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禀赋市场资源禀赋和林权形式选择

收藏本文 2024-02-26 点赞:28505 浏览:13098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林权改革的深入,福建与东北地区的林权形式差异日渐凸显。本文旨在揭示引致这些差异的原因,并找出影响林权形式选择的关键变量,为优化林业资源配置,提升林业绩效提供参考。通过实证研究与产权经济学分析,本文认为,林业市场发育程度与自然禀赋左右林权形式选择的关键变量。
关键词:林权形式;行使产权;林权改革
1001-828X(2013)04-0-03
2003年,《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甫一出台,林权改革遂成为炙手可热的社会议题。人们希望这将是我国农村经营制度又一次脱胎换骨般的变革。但是,现实与期望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差距,比如,在几近相同的政策条件下,福建与东北地区的林权形式沿着不同的走向演进发展。

一、东北与福建地区林权改革现状

(一)东北地区林改推行情况

本溪等试点的改革实验以及伊春的破冰之旅拉开了东北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帷幕,曾经“共有滥用”、“国有国营”的林业经营局面有所改观。然而,林权制度改革在遇到了许多实际困难。要之,东北林区在产权形式和经营方式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1.林地分配失衡

东北地区的山林主要分为国有林和集体林,国有林改革牵涉问题复杂,因此在推行过程中有关部门都极为谨慎,实际可供林场职工承包的山林面积并不多。以黑龙江省伊春市为例,2006年全市林地面积达310万公顷,却只划出8万公顷搞试点。每户承包经营面积基本在10公顷之下。资金遂成为林地分配的主要尺度,经济条件好、人力资本价值高的林场职工优先取得了林地的承包权,家境稍差的职工则望林兴叹。因此,在国有林权制度改革中,初始的林地分配就出现了失衡。

2.林地经营缺乏活力

许多东北林农在得到林地之后却并不热衷于林业的生产经营,他们想要的不是长期的收入流,而是可以当即兑现的收益。以辽宁省为例,据本溪市林业局相关人员介绍,很多分得林子的农民对所属山林不管不顾,对病虫害的防治毫不在意。这是因为政策禁止砍伐生态林,却没有规定不能砍伐垂危的病树,于是虫害的肆虐对他们来说反而是一种实现当期收益的契机。当然,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于生态林区,因为林权主体养护山林的所得基本只有政府提供的生态补贴。而离本溪不远的辽东和辽西地区,林农种植杨树的收益较为可观,林业发展势头良好。但总得来说,在以生态林为主的东北地区,人们经营林地的热情并不高。

3.林权交易频繁

林权的流转是新集体林权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实际的情况来看,林改实施后,东北地区的林权市场逐渐活跃,林地流转日趋频繁。以辽宁省沈阳市为例,2008年,全市森林资源“二次”流转面积达到了49.44万亩,涉及57个乡镇,552个村庄,参与其中的林农户数有10.1万户之多,流转金额接近10亿元。①可以说,林地交易的市场化趋势逐步形成,而这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扶植。一方面,在整个林权改革过程中,建立了大量林权流转的有形市场;另一方面,政策确认了林地的流转权,并规定了具体的流转程序,这直接催生了林权交易市场的产生。

(二)福建地区林改实行情况

林改之后,福建林区基本形成了林地“共有私用”的产权和经营格局,林业资源得到了较妥善的利用和配置。当然,在郁郁葱葱的山林背后,福建省集体林权改革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利益分配不均与保障滞后缺位。综合各方信息,林权改革推行之后,闽越地区的林地产权形式和经营情况发生了如下变化:

1.林地分配分散化

世代生活在山林之下的农民天然享有成员权。因此,闽越集体林区在推行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一般“本着先村内后村外的原则,即首先保证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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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耕山意愿的林农有山可耕,再将剩余山林发包给其他经济组织,使没有耕山意愿的村民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确保生产资料第一次分配的公平”②。而且,由于不同山林的经济价值是迥然不同的,为了体现分配的公平性,按山林属性的不同搭配均分。③这种分山方式导至了林权的分散化,出现“一山多主、一主多山”的局面④ 。

