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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犯罪若干问题科技

收藏本文 2024-02-15 点赞:7621 浏览:3096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白领犯罪的产生已经有了较长的历史, 但是我国犯罪学对它的研究仍然赶不上时代的发展。本文尝试对白领犯罪的概念进行比较, 分析白领犯罪的犯罪原因,从而希望能为推动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做出微薄的贡献。
关键词:白领犯罪 概念 特征 犯罪原因
白领犯罪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的名词, 我国犯罪学对白领犯罪还研究得不够, 而白领犯罪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犯罪并且逐年递增。笔者将着重从中西方关于白领犯罪概念的比较、白领犯罪原因的理论学说等来进行阐述。

一、白领犯罪概念的提出

“白领犯罪”一词最早是由美国著名的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提出,1939年,他首创了“白领犯罪”概念。1949年他在专著《白领犯罪》一书中,将其定义为“一个备受尊敬的享有上层社会地位的人在履行其职务过程中所犯下犯罪”萨瑟兰站在社会批判的立场,对过去犯罪学理论中这一占据主流地位的看法做出反思,尝试发展了差异交往理论这一犯罪原因论,彻底改变了人们对于犯罪的传统看法。萨瑟兰关于白领犯罪的研究工作是创造性和开拓性的,极大的拓展了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和视野,对于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创新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英国著名的犯罪学家曼海姆甚至在其《比较犯罪学》一书中写道,“如果有诺贝尔犯罪学奖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应将其授予萨瑟兰”。

二、白领犯罪概念的比较研究

(一)美、日、德关于白领犯罪概念的定义

美国被称为“白领犯罪的乐园”,经济迅速发展的沃土同时也成为白领犯罪的温床,因此美国的对白领犯罪的研究一直也没有停顿。然而对于白领犯罪的定义也各有看法。为了统一认识, 美国前司法部检察官埃德赫茨在1970年发表对白领犯罪的修正定义为:“以非体力的和隐瞒或欺骗手法获取钱物,逃避支付或者损失钱物,或者获取企业或个人好处的任何非法行为或系列非法行为”。这一定义在美国司法界得到了广泛的赞同。美国国会1979年基本采取了上述定义,第一次给白领犯罪下了一个定义:“白领犯罪是一种或一系列通过非体力性的手段,采用隐蔽的方法或诡计,避免付出或损失金钱财物,非法获得金钱财物,或者取得商业上或个人的利益的行为。”这个定义在两方面对萨瑟兰白领犯罪的定义加以突破:一是在白领犯罪人的身份不再局限于为社会地位较高的人,机构也可成为白领犯罪的主体,大大扩展了白领犯罪的主体范围;二是突破了白领犯罪是职业犯罪的局限,虽然与职业相关的犯罪是核心,但在此定义中将其他相关的犯罪,诸如逃税罪也包含在白领犯罪之中。
日本学者菊田幸一批判地接受了萨瑟兰的理论,并把它修正为“白领犯罪都是有计划和有组织的犯罪”这种定义力图把法人犯罪也囊括到白领犯罪中来,但是这种极力扩大外延的做法并不可取,也缺乏理论依据,如果说菊田幸一是在对白领阶层作出整体性的理解之后下此定义,那么白领阶层的无计划的、的、无组织的犯罪就得不到合理的解释,所以此定义的弊端就是忽视了白领阶层的个别性。
就笔者目前掌握的国内的相关资料显示,德国学者并没有对白领犯罪给出相关的定义,但同美国相似的是,学者们往往将此类犯罪等同于经济犯罪。德国法学家林德曼最先从超个人的法益出发来定义经济犯罪,他认为“经济犯罪是对经济生活超个人的(社会的)法益的侵害”该定义的可圈可点之处就在于它突出了经济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整体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这种试图在犯罪所侵害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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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上将经济犯罪同传统的以侵害个人财产为主的传统财产犯罪加以区别的理论是值得我们在界定白领犯罪中加以借鉴的。
( 二) 我国白领犯罪概念的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对白领犯罪的定义基于研究的角度不同,定义也不尽相同。社会学学者对白领犯罪的定义是“受社会尊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中为牟取不法利益而违犯刑法的行为。”刑法学学者的定义是“所谓白领犯罪,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即犯罪人在政治上、经济上居于领导地位;犯罪人利用其地位和权力,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或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这两种定义也过于简略和绝对。通过比较研究,笔者认为,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应该给白领犯罪界定出一个完整的概念, 即: 白领犯罪应当是指白领阶层利用职权,为了牟取利益,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所实施的非法行为。此行为不仅指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这个概念是广义的白领犯罪的概念。

三、关于白领犯罪原因的理论

(一)不同交往理论

“不同交往理论”是由“犯罪学之父”的萨瑟兰教授提出的,是其犯罪学思想最为核心的部分。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在台湾,也被称为“异质接触论”在我国也被译为 “不同接触论”“不同联系论”、“差别接触论”、“分化性联想理论”等。不同交往理论的主要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行为是通过学习习得的,并且是通过与联系较为亲密的人交流、学习而习得的。第二,在犯罪的学习过程中,包括了学习从事复杂或简单的犯罪技能和特定的犯罪动机、犯罪态度等内容。第三,一个人犯罪时并不是因为其没有守法的观念,而是因为其违法的观念压倒了守法的观念。第四,虽然犯罪可能是某种刺激、需求所导致的行为,但不能仅仅通过这些刺激、需求来解释犯罪,因为合法行为中也包括了刺激、需求。虽然“不同交往理论”并不是专门针对白领犯罪原因的理论,但是运用其来解释大多数白领犯罪还是比较合适的。白领犯罪同样也是一个相互习得的过程。白领犯罪人往往处在违法犯罪的环境中,他们对违法犯罪行为是有一定的默认的,一些原本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些排斥的个人经常处在这种环境中,也会受这种负面影响逐步接受违法犯罪行为为职务行为的正常部分,进而习得犯罪的心态、动机、技巧,实施犯罪。但是“不同交往理论”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并不是所有白领犯罪理论都能用其合理解释。

(二)社会反常理论

美国学者默顿从功能主义的观点出发,把社会反常行为看成是社会系统不平衡的产物。他认为,社会系统是由文化结构和社会结构两部分组成的,文化结构主要表现为社会通行并为主流观念认可的价值目标;社会结构则是处在社会中的群体在社会中充当各种角色的所产生的关系的综合体。根据默顿的理论,在一个把成功作为主要目标,但其大部分系统成员却不能获得以社会地位或物质财产作为成功标志的社会里,社会反常行为的产生的几率是最大的。检测如认可了社会所提倡的成功的目标,但是缺乏社会所认可接受的正常手段,就会产生失范和越轨行为的结果。所以,大多数的社会成员会有为了达到社会所标榜的成功而不惜任何代价的冲动,社会中就会充斥着盗窃、欺诈等相似犯罪。默顿的社会反常理论虽然最初是针对美国社会的情况发展起来的,但是可以运用白领犯罪行为。不可否认,默顿的这个理论,给我们分析白领犯罪的原因提供了一个独到的分析角度,在对白领犯罪的分析中,结合我国当前实际从目标和方法这两个变量中去探求原因还是很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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