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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美国后危机背景下对美国301条款重新审视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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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战后形成了全球经济依赖美国的局面,这种依赖性使美国具备了影响他国政治和立法的能力。为了保障其获得最大利润,美国通过制定301条款推行经济霸权。然而,301条款本身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初步动摇了原有的经济依赖关系,全球经济对美国依赖的不对称性减弱。在后危机背景下,其他国家应该采取联合行动,要求美国废除301条款。
关键词:后危机;301条款;经济依赖;国际法基本原则
1000-2731(2012)03-0037-05
从国际经济的角度看,301条款是美国现行贸易法中著名的报复性条款,是美国应对国外贸易壁垒的最重要的国内法依据之一。从国际政治的角度看,301条款是美国干涉他国国内立法的重要武器。因此它自产生时起就颇受争议。20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进而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经济危机,世界经济大衰退,全球经济形势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301条款制定时的经济基础发生动摇。在后危机背景下,对美国301条款进行重新审视和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对发展中国家是大有裨益的。

一、二战后经济依赖关系的形成与美国301条款概述

经济相互依赖理论是二战后由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相互依赖是指国家之间或不同国家中的行为主体之间双向影响和相互依存的状态。其大致包含以下几层意思:第一,相互依赖只是程度问题,没有一国完全依赖别国,也没有一国完全独立,相互依赖的程度千差万别,某国可能依赖另一国、另几国,或笼统地说,依赖外部世界。第二,依赖是双方面的传递和相互的依赖,而不是单方面的传递或片面依赖。第三,这种依赖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的。二战后形成的全球经济依赖美国的局面为美国制定和实施301条款奠定了经济基础。
20世纪50-60年代,是美国经济增长的“黄金时代”,其居于资本主义世界霸主的地位。美国是惟一拥有大量贸易顺差的国家;二战后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是以美元为中心的体制。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在战后的一段时间内,带来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造就了全球经济对美国的依赖。美国大力援助西欧,积极扶持日本,使其他国家在经济上严重依赖美国,所以美国的意图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战后的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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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而其他国家只能被动地参加到世界经济大循环中,各国实力明显处于不均衡状态。这一时期美国通过了《1962年贸易扩展法》,在该法第252节授权总统对外国的不公平贸易作法采取行动。
1973年,美国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其黄金储备大幅下降,布雷顿森林体系完全崩溃。西欧、日本经过战后初期的经济恢复和快速发展已经日益强大,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发展出现了美、日、西欧三足鼎立的局面,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也在此时期崛起,美国在国际市场上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和压力,但其在二战后确立的国际机制的领导者角色仍然是无法取代的。此时,美国政府在指导思想上仍然强调贸易自由化,但实际上以公正贸易为借口,采取了对国内产业给予保护的措施。美国国会通过了《1974年贸易法》,将《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52节扩大、修订而成为第301节,301条款由此得名,其旨在解决不适当、不合理的进口限制。为了实施回合所达成的多边贸易协定,又通过了《1979年贸易协定法》,对301条款作了进一步修订。这两部法律为美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奠定了基础。
20世纪80年代,在实现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过程中,西欧、日本经济已经腾飞起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也有极大地提高,各国的谈判力量都已增强,世界多边体制已很难由某一个国家所操纵。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各国经济实际存在的差距,世界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不平等的问题。这一时期,美国对外贸易逆差不断扩大,其国内的保护主义思潮迭起,因此美国国会在《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中对301条款进行了修订,还通过了《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该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对301条款作了最重大的修改,由此产生了301条款的两个衍生条款超级301和特别301。在1994年WTO协定正式生效前国会修正案及《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中对301条款又进行了修订。以《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为标志,美国的贸易政策实现了从自由贸易政策向保护主义政策的转变。301条款正是美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集中体现。
我们通常所说的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全部内容,这10节内容的标题是“实施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作法”。301条款的核心内容是:当外国的法律、政策和作法违反了任一贸易协议的规定,或与贸易协议的规定不一致,或否定了美国依据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利或是不公正的,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和限制时,美国贸易代表(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应当实施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迫使外国政府修改有关政策或作法。USTR采取制裁措施,可以是不加区别地针对有关外国并且不论此种货物或经济部类是否涉及该措施所针对的法律、政策或作法。

