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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事件对我国信息公开政策推动和发展

收藏本文 2024-03-08 点赞:9136 浏览:3406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知情权是公民所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公民的知情权,体现了现代与文明的要求。向社会及时公开重要信息,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体现。尊重公民知情权,正常情况下如此,在危机事件出现后更应该如此。
知情权与信息公开

一、知情权概念界定

关于知情权概念的具体界定,国内外学者是存有争议的。目前,存在四种较普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知情权是一种信息自由权,它“主要指公民有获取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并不包括传播信息的自由”。 第二种观点认为,知情权是一种请求权:“所谓知情权是在实质性不对等的法律主体之间,通过请求信息公开来实现的、对自己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知情权是一种政治权,即行政法意义的了解权:“了解权作为新的政治权利概念,意指公民了解政府的情况,是现代政治不可缺少的权利。为了实现这一权利,政府活动应当公开化”。 第四种观点认为,知情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是公民及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所享有的、要求对方向本方公开一定的情报的权利和在不违法的范围内获得各类信息的自由”,而“狭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及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的情报知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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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权有自己的一个发展过程。1766年瑞典制定的《出版自由法》可堪称为知情权的雏形。后来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就指出“人民有权知道他们的代表正在做什么,已经做了什么”,第一次提出了“知情权”(Aright to know)的概念。 但“知情权”一词作为特指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是在1945年由美联社社长肯特?库柏(Kent Coop)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自此以后,有关知情权的系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开始形成。
综上所述,本文更加倾向于第四种观点,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狭义的知情权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悉、获取国家机关(尤指政府)信息的权利。本文所提到的知情权,主要是指狭义的知情权。

二、知情权与信息公开内在关系的阐释

1、知情权是制定信息公开政策的直接依据

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要求政府要做到主动公开信息。在制定信息公开政策的过程中,确认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奠定其基础的关键。在现代社会中,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其他各项基本权利实现的前提。而信息公开则是公民知情权实现的主要形式。在危机事件发生后,如果不能获得危机事件信息,人民就无法获知危机事态发展状况。另外,知情权还是民众监督政府,防止政府隐瞒危机信息的重要手段。因此,在信息社会中,我国现行宪法已经把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这也是我国制定信息公开政策在宪法上的直接依据。

2、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必然要求

要实现,就必须提高公民的参与程度。而参与的前提条件在于公民拥有“知情权”。人们只有知情,才能谈得上去行使权利和其它权利。所以,过程中公众的实质性参与,必然要求获知充分的相关信息,否则,将使公民参与陷入步履蹒跚的困境。斯蒂格利茨认为,信息不公开,保守秘密,会削弱公民参与过程的能力。只有在“公开化”的政治参与中,才能培养出具有现代文明意识的公民。实行信息公开,对公民意识的养成、民族现代文明素质的提高,无疑具有特殊意义。因此,信息公开的程度决定了公民知情权实现程度。
“非典”事件和事件对我国信息公开政策的推动和发展

一、“非典”疫情时期对我国信息公开政策的推动

1、信息公开不再搞“泛政治化”

泛政治化(pan-politicalization ),指过分政治化,泛指泛滥、滥用。不是政治的问题也提到政治层次,好像中国过去的政治拔高一样。这种“泛政治化”带来多种负面影响,其中最大的负面影响就是“泛政治化”现象诱使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采取各种方式来逃避责任。常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利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权,来虚报数字应付上级部门的考核; 另一种就是利用规则和文件的制订权来改变自己与责任对象的关系,尽量把自己要承担的责任推卸给责任对象。
非典疫情时期的信息封闭让我们在应对危机事件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而其根源在于一种“泛政治化”的传统思维。尤其是当遇到公共危机事件时,关于其报道常常是禁令不断,阻力重重,对这些涉及千家万户关注的热点问题,总是真相被掩盖,谠论被压制。在SARS事件处理过程,有关主管部门往往都是率由旧章。鉴于SARS教训,国务院在5月中旬制定和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应当向民众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信息。这表明党国务院决心突破“泛政治化”思维方式的束缚,树立社会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积极应对信息全球化、社会在不断进步历史潮流。

2、“非典”促使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快马加鞭

在2003年的“非典”战斗中,我国从政府到地方政府呈现出一个公开、透明和高效的政府形象,但是,我们不难发现,政府有关疫情的信息公开工作是一次非常时期的举措,它明显缺乏制度化和法律化。因为,仅有少量效力等级较低的法律文件对疫情、灾情的政府信息公开作了规定,而这些相关规定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它们具有易变性,且不具有强制性。 如《卫生部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知》和《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卫生部,1994年)的第27条。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虽是一次天灾,但它暴露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足。因此,以“非典”战斗为契机,将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法律化已是水到渠成的事。
在2003年的“非典”疫情时期,对于公众来说,只能从政府发布的疫情报告中了解全国每天有多少新增病例,有多少疑似病例,有多少患者治愈出院等信息,而仅凭个人的能力是无法获得的。政府在疫情信息报告和处理上大半部分信息的封闭与不透明,使得政府与公民之间缺乏一座相互沟通的桥梁。一部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法》需要迫切制定,以规范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从法律上保障我国政府为人民怎么写作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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