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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动物福利立法“基本保护”原则之探析

收藏本文 2024-01-30 点赞:5128 浏览:1385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动物福利立法是我国将要面对的重要立法任务,立法机关必须要根据我国国情来进行立法,以避免出现立法的过分超前。“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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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可以作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基本原则,以其为依据来明确动物保护的基本范围、权利设定的基本立足点、动物保护的基本措施,最大程度地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
关键词:“基本保护”原则;系统角度;动物基本权利;动物罪
1002—2589(2012)25—0104—02
21世纪以来,动物福利思想及保护行为盛行于西方国家,随着经济文化的交流,能否尊重动物基本权利、提高动物福利逐步成为一个国家文明程度高低的参考标准。在中国,由于文化程度的提高及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入思考,民众也开始关注动物的基本生存权利,一些富有正义感的公民及媒体已经自发地组织和参与救助动物的具体行动,诸如4·15“拦车救狗”事件及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这些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争议之处在于如何在保护动物的同时又不能过分损害人类自身的利益。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充分考虑我国的自身国情与风俗习惯,应采取“基本保护”原则以实现两者利益的平衡性立法。

一、动物福利立法中“基本保护”原则的现代思想渊源

美国教授汤姆·瑞根以康德的“内涵价值”为依据认为动物与人一样都是生命的主体,“作为生命的主体……有感觉幸福与痛苦等情绪的生活,有偏好与福利的利益”,由于动物与人一样都具有“内涵价值”,因而法律上应当保障其受尊重和不受侵害的权利,其认为,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使人的权利凌驾于动物之上,其也应当遵循“最小凌驾原则”与“最轻原则”,即如果伤害量相等情况下,即选择伤害少数,如果伤害量不等情况下,则选择伤害量最轻的而无论数量多少。澳大利亚学家彼特·辛格则从功利与平等的角度出发,其认为人类在没有正当情况下对动物造成痛苦与伤害是错误的,辛格在承认动物利益具有道德正当性基础上也不否认动物的财产地位,“只是强调在不改变制度前提下使动物不遭受不必要的死亡与痛苦,改善动物的生存条件、运输条件、死亡条件”,从最基本层面来保护动物的基本权利。

二、国外动物福利的相关立法及“基本保护”原则的立法体现

(一)各国动物福利立法

英国是最早对动物福利予以关注并创设法律予以保护的国家。1596英国切斯特郡在制定的禁止纵狗斗熊的法令中明确提出“避免出于人类娱乐的目的而使动物受到不必要的伤害”的立法宗旨。1822年理查德·马丁提出的“反对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法案在英国国会获得通过,该部法案就是著名的“马丁法案”。该部法案成为禁止动物法案的里程碑式立法。此后西方国家纷纷制定自己的动物福利法,现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动物福利的立法。
美国动物福利立法最早是1867年纽约州州议会制定的《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案》,其后各州均以该法案为参照制定了本州的反对动物法案。在美国联邦法系列中最为重要的是《动物福利法》,该法经过多次修正后,体现了对动物的真正关怀,该福利法第1条称:“该法的立法目的为:确保实验、展出动物及宠物获得人道对待;确保运输过程中动物获得人道对待;防止动物与主人失散。”
1998俄罗斯杜马通过了《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该法在前言部分直接明确了其立法目的:“加强社会道德和人道主义精神,防止残酷对待动物、导致动物痛苦或死亡。”[3]该法禁止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狭义上的残酷对待动物行为,即使动物受伤、残疾、失去栖息地等使动物感到痛苦的行为,另一类即残酷地杀死动物行为,指没有消除动物痛苦与恐惧心理而杀死动物。该法中对于特殊的动物如实验动物、经济动物、伴侣动物等作了详细规定,规定了在医疗、豢养、运输、宰杀动物等特定情形下对待动物的要求。

(二)“基本保护”原则的立法体现

1.从系统论角度来限定动物的基本保护种类

各国在动物福利立法中对于受保护动物的种类规定不一,如新西兰将所有有痛感知觉的动物不论是野生还是驯养,甚至昆虫都包括在福利立法范围之内。而俄罗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则将动物分为伴侣动物、流浪动物、娱乐动物、实验动物、经济动物、野生动物六大类。菲律宾1998年《动物保护法》中强调保护对象是“一切作为商业对象或家庭宠物之目的……动物”。通过这些立法可以看出保护范围基本是以“家庭宠物”、“科研动物”、“商业动物”三大类为主,原因在于动物越处于人类社会系统内部,其受到非人道对待可能性越大。

