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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维护海洋权益挑战和

收藏本文 2024-01-23 点赞:7911 浏览:3204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近年来,中国周边海洋争端风波四起,海洋权益受到严峻挑战,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进入到一个十分重要的关口。如何直面各种挑战、坚决维护海洋权益,是国家发展战略必须回答的重大课题。要坚持从大局上思考问题,从政治、经济、军事等多个角度积极应对,主动作为,牢牢把握解决争端、维护权益的战略主动权。
关键词:海洋权益 挑战 对策
1008-925X(2012)O9-048-02
近段时期,中国周边海洋权益争端风波四起,少数邻国与域外大国相互利用,在我周边海洋频繁制造事端。在南海,菲律宾公然挑战我国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美国与日本等趁机趟浑水,企图搅乱南海局势,把南海问题国际化;在东海,日本右翼分子上演“购写”中国钓鱼岛的闹剧,日本自卫队还制订了“夺回钓鱼岛”作战方案;在黄海,中韩渔业纠纷不断,中国渔民一再遭到韩国海警的暴力袭扰。这一连串事件,反映出我国海洋权益面临严峻形势,妥善解决海洋争端已成为我国的战略选择。

1、我国海洋权益的现状

1.1海洋权益争端呈现国际化趋势。美国为了强化亚太海洋霸权,紧锣密鼓调整亚太海洋战略,高调宣布2020年将把六成战舰部署到太平洋,并通过向有关国家舰、频繁举行联合军演等形式,加紧介入南海争端。日本为扩大在东南亚的战略空间和势力范围,打着维护南海自由通行权的幌子,公然鼓动东盟国家“抱团”对抗中国。印度为了继续保持其在南亚和印度洋的战略优势,坚持图谋东进,积极染指南海。这些大国插手南海事务,不断强化政治、军事渗透活动,使我国周边的海洋权益争端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1.2海洋权益维护呈现复杂化趋势。一方面,有关国家无视中国主权,已经形成了对所谓争议岛屿的实际控制。在南海,大部分岛礁被周边国家控制,而中国仅实际控制7个,造成86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域。在东海,苏岩礁被韩国控制,钓鱼岛被日本控制。另一方面,这些国家不仅屯兵占岛、修建机场、强化军事存在,而且圈海产油、以油养军,纷纷从美俄欧购写战机、舰艇等武器,借助增强军事力量,增加在海洋争端中的对话资本,对中国的海洋主权构成了严重威胁。
1.3海洋权益谈判呈现困难化趋势。我国对东海大陆架划分与日本、韩国、朝鲜存在很大分歧。三国都主张按中间线划界。由于三国与我国解决海洋权益的主张相差很大,很难达成共识,谈判的难度会越来越大。围绕解决南海问题,我国一贯主张通过双边方式谈判解决,但菲律宾、越南在美、日等国挑唆支持下,极力推动以中国与东盟多边谈判的方式进行解决,前一阶段菲律宾甚至上演了一场企图将黄岩岛问题提交国际海洋法庭判决的闹剧。

2、造成海洋权益争端的原因分析

造成海洋权益争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有三个方面。
2.1陆上资源短缺引发海洋权益争端。人类赖以生存的各类重要资源日益短缺,特别是石油、天然气等高热值的陆上储备已接近底线。专家预言,陆上的石油资源在三十年内将开发殆尽,资源危机迫使人类寻找新的发展资源。在海洋,仅200米以内的浅海石油储量就有2500亿吨,可供开发100年,深海地区的油气储量还没有完全清楚,为了争夺海上资源,各国展开了新一轮的海上较量。
2.2海洋经济引发海洋权益争端。世界上的滨海地区已成为沿海国家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的“黄金地带”,沿海海洋生态系统的间接价值每年估计为11.7万亿美元。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海洋产业直接总产值十年左右翻一番,目前已达到约1万亿美元,海洋产业直接和间接的贡献已经达到了20%,诱人的海洋经济引发沿海各国争夺海洋权益。
2.3海洋战略地位引发海洋权益争端。以南海为例,扼守连接印度洋与太平洋的黄金水道---马六甲海峡,每年世界上一半的石油运输都要通过这里。现在中国进口石油的90%以上通过海上运输,80%要经过马六甲海峡。如果不能在海洋运输中占据主导地位,很难保证海上运输安全,这也是引发海洋权益争端的一个重要原因。

