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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界面论软件用户界面知识产权保护系统

收藏本文 2024-03-22 点赞:14603 浏览:6053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软件产业不断发展的同时,软件用户界面在软件研发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同时软件用户界面在知识产权的体系化保护问题上尚不明确。软件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各国均有不同的实践,本文从软件用户界面的特性出发,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方面进行了不同的考察,并最终从保护体系上进行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软件用户界面;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软件用户界面又称程序的用户接口,是指计算机程序中供用户使用程序时输入输出必要的数据、指令,实现人机对话的通道。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早期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保护的领域,但是伴随着许多具有功能性特征的软件的发展,软件的专利保护开始被广泛接受。
软件用户界面作为软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其早期并未受到独立的保护。但是自美国苹果电脑公司设计开发的Macintosh电脑以特有的图形用户界面形式,打破了以往单纯以提示性表格菜单形式的陈旧模式,开创了亲善方便的程序用户界面的先河。良好的软件用户界面在同时提供软件易用性和亲和性的同时,也受到了使用者的认可,商业上的成功促使软件用户界面在软件设计中的重视程度被提升,促使软件设计者在用户界面上投入了更多的成本,也逐渐促使用户界面成为影响软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一、软件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保护

软件用户界面在早期并未获得充分的重视,因此在对其的保护上主要依赖于其所附着的工业品或软件整体之上,对其的保护并未独立,即使一些零星的保护实践活动也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和商标权的角度进行一些保护。软件用户界面是设计者通过大量的研究活动,对功能性、易用性、亲和性、美观性方面进行的活动,用户界面在凝结着研发者劳动的同时,也是软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用户界面在获得使用者认可的同时也为软件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
软件用户界面的模仿行为是对于市场主体的利益的不正当侵害,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用户界面往往含有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商业元素,其本身虽然由于过于复杂而难以获得商标注册,但是对其的侵害也必然地造成对其中商标信要素的侵袭,与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具有契合性。世界各国在这一问题的实践早期均是采取这一方式。但是不正当竞争判定的实践困境、动态及复杂界面的商标注册障碍都是这种保护方式的缺陷。

(二)著作权保护

受到用户界面属于软件组成部分的影响,用户界面进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早期,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将注意力集中在了著作权保护方面。在对于用户界面的认识深化过程中,用户界面是否属于作品的争论逐渐获得了共识。尤其是在通过对“思想——表达”二分法进行突破后,软件用户界面的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被再一次确认。
各国在软件用户界面的著作权保护中均有一定的实践,但是这种实践常常被集中在了理论和立法层面,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不广泛。我国在这一问题的实践中也存在立法与司法的不一致,大量的软件用户界面在实践中被按照美术作品或汇编作品来判断,但是由于软件用户界面的特殊性,其往往难以达到这种标准,导致其在实践中被判定为作品的用户界面数量极少。

(三)专利权保护

软件用户界面被视作专利权保护的客体的时间较短,但是却成为当前软件研发者最为重视的保护方式。受到近年来专利权扩张的影响,软件用户界面的可专利性问题虽有过一段时间的争论,但是却很快得到了广泛认可。用户界面的专利权保护是一种最为严格的保护方式,对于软件界面的研发者保障最为严格,但同时也造成了对于在后研发者的研发障碍,最终造成对于公共利益和产业发展的一定阻碍。
软件用户界面的专利化问题在各国均有不同程度的实践,其中包含美国直接赋予的专利权保护,也包括韩国、欧盟等进行的外观设计权保护,当然也存在如中国、日本对这一问题上采取谨慎态度,一直将其归入不可专利的范畴。但是伴随着近年来苹果、谷歌、微软等软件企业注册的专利数量越来越多,这一问题逐渐不可避免。

二、软件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软件用户界面的保护已经成为必然,尤其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层面对其的保护也是符合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但是对于具体的保护模式,各国仍未达成共识。
反不正当竞争、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在用户界面的保护中均有各自的优势,也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因此科学的保护模式必然是对于软件用户界面的体系化保护。在这种体系中,不正当竞争和商标权作为最为基础的保护模式,在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的空白处应给予一定的基础性保护。我国尚未建立用户界面的专利权保护,但是这种制度设计的趋势已经较为明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保护互有重叠和冲突,原则上还是应该允许研发者自主选择,对于侧重美观性和亲和性的软件界面倾向于著作权保护,对于侧重功能性的软件用户界面则应侧重于专利权保护,不宜将其采用统一的保护模式。因此全面而互为补充的保护体系才应该是软件用户界面的保护方式。
参考文献:
应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3)
唐昭红,吴汉东.美国软件专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
[3]刘斌斌.论专利制度下的独占与公共利益——以专利的经济功能分析为视角[J]

源于:大学生毕业论文www.udooo.com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4]冯晓青,邓毅沣.我国电子产品用户界面保护及模式选择知识产权[J].湘潭大学学报,2013(1)
作者简介:
付京章,兰州大学法学院,201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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