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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分析涉黑犯罪

收藏本文 2024-04-18 点赞:22802 浏览:10519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本文从河南焦作的一起案例出发,分析了涉黑犯罪的特征,旨在为肃清我国法律做一些微薄贡献。
关键词 法律分析 研究
:A
河南焦作五人因普通纠纷被控涉黑,笔者认为将本案定性为“涉黑”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刑法》第29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先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司法实践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才能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1、组织特征。

形成较稳定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在该特征中,人数较多是基础;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核心;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其他犯罪组织的重要特征。但是,如果仅仅具有人数较多和某些被告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较多这些特征,尚不能认定已经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2、经济特征。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在该特征中,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是基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是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以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是目的。不能仅仅凭借有一定经济实力就认定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必须结合经济实力的获取方式和具备该经济实力的目的,才能作出准确的认定。

3、行为特征。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4、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特征。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特征。该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只有具备该特征才能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的稳定性和规模可以有差别,经济实力可以有大小,违法犯罪事实数量上和性质上可以有不同,但都必须达到对一定区域或行业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才能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再看《新京报》作者钱昊平描述的几条五人被控涉黑行为:

1、互助组李建岗摘下扔掉另一商户党政军家招牌;

2、李建岗用黑漆涂抹党政军新做招牌;

3、李建岗砸碎党政军的窗玻璃;

4、互助组周新安和耿素敏在市场门口拦阻党政军车,耽误时间;

5、互助组吴建厂拔掉党政军冷库制冷机进水管。

从本篇报导来看:
1、焦作市丰收路果品市场21户经营香蕉的个体户,协商成立了金香蕉互助组,贺永星被推荐为总负责人。互助小组成员与党政军、白永军发生纠纷,也只是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非常常见的普通纠纷而已,有明显的临时起意的特征,有很大的随意性。其不是为了某一组织的意志和利益,也没有某一组织的指使与授意。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形成一个犯罪组织,也更谈不上形成一个稳定的、分工明确的、有领导者和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
2、该互助组没有通过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其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也没有以该互助组“有一定经济实力”为基础,更谈不上体现出以经济实力支持该互助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
3、虽然该互助组个别成员针对党政军、白永军实施了不当行为,但是这些行为中没有涉及,没有人命案,没有一起重伤,甚至连轻伤都没有!这些行为还远远达不到我国法律对于黑社会犯罪所规定的“暴力”标准,至于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危害经济秩序或公共秩序、更是无从谈起。
4、本案中虽然21户经营香蕉的个体户,协商成立了金香蕉互助组,但是还远远达不到非法控制、重大影响的程度。非法控制,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一定行业的经营活动或一定区域的社会秩序形成了相当程度的垄断或控制;重大影响,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一定区域的正常社会秩序或一定行业的正常经营产生了严重影响。从报导来看并没有体现出21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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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个体户对整个行业进行相当程度的垄断或控制,其互助组个别成员针对个别人的不当行为也没有对正常社会秩序或一定行业内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也不可能产生严重影响。
笔者也就此案件同我国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靳学孔交流了看法。二位律师均表示:“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自由与生命,其证明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最高的,法院做作的判决一定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最后笔者认为将此案件认定为“涉黑”是不妥的,二审法院应该从事实、从法律出发,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参考文献:
潘光政. 试谈“”的认知误区及矫治对策. 新重庆, 2010,(03) .
方楠.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以“重庆”为视角. 法制与社会, 2010,(25) .
[3]何跃军. 人治现象的法经济学解释——重庆事件引发的思考. 广东商学院学报, 20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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