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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在社会中应用

收藏本文 2024-02-22 点赞:5227 浏览:1995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民间法是独立于国家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或者根据人们的社会实践与经验,自发形成的为某种共同的目标而设立的行为规范。它作为一种文化仍普遍存在,在一些地区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本文将从民间法的定义和特征、民间法在社会生活领域的有利作用和民间法在司法领域运用时所发挥的功能等三个方面来论述民间法在当今社会应用的情况和表现出来的价值以及它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民间法;应用;社会生活;司法领域

一、民间法的定义和特征

1.定义
民间法是独立于国家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或者根据人们的社会实践与经验,自发形成的为某种共同的目标而设立的行为规范。它是财产作为物质基础、以一定的血缘、地缘关系作为感情基础而建立的,是对风俗习惯、乡间民约、家规族训等的统称。
2.特征
(1)具体性
民间法相对国家法而言,规定了更多私人化和具体化的事项,比如婚丧嫁娶、民间纠纷、人情来往等等。它包含了很多具体运作这些事务的信息,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在云南泸水县境内的傈僳族中,不成文的习惯法则比较多且规定的较为具体,其中最为普遍的有以下几种:首先,族人在地里或者别人房内偷东西,如被发现,可以当场打死,不受斥责。其次,若和有夫之妇通奸,如被其夫发现,一般是罚一壶酒或数元钱。最后,村寨间或氏族间发生纠纷,请人进行调解谈判时,双方不能污辱或杀害来谈判的人。参加调解谈判的人亦不能携带武器。
(2)自发性
民间法是依靠组织内部人员的承认而衍生出来的,其威慑力并不仅仅来自外部的强制力。民间法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实践、积淀逐渐形成的,大多源于生活,有自己本身的约束力。例如如家规、族训,这些是由权威的组织或人创立的,它们是通过与国家主流意识的衔接,以现有的传统和习俗为基础,从而达到控制组织内部人员的目的。正是人们基于对自身自发形成的规则的信任,所以民间法会得到人们的心理认同和自觉遵守,一旦国家法与民间法发生冲突,人们往往会优先选择民间法。例如,在藏族民间,若发生了杀人案件或者伤害案件,他们大多优先考虑本民族的赔命价或者赔血价的习惯做法,而不是诉诸法律来寻求解决。
(3)地域性
民间法具有地域性,是相对国家法的普遍性而言的。民间法的地域性表现在它只能实施于特定的区域,约束该区域内的成员,一旦超出了这一地域它可能就丧失了现实存在的有效性。
例如:在北侗地区的村寨中,若有不孝之子、婆媳矛盾,兄弟不和造成家庭不和睦以及邻里相争和“田边地角”的矛盾等,都不用惊动寨老和官府,只要有一位歌师或歌手到当事人当中唱上几首“民歌”民歌,问题就可能解决。这种对歌的解决方式极具地域性。

二、民间法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应用

民间法是人们长期生产生活积累的经验,在内部成员的心中且在外部的环境中是非常稳定的。这是由于民间法的以下作用所决定的。
1.民间法有利于纠纷彻底的解决和处理结果的执行。一个纠纷不管是通过法律解决还是习惯解决,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解决此纠纷。而用法律手段解决,通常只能暂时的掩盖问题而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而民间法因为得到了当事人内心的认可,是一种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因此是乐意承担相应责任的。而且有来自全体成员的压力和谴责,使得违反者不得不接受民间法的约束,这样才不至于遭受他人的反面评价。
如田有成在《乡土社会民间纠纷解决与秩序格局——一个法社会学的视野》一文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两个表兄弟为了一张100元的检测钱而闹了别扭,吵闹着要其大舅来做调解,大舅先是骂了双方,然后给了他们每人一个耳光,说他俩人为这100元而吵架是丢尽了颜面,然后让这两人每人各自承担50元,此事便就此了结了,双方也没就此事再提起过,村里的人也认为这一办法理所当然。
2.民间法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的维护是本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但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或偏远地区,他们聚集地比较分散而且交通不便,政府的执政之手很难触及到,所以各地就会自主的维护本地秩序,对违反本地规定的人加以处罚,从而也能尽到的维护全体成员利益的目的。因为这里有村民们共同默认和遵守的民间信仰和道德规范在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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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使这些地区社会秩序井然。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举了一个这样的例子:某甲已上了年纪,抽大烟。长子为了全家的经济反对父亲的这种嗜好,次子也抽大烟,经常怂恿父亲也一起抽,一次被长子发现便痛打了弟弟还因一时火起骂了父亲,家里大闹起来,被人拉到乡公所来评理。那位乡绅动用了整个原则,骂小儿子是败类,应当赶出村子。大儿子骂了父亲,该罚。老父亲不知道管教儿子,受了一顿教训。这样,大家认了罚便回家了。
从此例中可以看出当地的习惯做法对乡村里纠纷的调解,民间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规则。这种规则就是民间约定俗成的民间法。
3.民间法中有良好的精神与观念。民间法中存在平等观念、生产生活互帮互助、赡养老人、救助孤寡、扶贫济困等优良传统。例如,一些地区以“孝敬老人”为至上观念,所以本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养老问题,而是由子女承担的,并且子女从内心接受这样的观念。