2.林地经营集中化

众所周知,林木的生长周期较长,一般的树木要经过20年才能变为成熟林。树木的这种自然属性要求大规模的生产经营,否则盈利困难。据各类调查报告显示,在福建山区,林地经营的集中化初露端倪,各个山村都有一批林地经营大户崭露头角,甚至出现了一些占林面积达十几至数十万亩的林业企业。以福建的L县为例,在90年代后期,当地的县林业投资公司和某私营公司就曾以很低的从村集体手中“抵押收购”了30000平方千米的林地,成为当地的 “林业大鳄”⑤。

3.林地流转市场化偏弱

相关调查显示,福建省林地流转频率偏低。“以永安林业要素市场的交易情况来看,2005年农户流转30起,流转面积250.67hm2;2006年70起,流转面积453.07hm2;2007年51起,流转面积426.33hm2,2005-2007年3年间流转面积1130.07hm2,占永安林业用地面积25.48万hm2的0.44%。”⑥由此可见,林权改革之后,福建省并未出现林地大规模的市场交易。

二、东北与福建地区林权形式差异分析

(一)自然环境比较

在自然环境上,福建地区要优于东北三省,前者的气候更加温和,雨量充沛,更利于植物的生长,所以林木生长周期较短,适于种植经济林;相比之下,东北地区的气候较为严酷,雨量分配不均,虽然区内的林木粗壮耐用,但生长周期过长,不易进行短期经营。

(二)市场环境比较

2000-2002年,福建省林业市场化程度居全国第3位,辽宁位居第九,黑龙江与吉林省则在20名左右。⑦这种差距的背后有着长期的历史人文积淀。回溯以往,中国林业呈现出“南私北公”的产权格局,较之东北地区,闽越林业市场的发育程度更高。

(三)林权改革动因比较

综合来看,福建省林权改革更多地是源于山区农民的自发选择,他们通过改变林权形式打破了林地“共有滥用”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林地的经济价值⑧;而以“国有国营”为主的东北林区则只能依靠强制性制度变迁改变产权形式⑨,其效果尚需进一步的考察。

(四)林地产权形式与经营方式的分异

长久以来,东北与福建都存在着林业资源“共有滥用”的现象。林改之后,在福建地区,虽然产权名义上归集体所有,但私人利用资源的热情和效率明显提高;在东北地区,虽则部分山林得到了有效的开发与管护,但资源浪费的现象仍然突出,尤其是生态林的养护工作一直乏善可陈。

三、影响林权形式选择的要因分析

本文将主要从政策因素、市场发育情况以及林业资源禀赋三个方面对林权形式的选择展开讨论,因为这三个变量能够较好地解释东北和闽越两地区林权形式和林权行使方式上的变化和差异。

(一)政策因素

概括地讲,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包含了以下影响人们行为的变量:

1.林权排他性的落实

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图在制度上确认和保障林权的排他性,《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就强调,“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林地经营权的稳定

在林业经营方面,产权的不稳定使林农不愿进行长期投资。为此,温家宝总理指出:“林地所有权还是集体的,但是经营权是农民的,而且这个经营权是长久不变的。我们依据林业的特点规定了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长的时间,70年不变。”⑽

3.林权的合理流转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可见,至少在政策上,林权已经具备了可让渡性。

(二)市场的促进力量

无论是东北还是福建,林木市场的发育对当地产权形式的变革都有促进作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以福建为例,通过观察该地区数年以来林业产值的提升,我们可以看到林业市场规模的巨大变化。
图2显示:在2004年之前,辽宁省的林业总产值要略高于黑龙江省,但自2004年以来,辽宁省林业产值的增长速度放缓,到了2009年,已经低于黑龙江省20.2亿元。
同福建省相比,东北三省的林业总产值显得相形见绌,即便是近年来发展势头良好的黑龙江省,也是花了近八年的时间才达到福建省2002年林业总产值的水平
(资料来源:《2010年国家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年10月版)
闽越与东北地区林业市场发展程度的不同解释了其林权形式变革趋向的差异。在市场发育程度高,资源配置倚赖市场力量的地区,产权形式的私有化趋势是较为明显的,因为市场的健全、交易的频仍意味着产权行使成本(也可以理解为交易成本)的降低。

