政府决策层里的讨论确实已有很长的时间,但因为一直没有付诸实施,对老百姓来说可能带有几分新鲜和陌生。为何存款保险机制迟迟未来,应该说是操作层面上还有一些问题。比如,是采取强制性保险机制还是自愿性保险机制,如果是自愿性,可能大银行就没有动力加入,因为“大而不倒”的“自信”在银行业界,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普遍存在。如果是强制性,那么储户的风险意识会淡薄,从而增加保险机构的压力。就目前情况来看,很有可能采取强制性保险机制。这更有利于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减少大银行的道德风险。另外一个问题是保险的程度。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是,要么是保存款额的90%,要么是保相当于人均GDP两倍的存款额度。至于前者,中国老百姓的金融资源目前都集中在银行,而这么大的保险范围远远超出了保险机构所能够承受的限度。所以,事实上还是央行在起最后保险人的作用,这种做法在开放环境中是十分不利的。至于后者,中国老百姓的人均收入都很低,两倍的额度明显是保险不足,只要一有风吹草动,很有可能就会在保险不足的环境下发生银行危机。所以,目前的难点还是在保险的程序上。
建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中国来讲,仍然是种新事物,在具体方案设计和规划方面仍需要借鉴国外经验教训,结合中国特殊国情,推行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国际上已经有几十多个国家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中最典型的是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最早、也是运行机制最完善的国家。1929年经济大萧条造成全美先后9755家银行倒闭,存款者损失约14亿美元。为了应对危机,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其中包括成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条款,并于同年7月正式成立FDIC。其主要职能包括:1、存款保险。为全美约97%的银行存款者的存款提供限额为人均25万美元的保险;2、银行监管。直接监管着5600多家非美联储成员的州注册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3、处置倒闭存款机构。当存款机构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其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由该机构处置。自该机构成立以来,曾多次进行改革,最近一次即为近期美国提出的7000亿美元紧急救助法案中将存款保险额度由之前的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保险额度被提高。该制度运行70多年来,经受住了来自各方面的挑战,比较成功地保证了银行体系的稳定,维护了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
纵观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史,不难得出一条重要经验,即存款保险制度成功运行,金融体系保持稳定,都离不开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协调统一。因此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需要在具体设计方案上各方达成共识,比如强制性存款保险、限额赔付、风险差别费率等,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与之呼应,包括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建立和有关私募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出台,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协调统一,共同维护中国金融市场稳定,保证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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