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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公平”抑或“择优”:政治录用价值取向网

收藏本文 2024-04-05 点赞:32686 浏览:14766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内容摘要 政治录用对每一种政治体系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政治行为和政治准则,一直受到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的高度关注。政治录用的制度设计离不开其背后的价值取向。我国的政治录用从建国初期以直接委任为主,发展到以公为主的多元录用渠道并行,事实上反映了其背后“公平”和“择优”价值取向的确立。“公平”和“择优”并重之价值存在现实困境。合理解决这一矛盾,当坚持“公平”优于“择优”,因为“公平”是政治合法性的最为重要的依据。
关键词 政治录用 公平 择优 价值取向
作者 沈冰清,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博士生。(上海 200433)
政治学中所谓的政治录用,是指政治体系通过其特定的制度和程序,吸纳一定的社会成员进入各种政治角色的过程。从广义上讲,政治录用也指获得公民身份,如选民进行选举活动、纳税者依法为公共怎么写作提供资源以及应征入伍保障国家安全等,均是广义政治录用的形式。从狭义来看,政治录用通常专指国家公职人员的选拔和任命,也被视为一定政治体系下政治精英的分化过程。本文仅从狭义上分析政治录用问题。
“公平”与“择优”:
政治录用的两个基本价值取向
一般而言,目前世界主要国家的政治录用渠道可以分成四种类型,分别是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和聘任制。无论采用哪种政治录用的途径,抑或是四种途径结合使用,“公平”和“择优”均是各国政治录用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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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基本价值取向。这里所谓的“公平”,指录用主体给予所有公民以获得较高政治职务的机会,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就是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具体说来,公平的内容可以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评价公平。权利公平指凡是具有资格的候选人,都具备平等的被录用资格;机会公平指不论候选人性别、民族、家庭背景、学习经历,均不受歧视或者享有特权;规则公平指候选人全部经过统一的程序进行选拔,没有人能够例外;评价公平指政治录用的结果,完全按成绩的高低或选票多少的特定标准来确定,不受长官意志等人为因素的影响。“择优”指的是在选择公职人员的时候,根据应聘者的道德品质和实际能力,通过科学的方法,选拔最优秀的人才进入政治系统工作。
我国政治录用从建国初期注重直接委任,到改革开放以后逐渐建立以公为主的多元录用渠道并行,反映了“公平”和“择优”两大价值导向的交错影响和作用。具体表现在这两个价值取向交互影响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我国开始对政治录用价值取向进行探索。从建国起,我国在借鉴苏联模式的基础上,逐渐建立了分级分部选拔任用干部的体系。当时我国各级各部门的党政干部主要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层层委派产生,干部的来源主要是服从国家分配的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部队转业军人以及诸如对劳模等的提拔。然而,在这一历史时期,对政治录用价值取向的探索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在执政地位不稳、国家建设压力大、干部队伍紧缺的大背景下,委任制是最有效率的一种政治录用方式。然而,与委任制相伴的必然是政治录用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主观随意性大、选拔范围小等问题的存在。当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提出的“五湖四海”选拔人才的原则,然而其适用性并不是很广。其二,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中,“红”和“专”之间的矛盾一直困扰着政治录用价值取向的确立,对政治忠诚标准的严格要求和对技术专家的迫切需求之间的张力,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两个原因导致对政治录用价值导向问题没有充分讨论,政治录用的制度设计也因此还不够成熟和完善。
第二阶段为“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对政治录用标准的探索全面停滞。汤森认为,“文化大革命”发生的根源之一在于,当看到新的录用过程并不符合他的革命思想的标准时,他开始担忧修正主义影响将会压倒党的革命核心。[1 ]事实上,“文化大革命”时期干部录用标准的停滞,可以认为是对上一阶段“红”和“专”张力的一种极端反应。1968年10月《红旗》杂志发表社论,声明录用标准应当是政治的和道德的,而不是社会经济的,正是对两种政治录用标准之间张力的表现。其结果是简单的政治忠诚超越了专业技术,阶级标准成为录用干部的唯一标准,而政治忠诚的实质又往往是政治依附和个人崇拜。在这一历史时期,一大批“工农兵学员”毕业生被录用为干部,甚至还一度出现了通过“以工代干”成为干部的情况,录用的干部素质明显下降。在政治录用渠道、程序和标准均极度混乱的情况下,其背后的价值标准问题更是难以被顾及到了。
第三阶段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政治录用之价值取向开始得到了重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提出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为政治录用渠道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1982年,劳动人事部下发《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采用考试办法录用干部。通过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打破了之前长期存在的选人用人方面主观随意性强、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同时也关注到了政治录用的公平价值取向问题。
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构想,当时的方案把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和业务类两大类型,规定凡进入业务类公务员队伍的,应当通过法定考试,公开竞争。此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继颁布,政治录用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化,摆脱了原来以意识形态为主导的价值取向,政治录用中公平公正以及选优择优的原则开始确立。
第四阶段为公务员制度时代,政治录用的价值取向更加得到重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然带来社会的转型,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诉求多样化,这就要求新时期的干部队伍有着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要高的素养和能力,同时也对政治录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6年《公务员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政治录用正式进入了公务员制度时代。《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以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至此,公务员考录工作正式进入法制化轨道,而在其背后的则是公务员时代公平优先于择优的政治录用取向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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