二、对美国301条款正当性之质疑

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政策的法律化,是美国的国内法。美国多次挥动301条款尤其是特别301条款的“大棒”,挑起了和许多国家的贸易争端。美国依据特别301条款以贸易制裁相威胁,不仅迫使韩国、中国、印度、新加坡、墨西哥、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先后被迫修改了其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而且还迫使其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执法也要按照美国的要求或意愿进行,其目的是迫使其贸易伙伴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地保护,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301条款是否具有正当性呢?
笔者认为,301条款严重背离了国际法的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301条款违反了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主权作为一个国家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权力,是每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上安身立命的根本,不容动摇。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强调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论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成员国。主权原则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各国法律地位平等;二是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三是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四是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五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六是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301条款违反了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虽然各国在领土大小、人口多少、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着客观上的差异,但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它们在原则上是平等的。美国依仗其经济实力优势,借由301条款试图控制国际经济体系,对侵犯了美国经济利益的国家,授权其USTR采取报复或制裁行动,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并一再打着打击盗版、保护版权的幌子,对其贸易伙伴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和执法说三道四、指手画脚。可以说,美国把自己置于国际法官的角色,认为其有权对其他主权国家裁判,表明了美国的国家主权要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因此极大地破坏了主权平等原则,也违反了尊重他国国际人格的义务。
301条款侵犯了国家选择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的自由。自由选择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是主权国家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强迫别国接受自己的制度。从理论上来讲,主权国家有随意选择任何类型贸易政策的权利;从现实生活来看,每一个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贸易政策,或自由贸易政策或保护贸易政策。贸易政策是受经济实力、经济体制和国际环境的影响的。一般来说,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倾向于自由贸易政策,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倾向于保护贸易政策;根据国际环境的变化,一国对战略伙伴会通过自由贸易加强合作,而对战略对手,则会通过贸易壁垒加以限制。不管怎样,任何国家贸易政策的制定都是以自己本国的利益为基点的,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而且贸易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本国国情不断转换。美国以自己的国家利益为中心,运用301条款,强迫其他国家改变贸易政策和贸易作法以期对美国经济有利,这是对国家选择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自由的严重侵犯,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违背。
第二,301条款违反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内政具有非常广泛的内容,凡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之事件,均属于内政,它包括一个国家国内生活的一切方面。一个主权国家在政策的制定、立法和执法方面如何行为,是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任何外国的干涉。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美国动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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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301条款去处理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干涉其他国家对自己本国贸易政策、贸易作法的选择和执行,迫使目标国作出有利于美国的政策调整;每年还根据特别301条款对其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分门别类将这些国家或地区列为“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以及“301条款监督国家”,轻则以贸易报复相威胁以示警告,重则予以贸易制裁,其目的是迫使这些国家或地区按照美国的意愿修改其国内的知识产权政策、法律,甚至于监督其法律的执行情况,最终维护美国的利益。贸易政策的选择与制定,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修改、执行,这些完全是属于一国内政范围内的事项,但是美国这一外部性力量却介入其中,这种行为当然是对一国内政的干涉,是违反国际法中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第三,301条款违反了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由平等原则和互利原则结合起来的。平等原则是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人口多少、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如何,都具有平等的地位,任何国家在对待其他国家的关系中,都不应该要求任何特权。互利原则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损害或牺牲他国根本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而应兼顾双方的利益。平等是互利的基础,互利是平等的结果。
301条款是美国强权经济的体现,美国以贸易制裁相威胁,以限制进口和取消贸易优惠条件相威胁,迫使贸易伙伴接受自己的标准和条件。而其贸易伙伴必须作出选择,要么接受美国的标准或要求,继续与美国进行贸易往来;要么拒绝美国的标准或要求,但就失去了美国的市场和贸易优惠。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著名经济学家巴格瓦蒂(Bhagwati)指出:“对美国来说,‘301条款’的意义是在不向别国提供任何回报的情况下,使别国接受其单边的贸易要求。而根据(关贸总协定的)互惠主义原则,美国本来必须提供这种回报。”换言之,所谓“单边主义”是指“既不会受到报复,又可以从别国获得贸易减让”的行为。301条款的目的就是迫使其他国家开放市场,保证美国产品能够长驱直入地进入、占领其他国家的国内市场;美国可以单方面要求贸易减让(即贸易协定中未要求的减让),而自己却不提供相应的、互惠的减让。美国的这种行为既不是平等的,也不是互利的,而是把自己的国家利益凌驾于其他主权国家之上,仅仅单方面考虑本国利益而无视他国利益,是严重背离平等互利原则的。
总之,被美国视为维护其利益的头号“大棒"
301条款,是严重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正因为如此,它从产生时起就一直被其他国家所诟病,各国都明确表示反对这一攻击性的法律,而且在美国国内,对301条款的反对程度远远超过了对其他法律的反对。