2.从必要——不必要角度来明确动物基本权利

国外动物福利立法中必要性是其另一个重要的特点,其内涵包括如下:
(1)法律要确保动物获得基本必要的生存条件——禁止遗弃和疏于照顾
各国尽管在具体立法上规定各不相同,但都认为应当对动物生存权利予以保障,我国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明确提出“为了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我们必须考虑动物的苦乐和生存状态,尽量给予动物适合它们需要的喂养和照顾!这是基于动物的实际需要作出的考虑,而不仅仅是为了显示人类的爱心和怜悯!”
美国《动物福利法》要求宠物须备有执照,内容包括经营者的姓名、地址、许可证或登记证明、宠物的详细描述,如宠物被遗弃或受到伤害,宠物购写人则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对于实验动物和商业动物,法律则规定饲养人要必须为宠物提供合适的食宿条件,如瑞典1997《牲畜权利法》规定饲养家禽不能用过于拥挤和窄小的笼舍,在夏季必须把牛放出去吃草,猪的饲养场所要宽敞,要有稻草铺地以便猪得到充足的休息。许多国家都要求运输者必须满足动物饮食的需求,同时应防止外部影响对动物造成伤害。
(2)法律要避免动物遭受不必要的伤害与痛苦——禁止
动物福利立法也强调动物不应受到人类,这里的不仅包括实际存在的如残酷地伤害与实验及屠宰过程中的非人道方式,也包括可能存在的风险。如英国禁止未成年人饲养宠物,就是因为“年龄低于16岁的儿童因还不够成熟,不能承担起照顾保护宠物的责任”,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容易给宠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俄罗斯规定“在有学龄儿童参加或在场的情况下,禁止进行外科或其他对动物有损害的实验”,目的是避免学龄儿童进行无意识模仿。

三、“基本保护原则”对于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借鉴意义

(一)明确动物的“保护性利用”地位

一些学者认为“动物福利立法中,只是将动物作为保护的客体对象加以规定是欠考虑的,应该将其作为生命主体加以保护”[4]。但是有些学者则指出动物权利主体论虽然美好,但这需要人类具备极高的道德水平、生产力水平以及长期以来所形成生活习惯的改变,而这些在现阶段都还难以实现,因此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立法机关应避免出现这种超前式的立法,在现阶段还是应该强调在如何利用动物的同时来使动物获得最基本的保护。在确定动物的受保护范围上可以参考与人类生活密切并且最易受到伤害的动物,划分为“宠物”“实验性动物”“商业性动物”三大类,在此基础上还按照实际情况明确所有者或饲养者的保护义务。而对于野生动物、海洋动物等可以指定特别法来进行保护。这样既可以做到有针对性也可以最大范围地来保护动物不受人类的侵扰与伤害。

(二)以动物“不承受不必要的痛苦”作为我国立法的出发点

我国立法应该从如何减轻动物在利用过程中可能承受的痛苦为出发点。对于宠物可以制定严格的购写限制条件及宠物登记制度,增强人类购写及饲养宠物的成本意识,最大限度地避免人类任意遗弃宠物的现象,从源头上减少遗弃宠物的可能性。对于实验性动物则可以采取替代性规定和强制性麻醉,替代性规定指如果必须用动物做实验可以用小动物代替大动物、用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同时,在实验过程中必须要求采取麻醉方式来消除动物的痛苦。
对于商业性动物则禁止活体直接作为食材,制定严格的饲养、运输及屠宰管理规定,在饲养过程中保证每只动物起码能够进行基本的转身、站起、伸腿等行为,在运输过程中要保证每只动物有足够的空间,避免动物互相挤压受伤,同时规定每隔一定的时间,就必须给动物提供适当的休息。在屠宰方面,我国更应该做出明确立法,首先规定避免当众屠宰,防止给其他动物带来极端的心理伤害;其次要保证屠宰场所在设备与工具上不能给动物带来过度的恐惧与痛苦;最后,采取无痛

摘自:硕士论文答辩www.udooo.com

苦宰杀法,即在屠宰前快速将其电昏或者击昏再使动物平静地死去。

(三)制定“动物罪”来设立动物的最低限保护

动物罪关键点在于明确客观标准,“大多数国家多采用结果犯,而结果主要采用动物‘不必要痛苦’和‘动物伤亡’的结果”[5]。笔者建议同时加上“情节恶劣”的标准。“情节恶劣”主要指的手段残忍、动物数量众多及伤害的后果严重、造成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等,比如传播动物视频和在未成年人或公众面前动物作为法定加重的量刑情节。通过动物罪可以弥补法律空白,对严重伤害动物的人给予惩处,体现社会的正义,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
参考文献:
王正平.环境哲学——环境的跨学科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孙江.当代动物保护模式探析[J].当代法学,2012,(2).
[3]张黎平.俄罗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7,(1).
[4]李强.对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思考[J].东南大学学报,2011,(13).
[5]杨源.论动物罪的犯罪构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6).
(责任编辑:姚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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