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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探析民族高校人权教育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1-29 点赞:16044 浏览:7028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人权教育开展得如何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重视人权的一个重要标准,备受世界各国的注目。我国制订的两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专辟了人权教育条款,要求结合普法活动,依托现有的教育体系、国家机关的培训机构以及各种媒体,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权教育,普及人权知识。但是,在国际社会中,相对而言,我国人权教育发展比较缓慢,而民族高校的人权教育几乎仍是一片空白。究其原因就在于缺乏良好的人权教育环境。因此,创造良好的人权教育环境是推进我国人权教育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民族高校;人权教育;人权教育环境
1003-1502(2013)02-0101-04

一、人权教育的历史背景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问世,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了人权时代。在随后的人权思想的发展进程中,人权教育也备受世界各国的注目。为了更好地推进人权教育,联合国在1994年通过决议,确定了人权教育十年计划(1995~2004年),要求所有的国家和机构将人权、人道主义法、和法制编入所有正式和非正式教学机构的课程。在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之后,人权学者们越来越重视人权知识的传播,北京大学法学院第一个开设了人权教育课程。十几年来,在世界各人权机构特别是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和人道法研究所的协助下,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广州大学等人权研究中心都为我国的人权教育事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我国的人权研究起步于20 世纪90 年代,到今天为止,已经取得了比较丰硕的科研成果。但是,人权教育却远远落后于人权的学术研究,这同我国目前的依法治国战略, 同我国积极参与的人权对话等国际活动以及我国在国际社会人权事业建设中所承担的责任等极不相适应。
2012年6月,我国继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实施之后,又制订了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明确了2012-2015年间我国促进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和任务。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政府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一项重大举措,“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两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专辟了人权教育条款,对人权教育进行了明确的规划,要求结合普法活动,依托现有的教育体系、国家机关的培训机构以及各种媒体,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权教育, 普及和传播法律知识、人权知识。人权教育开展得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尊重人权、是否重视人权问题的一项重要标准。

二、民族高校开展人权教育的意义

2004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路易斯·阿博尔在“世界人权日”发表声明说:“人权教育是推动‘人人享有人权’目标实现的重要战略,是发展人权文化的基本手段, 是促进平等和促使人民在机制下参与决策的工具,也是防止侵犯人权和暴力冲突发生的一种投资。”大学教育担负着两项重要职能:一是塑造学生的完善人格;二是培养学生的生存技能。两者之中,前者更为重要。因为它涉及的是人的思想、灵魂的塑造,是人之为人的教育。“人权”经过了上千年的孕育,如今已是一个道德、政治及法律的综合体,且承载着尊严、平等、自由等诸多价值观。人权教育课程在大学中开设,是培养学生尊重生命、承认平等、热爱及接受差异的有效手段;它有助于提高学生对社会多样性的接受和适应能力以及对社会、政治事务的参与度和理性。
民族高校是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的摇篮,他们毕业之后都将成为建设民族地区的主力军,还有一部分人将进入国家机关的管理层。如果管理者缺乏人权意识和人权修养,其领导决策就很难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就不会是一个合格的管理者。当然,人权意识和人权修养不仅是对国家机关管理者的素质要求,也是现代社会对公民的素质要求。因此,在高校教育中开展人权教育,特别是在民族高校开展人权教育,在我国当前的历史条件下,又显得尤为重要。

1.统一价值取向,减少民族间的摩擦,增进各民族团结

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为了促进民族团结、民族交融,历代统治者都采取了各种民族政策以促进民族团结并达到国家统一的目的。但是,各少数民族交融、团结的关键是价值取向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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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权意识和人权修养正是价值取向统一的必备因素。联合国在《国家人权教育行动计划准则》中这样定义“人权教育”:“以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促进所有民族、种族、宗教和文化语言群体以及男女之间的平等以推动和维护世界和平为目的, 通过开展培训和信息交流, 以及对人权知识、技能的传播和人权态度、价值和行为的培养,而建立普遍的人权文化的一切活动。”可见,人权教育的基本宗旨就是在世界范围内构建人权文化,规范价值取向。民族高校开展人权教育,有利于各民族的相互尊重、平等相处,减少民族间摩擦,从而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2.知法、守法,增强维权意识,树立民族平等的观念

刘士平教授在其《高校人权教育性质探析》一文中指出,高校人权教育具有人文特性,“人文性是指对人自身完善的关注与追求, 包括人的尊严、价值、个性、理想、信念、品德、情操等……高校人权教育人文价值的实现最终要落实到培养大学生的具体人格素质的层面, 要培养大学生宽容、理性、爱人之心、尊重人权、平等待人的精神或培养能够体现人文精神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品格倾向、文化素养等, 并以人作为教育的出发点。”“为了人权而开展的教育是指理解并接受人类平等和尊严的原则,并致力于尊重和保护所有人的权利。”[3]高校人权教育的最终使命就是建立“人权文化”,使每个人具有人权价值观。人权价值观的核心就是权利的平等,即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尊重他人的权利。民族高校通过对学生人权知识技能的传授,从“知、情、意、行”四个方面让学生掌握有关人权的知识,培养正确的人权意识,进而树立人权价值观。让学生知道权利是什么,权利有哪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指导他们正确地行使权利,让学生知法、守法,增强维权意识,进而树立民族平等的观念。