3、维护海洋权益的对策

妥善解决海洋争端、维护海洋权益,是事关我国发展和安全的重大问题,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加强主权宣示,掌握战略主动。

3.1.1通过外交手段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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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这是宣示主权的主渠道。随着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在国际交往中,适时提出并要求对方承认南海、钓鱼岛、苏岩礁在历史上属于中国,理解、尊重和支持我国的主权要求。在与事关国交往中,坚持通过外交手段,持续性地宣示主权,向对方施加政治压力。在外交谈判中,既要反对大国介入,坚持在事关国内解决问题,防止问题国际化;又要坚持一对一谈判,防止事关国“抱团”,使问题复杂化。在策略上,按照先易后难、先经后政、逐个解决的办法,防止出现与多国同时应对的困境。要注重在国际场合,以权威发言阐述立场、回应质疑,掌握国际话语权,防止待负面舆论出现后再亡羊补牢的被动局面。
3.1.2通过立法活动宣示主权。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相继制定和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海洋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领海及毗连区法》、《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我国管辖的所有海域,使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在其管辖海域的各项基本权利在我国国内立法中都得到了具体体现。但与美日等海洋强国类似法律相比,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但在海洋环境、海岛生态、航道维护、科学考察、气象观测、打击海盗、海洋救助等海洋行政管理方面,都需要具体的实施细则来提供执法行为的法理依据和正当性解释。因此,对已经颁布实施的海洋法律法规必须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否则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国家海上安全都将成为一句空话。
3.1.3通过民间组织宣示主权。民间团体作为第三种机制性力量,在国与国的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间发展很快,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在海洋主权宣示中,发挥好民间组织的作用,是对中国外交宣示的有力支持。在适当时候,可以借鉴两岸三地的“保钓”模式,通过联合台湾和港澳爱国人士,组织民间力量来维护中国的海洋主权。3.2坚持合作双赢,务实解决争端。开展多边合作,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交流与沟通,尽管不能最终解决海洋和岛屿争端,但对推动解决争端发挥了积极作用,还应积极坚持。
3.2.1坚持搁置争议打破僵局。坚持先搁置争议,并不是默认争议,放弃主权要求,它是打破僵局、和平解决海洋权益争端的基本手段,既不影响有关国家的权利主张,也不影响我国的主权要求。从当前看,有利于我采取双边谈判的方式,逐个达成与有关国家的协议,采用“软手段”来防止海洋权益争端区域化甚至国际化。从长远看,和平解决争端,确保周边一个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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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相对稳定,有利于用好国家快速发展战略机遇期,也有益于我争取更大的海洋权益。
3.2.2坚持共同开发促进合作。坚持共同开发符合所有当事国的利益,我国与有关当事国有共同开发的政治协定,也有一些具体实践。我国在与日本石油公司合作开发过程中,不但增加了新的石油来源,还获得了资金和技术。2002年11月,我国与东盟各国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强调以和平方式解决争议。2004年6月,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渔业合作协定于生效,这是中国与周边国家第一次通过和平谈判解决海域划界问题。2005年3月,中、菲、越三国石油公司签署《在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使南沙争端当事国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面迈出了历史性、实质性步伐。我国应借助强大国力和巨大影响力,继续推动和强化这种局面,促动南海周边国家先放下争端,强调合作共赢。可以借助与东盟的“10 + 1”平台,共同建设“环南海经济圈”,先从经济入手,协商实施“共同开发”的基本规则与合作事宜,使得各国在“共同开发”中都能够受益。如果建设“环南海经济圈”的设想能够落实,无疑可以实现南海“外部问题的内部化”。
3.2.3坚持主权在我保住底线。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前提是主权在我,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任何余地,对任何侵犯主权的行为,都必须作坚决打击和纠正。严禁对方单边开发,一些南海周边国家无视我共同开发主张,擅自通过在国际上公开招标、联合勘探等方式来开采南海油气资源,不仅攫取了庞大的经济利益,也顺利地使南海争端在经济层面表现出了国际化特征。要彻底改变这种现象,只能出现在过去,决不能出现在当前或将来。
3.3加快开发利用,强化实际控制。当前我国的综合国力已经具备了开发和利用海洋的条件,必须加快争议岛屿和海域的开发步伐,用行动强化实际控制。
3.3.1加快推进海洋底质调查。《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相关国与有争议的海域划分需要海洋地质资料加以证明。日本为了达到与我国按中间线划分海洋权益的目的,从2004年到2009年投资1000亿日元来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勘探,证明中日两国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的一个偶然凹陷,并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调查数据。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等国也都投巨资进行海洋调查。我国自1958年进行过全国海洋调查,1977年进行过渔业资源和海洋物理、地质调查,2006年启动“中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即“908项目”,但这些调查工作还远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管辖海域海洋资源开发和申请外大陆架的要求。特别是我国东海的地质、底质情况至今不清楚。当前,我国应组织相关部门抓紧进行全面的海洋调查,掌握全面的海洋资料,为进行海洋划界在外交谈判或利用法律手段解决争端提供依据和证据。
3.3.2加快推进海洋资源开采。《联合国国际海洋公约》规定,国际海底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实行“平行开发”,但由于各国综合国力悬殊,事实上难以平等。近期,我国在深海区进行了3500米钻探,“蛟龙”号潜水器进行了7000米深潜载人试验,就是加快海洋资源开发的实际行动。下一步,我国要加快开发海洋资源步伐,大力发展深海探查技术、勘探开发技术,建立深海产业,实质性地进入争议海域。
3.3.3加快推进海上旅游开发。由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观光活动所引起的摩擦和争端,远比通过军事活动、油气资源开发所引起的负面影响要小。鉴于南海问题的复杂与敏感,要把开发西沙旅游视为经济活动,强调用市场方式实施南海旅游的开发,渐进、有序推进从西沙到南沙的旅游战略,做到多干少说,在对外宣传上低调处理,在时机成熟时,可以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南海的旅游开发,也可以考虑和南海诸国展开谈判,合作开发南沙群岛旅游资源。
3.3.4加快推进与台湾的合作。尽管海峡两岸存在政治歧见,但对于日本和南海周边国家的侵略行为,两岸几乎同时予以谴责和,为两岸携手维护中华民族的固有疆域提供了可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两岸要建立“海上合作”机制,双方可以举行联合巡航、联合勘探,首先在无争议海域开展资源合作开发,其次在敏感地带开展海洋救助合作,通过合作不仅能够逐渐达成两岸政治共识与军事安全互信,提高两岸在海洋争端中的话语权,而且共同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利益,推动了两岸的和平发展。

