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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自然法论古典自然法学派经典

收藏本文 2024-03-15 点赞:21021 浏览:9411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西方法学具有重大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深厚的理论背景。众多法学家共同构建了庞大的理论体系,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而其存在的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导致了其衰落。
关键词:自然法;社会契约;分权
1002-2589(2013)15-0125-03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史上影响很大的法学派别,直到今天其学说还有重要的影响。古典自然法学派引起了古今中外众多学者的思考,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法学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背景

16世纪,在欧洲许多国家掀起了对等级制度的攻击运动,目标指向封建主义的世俗秩序。在政治方面反对封建贵族和特权,在经济方面反对封建的经济制度、农奴制度和行会制度。这些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使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世俗主义的势力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崛起。与这些运动密切相关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古典自然法学派是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哲学的总称。他们并没有一起言说,其代表人物的政治立场甚至是截然对立的,但是他们都从自然出发论证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合法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观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希腊的很多理论都是从自然出发的。这里的自然指的是物质世界,而这个世界是有规律可循的,人们应遵循这种规律,类似于中国传统道家的思想,顺应天道。按照自然去生活这一法则表明自然法则与社会的法则具有类似的一面。以自然法则来论证社会法则,从自然法则出发推导出一些政治、、法律等社会法则,他们认为国家制定法律要根据风俗习惯,而风俗习惯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们自觉制定的。这种方法实际上与古代科技落后有关系,人类早期对自然了解有限,对自然充满敬畏,认为自然法则不容违背,要向自然学习。这种自然观或自然主义的研究思考方法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以此指导创设社会法则的确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
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也有丰富的自然法思想。西塞罗的自然法哲学是讲求理性的。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本性是正确的理性。他认为人是具有理性的,理性是论证、推测、辩论综合的能力。因为每个人都具有理性,所以人是平等的,同时西塞罗认为人独有这种能力,动物是不存在的。他认为自然法具有永恒性,永远不会失去效力;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人类由自然所造,应普遍遵守自然法则;法律应该是这种自然法则的体现,如果体现自然法则,那么法律就是正确的,应为人类普遍遵守,这种法律普遍适用的思想为罗马帝国的扩张提供了论证。他认为法有自然法和人定法之别,这是自然法哲学的思想渊源之一。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两位哲学家的思想中含有这种二元论思想,而明确、系统阐述这一自然法哲学思想的是西塞罗。这种自然法思想对建构自然法哲学是不可缺少的,没有这种二元的划分,自然法哲学无法开始论述。无论是古典自然法学派还是后起的新自然法学派都继承了这一思想。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理论具有庞大理论体系,这归因于多位法学家。这些法学家主要在欧洲大陆,最著名的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法国的卢梭和孟德斯鸠、英国的洛克,下面我们逐一进行论述。
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格劳秀斯较早地打起自然法学派的旗帜,其不朽名著《战争与和平法》影响深远。格劳秀斯主张法律可以分为自然法和意志法两种,自然法是不可改变的。对于如何证明事物是否符合自然法,他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找寻人们的共同意识。人类一致同意的就是自然法,崇尚意愿的一致性是格劳秀斯自然法理论的特征,这种自然法是人类意志所决定的。这种自然法思想为其国际法理论提供了基础。格劳秀斯对自然法的定义是: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自然法讲的是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什么是我们必须做的行为、什么是禁止我们做的行为。自然法这种正当的理性准则,指示着人类的交往,是永恒不变的,是普遍存在的。那么自然法的渊源来自于什么呢,格劳秀斯对此问题做出的回答是来源于人类理性。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的主要原则有,“不欲求属于他人的东西;归还属于他人的东西并用我们自己的财物使他人的财产恢复原状;遵守合约并践履诺言;赔偿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失;给应惩罚的人以惩罚”。格劳秀斯是较早论述自然法理论的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其思想是对古希腊罗马自然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使自然法成为一种世俗政治理论。格劳秀斯还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提倡者,他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契约,格劳秀斯认为在人类社会早期存在一种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并不安全,松散的形式无法抵挡其他种族的侵袭,于是人们想到应该联合,联合的方式是契约。这样人民把它们的主权让渡给了掌握权力的人,这些掌权者有义务遵守自然法和国际法原则。格劳秀斯认为国家是由自由人结合起来的完善的团体,其目的是享受公共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的任务就是维护公共安全。他认为主权是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内容是国家的统治权,这种统治权是至高无上的。
斯宾诺莎也是一位伟大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他也对前国家形态即自然状态做了表述。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较少受理性的支配,较多受的支配。所以自然状态并不美好,人们只知道追求自己的利益,不顾及他人的利益,这样个体或群体的力量成立了决定性的因素,其实力有多大,其利益就有多大。因此这种状态是充满争斗的状态,是无序的状态,是充斥仇恨的状态,也是遍布悲惨的状态。斯宾诺莎认为这种状态无所谓罪恶和正义。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人类一产生,规则随之产生,母原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卢梭以《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闻名于世。卢梭的作品充满和浪漫主义。卢梭认为人类存在大量不平等现象,这种不平等造成了人类的痛苦,这个问题值得思考又难以思考。要解决这个问题,他从人本身出发去研究,也就是从人性出发去研究。卢梭检测定存在一个平等的自然状态,人们一个个本性善良,不会做伤害他人的事情。自然状态中人是有自爱精神和怜悯精神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人变坏了。卢梭这样检测定是为了论证人类缔结社会契约,成立政府的合理性。卢梭从自然状态出发论述了自然法理论,卢梭不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结晶,他认为自爱精神和怜悯精神这两种精神是自然法的规则基础。自爱精神是维护自己利益的精神,怜悯精神是同情别人的苦难的精神,近似于中国儒家所说的恻隐之心。因为这两种精神的相互作用,产生了调解人与人关系的自然法则。从这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自然法思想充满人性精神,有一定的合理性。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人类疾病很少,虽然缺医少药但不是问题,因为人们会自然而然好起来。自然状态是物质匮乏、衣食住行都很不方便、生活必需品严重不足,但不是问题,因为人们也乐得清净。显然历史事实不是如此,卢梭就是个浪漫主义的思想家。卢梭坚持人有一定的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是自由的、平等的,而且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卢梭认为人类不平等起源于私有制,财产权和法律的设定是不平等的第一项。因为法律和私有制度,不平等成为合法的存在,而法律和私有制度是人类能力和人类智慧发展的结果,人类进入了文明社会,苦难反而开始了。人口越增长,痛苦就越多。当然人类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变得擅长思考,变得更加谨慎,人们审视着社会,审视着同类,寻求规律和规则,以此增强自己的生存发展能力。卢梭认为根据人类的社会契约,法律与自由具有一致性。法律表达了人民意志,人民服从法律相当于服从自己,所以说为法律提供了合法性。所以说卢梭是法律与自由具有同一性的支持者。在法律与自由的统一性中,自由起了内在作用,没有自由,人民就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卢梭也提到法律对自由具有保障作用。人们遵守法律,不伤害别人,才谈得上社会有自由。自由是保证法律符合公共意志的前提,因而我们可以说自由与法律是一致的。卢梭还对主权问题做了丰富的论述,他认为主权是一种普遍的强制力。他认为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代表,主权是绝对的、不可侵犯的、至高无上的。卢梭的主权理论为共和提供了理论基础,也是反对封建专制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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