三、民族高校人权教育面临的困境

自1968年德黑兰会议,联合国开始把人权教育列入重要日程。大会制订了一套未来计划,号召所有国家利用各种教育工具,让青少年有机会在尊重人的尊严与平等权利的精神中成长。[4]人权教育在我国还属于探索阶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前不久所做的“大学法律系中的人权法教学”课题研究表明,在我国高校的所有300多个法学院(系)中,开设专门的人权法课程,进行严格意义上的人权法教学的法学院(系)不超过15个。[5]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经济落后、文化闭塞等原因,民族高校的人权教育几乎还是空白。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良好的人权教育环境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高校的人权教育尚处于徘徊和观望之中。主要原因就是缺乏良好的人权教育环境。尽管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人权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真正意义的政治意识还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要求。民族高校在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少数民族人才责任的同时,更肩负着维护国家团结稳定的使命。所以,统一思想认识是对所有学生和教师最基本的要求。
人权是人和权利的结合体,人权是法治的真谛,人权加上法治就是。的外在表现是法治,的实质是人权。[6]在今天的中国,民众,是向政府要参政议政等权利。人权在新中国成立后曾一度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产物”,是禁区。2004年,人权写入我国宪法,虽有7年之久,但是多数民众对人权还是缺乏自觉意识。从人权入宪初期呼吁开展人权教育活动,到现在全国各地仍然未能有效地开展,症结就在于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要推进高校人权教育,特别是民族高校人权教育,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2.缺乏开展人权教育的各种资源

由于人权教育在我国起步晚,加之重视程度不够,人权教育的各种资源严重匮乏。人权教育课程的开设,涉及由谁来教、教什么、怎么教等一系列具体问题。而目前民族高校连一本少数民族文字的人权法教科书都没有,师资力量更是严重缺乏。这当然与人权教育的学科地位密切相关。人权法学在法学专业课程里一直未能进入核心课程领域,尽管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曾讨论过是否将人权法学课程列为核心课程问题, 但时至今日仍未见到成效。[7]
另外,造成人权教育资源缺乏还有人为因素。一是人权教育的义务主体消极不作为;二是对人权信仰的缺乏。人权教育的主要义务主体是国家, 但是教师又是实际义务主体。教师是出于对人权问题的兴趣和爱好向学校申请开设人权方面的选修课, 而不是根据学校的课程设计要求开设该门课程。这样就会出现由于得不到上级的批准或者学生选课人数达不到开课要求而使教师无法开设人权课程的情况,教师个人申请开设人权课程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人权教育的义务主体不主动设置人权课程,人权教育的各项资源就不能得到有效整合;对人权的信仰关键在于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而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缺乏人权信仰,致使人权教育处处受到制约,人权教育资源紧缺的问题也就无法得到解决。

四、对策及建议

1.社会环境建设

(1)加强对人权观念的宣传,培养公民的人权意识
中国古代虽然有着非常发达的人道思想,但是却缺乏人权观念,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人道思想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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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与权利结合起来,缺乏法律支撑。人们把推行人道作为崇高原则,寄希望于开明君主,倾心于人的教化,甚至要靠道心佛性来显扬。[8]而西方人权学说中,始终将“权利”和“正义”结合起来,视二者为同一性质的问题,“着重于从社会现实利益关系的平衡中,通过对个人应得、应予等具体问题的研究,来确立和解释正义,而不是以个人施仁行义的角度来谋取正义”。 [8]十七、十八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理论将“人”与“权利”紧密结合起来,并赋予人权普遍性的形式和意义。西方人的人权意识,早已物化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物权、财产权等。 尽管西方人权概念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片面性,但是其历史的进步性还是不容置疑的。随着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理论的兴起,全世界的人权研究呈现出繁荣的景象。加强对人权观念的宣传,培养公民的人权意识,厘清资产阶级人权观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本质差别,营造良好的人权教育环境,是促进我国人权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保障。
(2)强化国家责任,确保人权教育的顺利推行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中就已倡导国家要承担人权教育的职责。20世纪90年代初,在国际与国内相关社会成员长期不懈的努力下,人权教育的概念和原则得以形成和确立, 并于此后的十余年中得到了日益广泛的传播和应用。目前,人权教育已被宣示为人人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并已被视为国际和国内社会所有成员共同肩负的道义责任或法律义务。[9]国家在推行人权教育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首先,国家应将人权教育纳入法律制度体系,制定专门法律,从而使人权教育在高校能依法进行。其次,国家应通过相关行政机构以行政手段推动人权教育活动的开展。如将人权法学课程列入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开展人权宣传活动;开放人权资源,设立人权资料、教育、培训中心与人权博物馆;设立与人权教育有关的基金等等。[7] 只有国家认真履行人权教育的职责,高校人权教育才能顺利地开展。

2.民族高校内部环境建设

(1)建设具有人权意识的师资队伍
人权教育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人权理念的传播及深入人心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当前,我国人权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人权情感与信仰的培养与人权知识的积累不成比例。人权要实现它对人类的价值,必须首先被人们所信仰,[10]尤其是人权教育的实施者。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已经成为法治时代的一句格言,只有让法律深入人心,只有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法治方能“形神兼具”。 然而,法律信仰的终极目标就是人权信仰。我国法律运行的现状不尽如人意,很多民众包括高校教师缺乏法律信仰和人权信仰,这就影响了高校人权教育的发展。因此,建设一支具有坚定法律信仰和强烈的人权意识的教师队伍,是民族高校加强人权教育学科建设的组织保障及紧迫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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