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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新刑诉背景下如何完善和保障职务犯罪案件中人权

收藏本文 2024-03-10 点赞:25298 浏览:11033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容易遭到来自于国家权力的侵害,新刑诉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写入总则,并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和具体规定,保证其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实施后,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做到既能惩治犯罪又能尊重和保障人权,其基础和关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阶段的程序公正。随着查办职务犯罪实践的不断发展及法律的不断修订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中人权保障得以不断加强。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借此普遍关注和探讨的热点问题进行一些浅显的建议和设想,希望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人权保障添砖加瓦。

一、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性质特殊、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侦查人员执法理念落后等因素,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侵犯犯嫌疑人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人权保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提讯行为的不规范依然存在。一些侦查人员过分看中和依赖提讯工作,极易出现一些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情形:比如采取“疲劳战术”、连续“突审”。把办案人员分成几个小组,用“车轮战”连续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小时进行讯问,特别是在夜间讯问,不让犯罪嫌疑人休息,通过超负荷疲劳地讯问促使其交代犯罪事实,这样不但会增加冤检测错案产生的概率,更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二)提讯中的告知不规范。少数办案人员不积极履行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口头告知多,书面告知少;告知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多,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少;有利于侦查取证工作的权利告知多,认为不利于侦查取证工作的权利告知少。
(三)讯问笔录记载不规范。在讯(询)问过程中,当遇到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据时,有的侦查人员便采取一切认为必要的措施和方法,尽量予以全面、详细地收集、记录,而对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口供的记录却是轻描淡写,不予重视。
(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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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录音录像工作不规范。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已明确规定自侦案件应当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是,无论是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在侦查实践中的认识,还是对参与侦查的讯问人员的心理影响和水平的发挥,以及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设备的要求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二、职务犯罪案件中人权遭侵犯的原因

一是“重实体、轻程序”。在侦查实践中,重真实发现,轻程序合法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对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剥夺或限制等时有发生。
二是“重打击,轻保护”,侦查人员在启动侦查程序后,往往在惩罚犯罪的一面被过分突出,保障人权的一面被忽视。
三是“重有罪推定,轻无罪辩解”,侦查人员接到线索都是有罪而进行,忽视对无罪证据的收集或犯罪嫌疑人无罪辩解,甚至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看作是犯罪嫌疑人“态度强硬”“抗拒侦查”的表现。
四是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还不能适应保障人权的需要。在侦查阶段,影响人权保障水平的因素很多,其中,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也是影响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新刑诉下加强职务犯罪案件中人权保障的措施

要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人权保护,适应新刑诉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人权保护问题进行完善:

(一)转变侦查理念

侦查人员必须实现从“国家本位”到“权利本位”观念的转变,树立依法保障人权的理念。在刑事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对抗的是国家公权力,诉讼权利处于弱势地位,倘若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保护,甚至剥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有可能使无罪的人受到追诉,造成国家公权力滥用,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背道而驰。因此,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必须转变侦查观念,重视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和诉讼权利的保障。

(二)提高人权保护意识,确实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

新刑讼法不但在总则第二条确立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里明确了保障人权,更重要的是在具体的法律条文的修改中体现了这一主题,如新诉法提出在案件中,要确保嫌疑人必要的食物及休息时间,这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自侦部门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提高人权保护意识,改变以往连续的工作模式,确实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建立科学规范机制

我国受前苏联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刑事诉讼体制一直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现实中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程序的对侦查行为应当遵守的正当程序则关注不够,有时甚至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的侦查,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所以侦查人员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在执法办案中始终坚持围绕规范化建设,强化公平正义为先导,以保障人权为原则,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和机制,以制度促办案,以规范约束确保办案公正、文明、高效,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四)规范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权

规范侦查活动,杜绝刑讯逼供,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必然要求。首先,规范侦查审批,从源头上保障人权。在职务犯罪案件,从初查到立案、侦查都严格的经过从部门负责人到检察长上报层层审批,通过这种规范的审批,根据不同的职务犯罪类型,确定初查手段和侦查手段使用的时间,从而严格控制侦查措施、手段的使用,严格控制连续讯问的时间,强化人权保障意识,保证在从查办职务犯罪的诉讼开始环的每一个环节严格依照法律,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其次,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规范文明执法,细化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程序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方面工作项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地加强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促使侦查人员规范执法办案行为,认真落实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即保障犯罪嫌疑人不受刑讯逼供,也能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这要求侦查人员切实贯彻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不得在室以外另行讯问,不得私自中断录音录像,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弄虚作检测改变录音录像资料。

(五)优化检察机关侦查队伍,改进职务犯罪侦查手段

由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单一,大部分是法学专业出身,侦查能力参差不齐,而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许多复杂的专业知识和特殊的技能,有些是可以通过短期培训来完成的,有些则须经过长期的系统学习甚至专业训练的人员才能掌握,如会计、金融财务、证券、外汇、计算机甚至测谎器等高级技术装备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与侦查案件的需求不相匹配,为了完成侦查任务,难免会出现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情况。为了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又打击犯罪,这就要求干警除了专业法学知识,还要不断学习,掌握会计、金融财务等知识,提高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专业水平。
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呈现出许多亮点,特别在惩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动态平衡方面,其中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这就需要自侦部门干警提高自身执法能力与之相适应,解决好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对于检察机关文明执法,树立公正、严明的检察形象将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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