(三)林业资源禀赋

林业资源的禀赋是左右林权形式选择的基础性变量。
自然禀赋的差异使东北和福建形成了不同的生产方式和林权形式,这是自然因素在产权形式上的反映。(见表4)自然禀赋对林权形式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自然禀赋对成本的影响

自然禀赋的差异体现在林业经营上是林木生产成本的高低。落叶松生长15年以上方可间伐、23年以上才能成材,东北主要的用材树种红松的生长周期则更长。林木生长缓慢意味着收益见效的迟缓。如果我们为东北林农开列一张清单,那么他付出的成本将包括:机会成本、长期经营成本、长期生活成本以及因红松市场波动而产生的风险成本。因此,东北地区趋于选择共有产权是合乎理性的。在福建,林农广为种植的一种经济树种是毛竹,一株毛竹从出笋到成竹只需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当年即可作为造纸原料。若作竹材原料,也只需要三到六年的加固生长,造林五到十年后便可年年砍伐利用。对福建山区的林农来说,他们需要承担的时间成本相对较低,收益的实现也指日可待,因此林权私有形式必然会比东北地区普及得多。

2.自然禀赋对收益的影响

一般而言,当林业资源的经济价值较高时,人们往往愿意选择私有产权形式,即便存在着阻碍因素。资源的稀有珍贵使人们有承担风险的信心。福建林区是“发展用材林和经济林潜力最大和最可能以较短时间建成大面积速生丰产林基地的地区”⑾。福建用材林以杉木为主,杉木经济价值较高,生长迅速,39年生平均树高可达29.2m,胸径 25.6cm,每亩蓄积量高达78立方米。此外,毛竹、马尾松等树种不但经济价值高,生长也比较快。闽越地区较高的林业资源价值使人们追求林权的排他性,这可以解释福田村自发的林权改革。
自然禀赋对林农收益的另一个影响体现于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均衡,即外部性问题⑿。按功能属性,森林可分为公益林和经济林。其中,公益林以涵养水源、净化环境为主要功能,其效用主要体现在社会价值的增益上,对经营者的回报微乎其微。东北地区生态林分布广泛,以辽宁省为例,该省公益林比重较大,“全省公益林面积占林分总面积的50%以上,有的超过70%;公益林中集体林占80%以上”⒀。林改后,分得公益林的农民,除了国家给予的补贴外,基本没有其它林业收益。公益林对社会的助益极大,而对农民个人来说,价值却极低,林地经营的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间出现了极端的不均衡。因此,农民自然会放弃行使私有产权,转而选择林地共有的形式,这样才能弥合个人与社会收益之间的裂隙。
四、结论
产权理论表明,产权形式的选择取决于行使产权的费用。东北与福建正是因这种费用的差异而出现了不同的经营格局与产权形式。首先,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导致了林木交换成本的差别,较之东北地区,福建林业市场的规模更大,发展更早,林木交易成本低,收益权快。其次,自然禀赋赐予了东北与福建不同的成本/收益结构,福建地区林木经营的等待成本低,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差距不大,因此林权形式趋向于私有,与之相反,东北地区林木经营的等待成本较高,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差距较大,林权形式趋向于共有。注释:
①参见辽宁省林业厅:《沈阳市林权流转中要把握的“四个问题”》,沈阳市林业局网站,http:///politics/2009-08/15/content_1188591

5.htm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3月26日。

⑾丁建民、徐廷弼主编:《中国的森林——中国自然地理知识丛书》,商务印书馆,1996,第36页。
⑿参见【美】庇古:《福利经济学》,张胜纪等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0页。
⒀《辽宁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展、做法及成效》,国家林业局网站,http://.cn/soft/ACRD4CHS.EXE">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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