三、民间法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

1.民间法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必要性

民间法与国家正式法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传统,民间法属于人类学家所讲的“小传统”,属于大众文化;而国家正式法则是相对应的“大传统”,属于精英文化。民间法一般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在较长时期内形成的惯常行为方式,它有很大的地域性和行业性。“它们所涉及的可能是服饰、礼节或围绕有关出生、结婚、死亡等生活重大事件的仪式。它们也有可能与达成交易或履行债务有关。”
因为法律是一个多元化的现象,所以民间法的存在就不可能回避。国家正式法之外,还存在着一套地方性规范,即“乡民在长期的生活与劳作中形成的,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利益冲突的民间规则。”在中国目前的大环境下,旧秩序虽已被打破,但新秩序尚在创生。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尤其不能忽略与国家正式法相对应的民间规则。

2.民间法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实践

民间法在人们之间创设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长时期内得到人们的认同和因循。民间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为风俗习惯,它在调整人们的日常生活,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下面将举例说明:
案件发生在青岛市李沧区石家村。该案是因一所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问题而引发的,一位叫做石忠雪的村民因替其去世的四叔石君昌在出殡时“摔盆儿”,从而取得其四叔留下的一所老房子的继承权。但其三叔石坊昌却拿出石君昌去世前自愿赠与该房屋的公证书称这套老房子归自己所有,但是按照当地农村风俗,老人去世出殡时要有人“摔盆儿”,因为四叔石君昌去世时已无任何儿女,便由石忠雪以四叔嗣子的身份为石君昌发丧,三叔石坊昌当时也亲口表示,谁发丧这个房子就是谁的。现在二人对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石坊昌起诉到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赠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相对人仅为石坊昌及石君昌,因此,原告以赠与合同是否有效起诉石忠雪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石忠雪是因农村习俗,为死者石君昌戴孝发丧而得以入住石君昌留下的房屋,被告并非非法侵占上述房屋。因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之后,原告石坊昌不服,随即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法官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并没有局限于赠与合同的公证书效力问题,也没有机械适用继承法的有关条文。“顶盆过继”实际上盛行于大部分农村,“顶盆发丧”作为一种广泛盛行的民间风俗,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法律不应强制地对其进行干涉。如果法官严格拘泥于法律条文,而不顾及当地风俗,作出的判决虽然合法律性,具有形式上的有效性,但往往难以具有可接受性。
由上所述,民间规则在法官裁判案件时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依据,它并不被司法排斥在外。由于民间法是在民间长期慢慢形成的,是一种大众正义的体现,它的合情合理,它的合乎民意,使它的可接受性强于国家正式法。因此司法机关应该正视民间法的作用,充分发挥自身定纷止争维护正义的功能。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间法作为一种乡土文化、作为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在乡土社会中对人们的行为观念发挥着强大调控力,这是值得我们重视的。民间法在实践的生活经验层面上所有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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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是为“名正言顺”地将其引入到我国的法治进程中来。正如学者苏力所言:“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的有用的法律制度。否则的话,正式的法律就会被规避,无效,而且可能会给社会秩序和文化带来灾难性的破坏。”
参考文献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6.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51.
[3]李斌,田成有.乡土社会民间纠纷解决与秩序格局——一个法社会学的视野[J].2010,10:27.
作者简介:
左晓光,河北保定人,河北经贸大学201法理学硕士研究生。
宋向婷,河北肃宁人,河北经贸大学201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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