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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康德探微康德“道德律”与其现代价值

收藏本文 2024-02-04 点赞:14658 浏览:6058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如何行为才算是有道德的行为,这是西方哲学亘古不变的探讨话题。普遍的行为法则、人是目的及意志自律是康德给我们提供的道德行为三大规律。此三大规律构成了一个整体有机的道德评判依据与评价标准,依康德看来,任何道德的作为行为,无一能逃脱它们的验证和考察;同时,对现代、道德有深层的借鉴意义,极具现当代意蕴。
关键词:绝对命令 人是目的 意志自律 现代价值
西方哲学探讨的永恒话题即:到底道德的行为是什么样子的。斯多亚派的观点:幸福即目的,最大的善即是快乐,最大的恶即是痛苦,人们总喜欢趋向快乐而避免痛苦,探求最大善即快乐。斯多亚派这一观点,康德不赞同。伊壁鸠鲁派的看法是:幸福归根结底就是身体的无痛苦和心灵的无纷扰,他们还提出了“按照自然生活”的口号,认为人无法且不能控制和改变自己的命运,但却可以控制及改善人们对待命运的心情与态度。德行就是把自己导致幸福的准则弄清楚搞明白。认为整个至善就是幸福,德行只是谋求幸福的一种形式而已。伊壁鸠鲁派的看法,康德更反对。在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们看来:行为或规则的好坏取决于是否有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密尔还发展了边沁的思想,称其为“大众幸福”,其蕴涵的检测设为,其一,大众幸福是可以测量和计算的;其二,大众幸福是各种行为行动对社会上的人所产生的幸福和痛苦的后果之总和;其三,行为后果中有无痛苦却有很多快乐的;也有快乐有痛苦的,但快乐大于痛苦的;有痛苦却无快乐的。典型的效果论者莫属于功利主义者了,康德更加反对。康德仅仅唯独认为:只能依据主体行为本身的动机来评判人行为的善与恶,而不能依据人的行为的结果来加以判断。康德提供了三条先验的道德法则就是为了区别说明分析行为、动机的善或恶。

一、普遍的行为法则——道德法则其一

“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永远普遍的立法原理。”(p.17)第一条法则要求道德准则具有普遍的立法形式和客观有效性,这样才能成为人人共同的普遍的道德法则。
普遍的行为法则——“必须如此行为,此行为必须能同时遵循使自己认为可以普遍化的一条准则。”普遍的行为法则是纯粹的实践理性的最基本的法则,当然也更是道德理论与原理的绝对命令。
康德认为,行为准则能否成为一种普遍的立法形式是这条准则能不能成为道德根据与道德评判标准的关键所在。康德反对天生的内在道德感官,但又以人人可以“不学而能”地辨识道德作为其立论的真正基础。所以康德认为“这条实践规则是不受条件限制的,因而先天地是在客观上绝对地、直接地决定意志的一个定言的实践命题(所谓直接决定,即由实践规则自身决定之意,因而这个规则在这里就成了法则)。”(p.18)
康德的看法是,检测言命令是这样一种行为——遵循感官欲求而发生的行为——的准则,检测言命令是有条件的一种命令,有条件的一种准则,可不无条件。“绝对命令”则与之不同,“如果行为本身被认为就是善的,从而为与理性相一致的意志原则所必须,那么这个就是绝对命令。”[3]所以,“绝对命令表明了一种真正的客观性,即它不依赖于(或说独立于)理论理性,它表明主体不受它的现实的束缚。”[4]
“准则必须要成为普遍性的法则”,思考了行为实现的普遍性形式,这样对“通俗道德哲学”的建立起了很大作用,行为的“实质性动机”却被忽略了。这就没有纯粹彻底且明白清楚地显示行为的道德性。譬如,时下很火爆的募捐行为。一个富可敌国的人捐赠了成百上千万的巨款给灾区人民,这无疑是巨大的善行,但,无论外在的善举善行有如何巨大的感染力,并不能否认他捐款的最初动机或动机之一是“为自己赢个好名誉”以及由此知名度及美誉度所可能为他及其事业带来的更为长久可靠的美好发展前景。再比,路边玩泥巴的小孩不小心把泥巴溅到了一个衣着光鲜的人的皮鞋上,而他忍受了小孩的不小心的作为,忍受了他皮鞋上的污渍而不做声,反而顺便摸摸那小孩的头说“真可爱”,这算是很高的德行了吧,然而谁能真正了解他这样做的动因是什么,谁也不可否认他顾虑若向一个小孩子大声吼叫,会败坏了他在众人中的美好的君子形象、被人指点评论为“没教养,没素质”呢。
这条法则因其所具有的普遍性和必然性,而成了一条最基本的法则,从不会受限于因为只在纯粹理性的形式上表明了理性所具有的立能。
普遍性和必然性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遵循的事物发展规律和价值判断规律,它是实践下的真理,尤其在现代社会转型时期和价值多元阶段,其更具指导人类思想与价值的深刻内涵,必须上升到哲学的形而上学的上层意识形态中,不能因为多元而放任自流,不能因为转型而放弃道德,应该抓住、守住我们人类的理性道德,遵循最基本的善。

二、人是目的——道德法则其二

“你必须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是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作目的,任何时候都不能把他只作为工具。”[5]此条法则把“人是目的”的康德这一思想进行了概括分析与系统阐述。
此法则是对人本身的一种直接关注,这样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在这里“人是目的”具有两层含义:其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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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一个人都不是手段,必须把他自己不是当作手段,而只能是视为目的;其二,同样,别的什么人也不是手段,所以我们同时必须不能把别人看作手段,而只能始终看作是目的。
这一道德规律内在本质地规定和体现了人类的平等性。“绝对命令所要求的普遍立法,其所以可能,正在于人作为目的是一律平等的,因而才具有普遍性。”[6](p.289)如果人与人之间有不平等的关系与交易,必然会产生一部分人将另一部分人作为达到自己目的的一种手段,这样一些人就是作为手段而存在的了。这明显极大地造成了对人本身的一种极不尊重和贬低亵渎。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种种的不平等现象,是因为在现实社会中,行为主体的评判能力被官能的感性需求蒙蔽与制约了,错误地认为实现最大的人生价值就是满足自己的感官,这是一种严重的错觉。所以,坑蒙拐骗偷,不择手段,誓达目的,玷污人格侮辱同胞的事才应接不暇、接连不断。要改变完善这种不良现状,我们应当把崇高和神圣的人格归还于人类,不论是自己,还是别的什么人,对无论是自己的人格还是别人的人格都充满敬重。因为,尊重自己就是尊重他人,同时,敬重他人就是敬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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