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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贸易壁垒非正当性法律问题与解决对策生

收藏本文 2024-01-14 点赞:6430 浏览:1952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近些年,随着关税贸易壁垒和显性非关税贸易壁垒逐渐被国际社会打破,一种打着环境保护大旗,披着合法外衣,带着极大隐蔽性、灵活性、复杂性的新的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正不断扩大其范围及影响。这种隐蔽性强、透明度低、不易预测的手段给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的对外贸易设置了很大的障碍。鉴于此,对绿色贸易壁垒的非正当性进行法律层面的解读,并根据我国现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非正当性法律问题;对策
1000-8772(2012)09-0120-02

一、 绿色贸易壁垒概述

(一)绿色贸易壁垒概念

绿色贸易壁垒(Green Trade Barrier),又称“环境贸易壁垒”,指那些为维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有关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及其行政措施。从另一个角度讲,是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怎么写作设置障碍,以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新型非关税壁垒。大多数学者对绿色壁垒持否定态度,认为它“是在国际贸易中,某些发达国家借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限制或禁止外国产品进口的贸易障碍”,“是发达国家凭借其贸易大国的地位和先进的技术优势,通过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苛刻的技术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贸易歧视。”

(二)特点和表现层面

1.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例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除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停止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的物质,虽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设定了一些宽限期和资金技术条款,但由于发展中国家科技水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难以在短期内生产出符合公约规定的替代产品,相关产品的出口受到严重制约。

2.多边贸易协议

突出地表现在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方在遵守世贸组织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为达到保护某些自然资源或濒危物种的目的,采取适当的贸易限制措施。

3.国内法规则

不同国家国内法从商品的不同方面对进口采取限制措施,尤其是发达国家采取较为隐蔽的方法向发展中国家提出过高的要求,比如在商品的技术指标、商品生产方法、商品的包装等方面。环境保护与贸易保护的契合决定着绿色贸易壁垒的应用较为广泛,涉及到的不仅包括制成品,还包括中间产品;不仅包括产品的质量,也包括产品的加工生产方法以及产品的设计和消费处置过程。

二、绿色贸易壁垒非正当性法律问题

(一)绿色壁垒对世贸组织基本原则造成了冲击

1.违背了给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

给发展中国家以特殊优惠待遇是GATT长期坚持并被世贸组织继承的一项基本原则。世贸组织中的“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无疑体现了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发达国家在环保方面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安排,不应采取完全等同的标准。但发达国家在包括生态标志制度、绿色技术标准等现行措施及标准上,并未给予优惠。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现状,“一刀切”显然违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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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精神。
世贸组织除了在《GATT》第36条和第37条作了核心规定之外,还在《TBT协议》序言和第11条与第12条、《SPS协议》第9条和第10条、《农产品协定》等专门协定中加以明确,并确定该项待遇不仅涉及国际货物贸易,还扩大到怎么写作和其他领域。可是在实践中,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只不过是制定者当初的美好愿望而已,没有实现。

2.对世贸组织透明度原则的违背

“透明度”在商法上即为安全原则,是实现世贸组织总体目标的重要保证,也是维护各成员方正当权益,避免贸易争端,确保贸易公平、开放、无扭曲地竞争。世贸组织在《GATT1994》第10条、《SPS协议》第2条、《TBT协议》第7条和附件B中规定各成员方应迅速通知其相关措施的改变,并公布现行的或将施行的有关进口贸易的政策、法令、条例,以及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以使有利益的成员方对其知悉。然而对一些贸易措施是否应受世贸组织透明度机制约束尚有争议,而且对透明度的程度不同要求增加了管理难度。许多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名,在不事先通知出口商所应遵循的具体要求的情况下,采取各种绿色壁垒,要求进口产品遵守国内的环保技术以及卫生检疫措施等方面的法令条例,设置贸易障碍。

3.消极环境补贴及污染产业转移对公平贸易原则的违背

首先,发达国家利用经济技术优势对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其次,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土的环境和资源,大量将国内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破坏,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大幅提高;再次,发达国家不仅不承担上述污染责任,而且对发展中国家的治理措施进行不合理限制。它们以国际贸易应在公平基础上进行为幌子,主张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对企业进行“环境补贴”,发展中国家也不能例外。

(二)绿色贸易壁垒对国家主权原则的挑战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中的最基本的原则。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虽然自近代以来,对主权有不同的理论解释,但各国在实践上都十分重视自己的主权,并特别强调主权平等的重要性。一国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依据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而采取绿色贸易壁垒措施,对他国主权的最大挑战主要表现在其国内环境标准或措施的域外管辖权问题上。如果承认了国内绿色贸易壁垒措施的域外效力的合法性,必然会导致对其他成员国国内事务的粗暴干涉,违反了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

