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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之构建

收藏本文 2024-02-28 点赞:13736 浏览:5837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从事法定或约定的业务活动导致环境污染而应当承担环境赔偿和治理责任时,由保险人在约定的责任范围内向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本质是一种保险合同,它是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途径之一,具有公益性、承保范围有限、依赖政府扶持等特点。不同标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几种类型划分模式,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与自由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事故型责任保险和索赔型责任保险以及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等。湘江流域既是“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区,又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地区,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可以作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缩影和典型。湘江流域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取得了成绩,但我国尚未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加上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企业压力过大等原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形成规模效应,发挥其分散风险的优势。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制不能环境纠纷的解决,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变得十分必要。同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也是可行的,不但具有经济学和法律基础的支撑,也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基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家都已开展年,并已上升为法律,它们不但制定了健全的法律、法规,如瑞典《环境保护法》、《环境损害赔偿法》、德国《环境责任法》等,科学组建了承保机构,如美国37家保险公司组成污染责任保险联合会(PLIA),形成了一个保险池,共摊保险,共担损失,还设立了较为中立的环境污染评估机构,完善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湘江流域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验和教训、外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等深入比较研究基础上,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该适合的国情,确立适合的立法模式和原则,准确定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性质、组建科学的保险机构和方评估机构,并逐步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关键词:环境污染论文湘江流域论文试点论文环境损害赔偿论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论文

    摘要4-5

    ABSTRACT5-9

    1 绪论9-13

    1.1 研究背景9-10

    1.2 研究目的10

    1.3 研究10-13

    1.3.1 现实10-11

    1.3.2 理论11-13

    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13-17

    2.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辨析13-14

    2.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征14-16

    2.2.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新型保险14-15

    2.2.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体现15

    2.2.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责任范围具有有限性15

    2.2.4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15

    2.2.5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依赖性15-16

    2.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类型16-17

    2.3.1 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16

    2.3.2 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16

    2.3.3 事故型责任保险和索赔型责任保险16-17

    3 外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17-23

    3.1 外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概况17-20

    3.1.1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17-18

    3.1.2 瑞典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18

    3.1.3 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18

    3.1.4 德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18-19

    3.1.5 日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19-20

    3.2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20-23

    3.2.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20

    3.2.2 组建承保机构20-21

    3.2.3 责任保险范围广,承保险种多21

    3.2.4 设立方的环境污染评估机构21

    3.2.5 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方式21-22

    3.2.6 限定严格的责任限额22-23

    4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湘江流域的试点23-29

    4.1 湘江流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概况23-24

    4.2 湘江流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存在的问题及应对24-29

    4.2.1 湘江流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存在问题24-25

    4.2.2 湘江流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存在问题的应对25-29

    5 我国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9-35

    5.1 我国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的必要性29-30

    5.1.1 我国的环境立法和环境纠纷处理机制已不能环境纠纷处理的需求29-30

    5.1.2 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是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生态正义的选择30

    5.2 我国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的可行性30-35

    5.2.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具有理论支撑30-32

    5.2.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开展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32-35

    6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构建35-45

    6.1 宜采取的立法模式35-36

    6.2 性质定位和模式选择36-38

    6.2.1 性质定位36-37

    6.2.2 模式选择37-38

    6.3 保险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38-40

    6.3.1 保险责任范围38-39

    6.3.2 除外责任39-40

    6.4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险种及保险费率40-41

    6.4.1 保险险种40

    6.4.2 保险费率40-41

    6.5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限额及索赔时效41-43

    6.5.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限额41-42

    6.5.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42-43

    6.6 原告的请求权和保险人的保险赔付金留置义务43-45

    结语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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