三、后危机背景下对美国301条款的应对策略

由301条款所挑起的贸易战,欧盟国家、日本、中国、加拿大、印度等贸易大国都领教过。各国在强烈谴责和控诉的同时,也结合自己本国的国情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这些策略无疑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针对性,但是在后危机时期再来审视301条款,这些策略就显得治标不治本。
笔者认为,在后危机时期,美国的贸易伙伴们联合起来要求美国废除301条款的时机已经成熟。原因有二:
第一,301条款本身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具有任何正当性和合理性,这是要求废除301条款的根本性原因。这在文章第二部分已有分析。
第二,金融危机背景下原有的经济依赖关系已经被打破,301条款失去存在的经济基础,这是提出废除301条款的外部原因。
根据彭博通讯社早在2006年所做的一项调查,2006年第四季度美国经济增长已经放缓,占据美国经济2/3的消费者支出的增幅也减缓;而欧元区经济在欧洲最大经济体德国的带领下走上了正轨,出现了自2000年以来的最快增长;日本在经过了七年的通缩之后,其内需正在恢复;中国经济第二季度出现了过去十多年来最快速的增长。发展中国家的内需增加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动力。中国、印度等国的崛起使美国已经不再是全球贸易“惟一关键的游戏者”。2007年4月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表示,由于对美出口的依赖性逐渐减弱,或许全球经济能够经受得住美国经济放缓带来的震荡。这些情况表明,其实早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美国经济已经减速,但其减速并未拖累其他主要经济体的经济增长,因为全球经济对美国的依赖已经逐渐减弱。2007年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在2008年最终演变成为全球性的国际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危机造成全球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最深的经济衰退。为应对危机,以美国为首的各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经济刺激政策。在各方努力下,2009年下半年开始出现明显的复苏迹象,到2010年初,经济增长形成势头。然而,复苏仍然温和而不均衡,先进国家的增长相对疲弱,而新兴市场和低收入国家则普遍强劲反弹。由于美国是危机的肇事者,其所受冲击最大,危机使美国的综合国力和全球经济霸主的地位相对下降,优先解决国内问题的内部压力使其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相对下降,美国的发言权削弱,以往的单边主义难以推行。而包括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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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在内的“金砖五国”经济实力相对上升,为新兴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战略机遇,新兴经济体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大都仍保持强劲的经济增长势头。新兴经济体虽未完全与美国等发达经济体“脱钩”,但其抵御外部经济环境冲击的能力和韧性加强,西方经济不景气对其影响已经变小。新兴经济体强劲的经济增长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美国经济下滑对全球经济的负面影响,还对美、欧、日经济下滑起到了缓冲作用。尤其是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权已经上升到第三位,中国是美国政府债券的最大持有人,中国高达2.8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有70%是美元资产,中国是美国的银行,美国的财政赤字十分依赖中国的资金。中国又是美国进口商品的主要来源地,美国的消费者十分依赖中国的廉价商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金融危机使其他国家对美国经济依赖的不对称性大大减弱了。全球经济格局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最深刻的当属全球正在从老的全球化(由美国主导的全球化而形成的一极世界)向新的全球化(多极世界)转变[9]。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产生和发展,各国经济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更强了。但相互依赖并不意味着相互间完全均等依赖,往往在相互依赖关系中,各行为主体处于不对称的状况。过去是“美国打喷嚏,世界就感冒”,世界经济高度依赖美国,相互依赖关系极其不对称。现在这种局面正在改变。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其他国家和美国经济相互依赖的不对称性已经在减弱,金融危机的爆发使这种不对称性减弱的事实被彻底放大了。现在,其他国家和美国之间的力量对比状况已经发生了改变,作为美国贸易伙伴的其他国家完全具备了在某些问题上和美国进行讨价还价的实力,301条款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这对美国的贸易伙伴来说,是“危险”中的“机遇”,它们应该联合起来,一致要求美国废除301条款。
综上所述,基于301条款本身的不正当性以及后危机背景下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的不对称性减弱,美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削弱,301条款制定时的经济基础已经动摇,作为美国贸易伙伴的其他国家应该抓住机遇,联合起来,用集体的力量和美国相抗衡,要求美国废除301条款,重构国际经济新秩序。
参考文献:
周文贵,白丽健.世界经济运行中的“相互依赖”机制——无资本流动的两国模型分析[J].经济学动态,2005,(3)
王献枢,国际法[M].第4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42
[3]欧阳蛲,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及其调整[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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