3.4建设强大力量,坚决捍我主权。

3.4.1建设强大海军。维护海洋权益,必须有强大的海上力量作后盾。海军作为海上军事力量的核心,担负着捍卫国家领海主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交通安全的使命,必须加快建设一支包括航空母舰在内的现代海上武装力量。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绝不能担忧别人说三道四,要正大光明地、毫不避讳地加紧建设与我国政治、经济地位相匹配的强大海军。目前,我国的“瓦良格”号航母作战平台已多次进行海上测试,我军的远洋投放能力和远洋作战能力已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下一步,我国还要加快海军建设步伐,尽快提升我军的远洋作战能力,应对有关国家对中国海洋权益的挑战。
3.4.2整合海上力量。目前,我国有海监、渔政、港监、海警、海关等执法队伍,分属国家海洋局、农业部、交通部、、海关等不同部门,各执法队伍各执其法,致使海上行动难以协调。我国要站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高度,建立海洋综合管理和统一海上执法队伍,做到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调度使用,确保争议海域出现情况,集中我国现在海上执法力量加以应对。整合海上力量,难在利益调整,但关键是要下定决心,服从大局,推动海上力量进行实质上的整合。
3.4.3加强维权巡航。自2008年我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领海及毗连区法》、《渔业法》、《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了全海域维权巡航制度,将300万平方公里管辖海域纳入定期维权巡航范畴,对与邻国存在争议的海域进行巡航监视,处置应急事件。前一阶段,我海上执法队伍成功解救我国在黄岩岛海域渔民事件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下一步,要继续加强维权巡航,拓展巡航范围,保持我海洋力量在我海域的常态存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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