三、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

(一)国际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

1.灵活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当我国企业出口产品遭遇绿色壁垒时,要积极应对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一旦涉诉,首先要分清是违法之诉还是非违法之诉,准备诉状和答辩状。违法之诉重点在于研究其绿色贸易壁垒措施所违反有关协议的具体条款。非违法之诉则重点在于研究其绿色贸易壁垒措施造成根据有关协定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任何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或此种措施妨碍该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当我国企业作为被诉方时,应充分研究投诉方所诉的理由,核对对方所引条款是否有例外规定,是否有以往的判例可供援引。同时,针对所诉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如果我国国内确实存在违反协定的政策或措施,应及时修改有关违反协定的政策或撤消有关法规,以期对方在专家组报告通过前撤诉。

2.参与国际公约多边贸易谈判和国际环境标准制定

现行多边贸易协定和国际环境公约中存在很多“灰色区域”(灰色区域:指进口国之间在GATT之外,对某项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的自愿“出口限制”或“有秩序”的市场安排,以避开国际国内贸易法与竞争法的原则和规则)。这些暖味和不完善的游戏规则为发达国家实施绿色壁垒提供了借口。参与这些国际公约、条约的起草和国际环境标准制定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利用自己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优势,一些有关环保、环境与贸易方面的国际会议往往是以他们为核心。所以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参与国际公约的谈判和国际环境标准的制定,力争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从制定规则阶段抓起,在谈判开始前就应着手,包括预先的基础性参与,在重大利害关系问题方面进行充分的内部立场与观点的协调,争取发言权和主动权。在谈判过程中,既要提出自己深思熟虑的具有实质性的提案,又要仔细研究其他成员尤其是发达成员的提案,要求发达成员作出一些保证和承诺,并可以有效地增加环境补贴及污染产业转移的限制。

3.建立绿色贸易壁垒跟踪预警机制

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前提是享有完整准确的国际贸易信息,因此,我国应建立绿色贸易壁垒跟踪预警机制。利用世贸组织透明度原则设立的国家级咨询点,及时收集与绿色贸易壁垒有关的公约、法规、技术标准的信息,按照行业或产品分类研究,对大型出口创汇的重点企业实行怎么写作跟踪机制。同时,建立网上在线实时咨询平台,及时发布依据不同影响程度而设置的不同级别的预警信息,将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反馈给部门和企业。最后,绿色专家咨询委员会就国外的政策、法规对我国的影响,提供咨询意见和相应对策。

(二)国内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

1.把握国际环保动态

加强对国际及外国环保认证标准的研究,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外的绿色壁垒,建立绿色壁垒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及时采取积极防御措施,打破壁垒,扩大出口。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环保产品的质量和水平。争取通过国际标准环保认证或出口市场的环保认证,努力推动中国环保标志与其他国家的环保标志相互承认、相互协调,并通过签定条约、协议等从法律上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提出抗辩,进行磋商和谈判。

2.建立健全绿色包装制度

目前,我国制定了一些包装标签的法律法规。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0条、第27条和第37条对包装物的使用、强制回收、不履行包装强制回收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规定。但还没有独立的绿色包装制度。
首先,应明确限期禁止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包装材料、包装技术和设备;其次,制定减少使用包装物的措施;再次,明确责任,实施“谁污染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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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原则,推行回收再生标志。在实施中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制度可结合押金制度来实现强制回收;最后,制定优惠措施和惩罚机制相结合的制度,对采用新技术生产绿色包装材料的企业,在包装材料上使用可再生资源、使用可重复使用包装的企业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对违反包装物使用、处置等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制定严厉的惩罚机制。

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提高环保意识

严禁国外不符合环境标准的产品、废旧物质和污染产业流入国内。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和缺乏法治道德观念,我国陆续发生进口垃圾和有害废物事件,严重违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和有关规定,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再加上一些外商利用我国环境标准低和环保意识淡薄的机会,相继投资设立污染防治费用高,处理难度大的农药、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等企业。大量污染项目进入,对我国出口构成极大危险。
因此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把产品进口关;工商管理、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现有的“三资企业”进行认真调查和评估,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要限期治理,对新设立的“三资企业”认真审核,禁止兴建高污染、难治理的项目,避免新的污染产业向我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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