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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诉讼调解查抄袭率

收藏本文 2024-02-24 点赞:12729 浏览:5606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实践证明,调解结案是我们目前所能探知的最有效、最稳妥、最彻底的化解纠纷的方法,继续推进和探讨调解方法是我们有必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工作。在这里笔者试图结合具体再审案件从法官调解意识的树立、调解环节的规范、调解细节的把握等视角重新探讨和丰富诉讼调解制度。
关键词:调解诉讼调解调解制度
审判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诉讼调解的探讨已经很多了,总结出了大量好的经验和好的调解方法,同时还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诉讼调解制度做了进一步的规范,诉讼调解制度已趋成熟。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现,要有效解决这些矛盾纠纷需要法官具备更高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强化法官调解意识,树立和强化法官的调解意识是案件能够得以调解的基础。法官是否建立了良好稳定的调解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案件能否调解的关键,案件本身的难易程度或者当事人的态度倒在其次。法官在诉讼中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其身份的特殊性和权威性使法官在整个诉讼中的言行、态度和案件的处理思路不仅会对当事人的思想、看法产生重大影响,还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法官具有了调解意识在案件的时候才能首先穷尽调解手段,才能面对纷繁复杂的矛盾心平气和,才能敏锐、准确捕捉调解的切入点,把握住最佳调解时机,成功调解案件。法官调解意识的养成,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官自身的职业素养。深厚的专业理论水平是正确执法的基础。专业素养不高的法官就不会有高质量执法,特别是在调解过程中如果法官对相关法律理解不清、把握不准就不可能向当事人有切合实际、具有说服力的说理释法,不会让当事人对法官取得应有的信赖,调解案件也就丧失了基础。二是法官的职业操守。法官的职业操守包含了法官的品格、法官的职业信仰、法官的敬业精神、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自我约束和执业追求。这是法官能够始终坚持贯彻法律精神的保障,法官只有具备了这样的品质才能够达到高的执法境界,才能潜心研究判案方法,不断总结办案经验, 将追求一个完美的结果作为目标。只有具备了以上两个基本条件法官才能够在没有任何物质和利益的刺激下保持积极持久的工作热情,不断挖掘自身潜能去寻求化解纠纷的有效途径。也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才具备将法理向当事人讲透事理、说清法理的能力,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服。
第二、净化调解思想,在这里首次提出了‘净化调解思想’这个词,不一定恰当,我是要强调调解案件不要带有任何的功利性,不要为了迎合一些考核或想着得到一些名利去干工作,如果有这功利思想就有可能为了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而使用诸如压制一方当事人、对当事人期满一些事实抑或使用其他不正当甚至违法的手段来调解案件,形成我们所说的过度调解,这样的调解看似化解了矛盾实则违背了调解制度的精神、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损害了当时人的利益。所带来的实际效果不但没有解决矛盾还有可能加剧矛盾进而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嫁到法院一方,造成当事人对法官的极度不信任严重损害法院公信力。这种现象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身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再审法官不仅担负着对案件本身的纠错职责在很大程度上还肩负着当事人对法律信仰重塑的职责。法官不恰当的一句话一个动作都有可能让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所以当事人对法官信任与否绝不仅仅来自于最后的裁判结果而是对法官在审理案件整个过程的综合感受。这样分析起来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的案件实体裁判并不存在错误而当事人的情绪却异常激烈,对法官极度不信任,这时候我们就应该反思我们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注意规范我们办案中每个细节,树立和明确这样一种思想:我们法官调解案件抑或是判决案件目的就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社会矛盾,将法律的正义公平理念传递给当事人,法院裁判案件案件的过程是向当事人宣律精神的过程。居中裁判不偏不倚是法官的执业义务和责任。再一方面,让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自己应享有什么样的的权利和承担什么样的义完全体现出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这也是调解制度最根本的要求。在调解时法官一定要将明理释法做到位对当事人要做到不欺不瞒使调解释真正反映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这样做一是体现法官应有的职业素养二是避免案件调解了当事人还纷争不止的情况发生。
第三、规范调解程序,细化调解环节。树立调解意识只是为调解案件做好了思想上的准备,要彻底化解矛盾还必须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寻求多种解决途径,做出信访评估,确定效果最佳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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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方法制订相应的调解方案。具体做法是:承办人接手案件后首先是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包括卷宗材料所记载的内容,当事人向其他单位反映的情况内容以及未在卷宗材料中反映的其它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在获得这些信息后,合议庭再认真分析当事人申诉理由,并且找出在整个诉讼环节中当事人诉请有无变化,进而分析出申请再审的真正目的。这些工作做完之后再有目的的约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当然约见当事人具体谈哪些内容合议庭也要事先有沟通,以便在做当事人工作时目标一致。全面了解当事人各方面的情况,是了解当时人的性格特点、思想状况的基础工作,这些工作虽然琐碎,费工费时,但要做通那些长期缠诉的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平息他们心中的怨恨,解开他们的心结直至化解他们的矛盾这些是必不可少的。
实践证明,只要这些工作做到位了就能够达到探知当事人心里,摸清当事人心理底线,准确找出案件调解的切入点就容易与当事人建立起沟通、信任的桥梁,当事人信任法官了调解结案就不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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