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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论危机事件中网络集群行为发生机制与调控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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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危机事件往往引起网络集群行为。网络集群行为是一种网络舆论现象,网络媒介属性使其与现实集群行为存在显著差异。社会转型时期矛盾聚集是其发展的根源,社会环境、群体心理、信息认知、网络特性和媒介影响网络集群行为。调控网络集群行为的措施有:信息公开、舆论引导、网站自律、网络立法、网络监管、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和建立分析研究机构。
关键词:危机;网络集群行为;机制;调控
1674-4853(2012)05-0042-09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矛盾不断积聚,社会风险不断增加,各类危机事件不断涌现,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尤其是我们处于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的超时空性、海量性、虚拟性以及交互性等特点,为人们危机事件的讨论和传播提供了合适的土壤,引发网络集群行为。网络集群行为一方面引起了社会对事件的关注,从而促进问题的解决、制度改革创新和社会的进步发展;另一方面,消极的非理性的网络集群行为也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对健康有序的网络文明建立产生消极影响。所以,探讨危机事件中网络集群行为及其发生机制和影响因素,采取措施对网络集群行为中的积极理性的成分进行引导,对消极非理性的成分进行控制,对于建立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 集群行为与网络集群行为

(一)集群行为

人类的生活具有群体性,集群行为的本质也是一种社会群体现象,准确界定集群行为的概念是研究网络集群行为的基础。关于集群行为的概念,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专业角度给予了不同的诠释。
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最早从社会学的角度对集群行为进行定义,认为“集群行为(Collective Behior)是在公共和集体冲动的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社会互动的结果。”斯梅尔塞对集群行为的定义为:“在重新规定社会行为的信念的基础上产生的社会动员。”斯坦莱·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戴维·波普诺认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
社会心理学认为,集群行为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境下产生的,不受通常的行为规范所指导,它是一种自发的、无组织的、无结构的,同时也是难以预测的群体行为方式。
综观不同学者的观点,对集群行为定义的界定存在一些差异,但从内涵上看却是一致的。集群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现象,是在特殊情境中产生的,与现行社会制度规范所约束的群体行为相对而言的特殊群体行为方式,具有群体性、自发性、超常规性、不确定性、非组织性特征。

(二)网络集群行为

网络集群行为是集群行为在网络时代背景下的新形式,是网络技术和虚拟社会崛起的衍生品,是网络空间的不断延伸拓展的产物,带有明显的网络时代的烙印。
对于网络集群行为的概念的界定,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夏学鉴认为,网络集群行为是“在某一时间内,网民自发或有组织的聚集在某一个网络公共场域,由多个网民发帖或回帖等进行网络表达的行为。”[3]田育才认为,网络集群行为是指“在一时间内,一种相当的网民聚合起来,以互联网为平台,利用网络新技术,自发产生的不受正常社会规范和道德制约的网络表达和网络狂热行为。”[4]杜俊飞认为,网络集群行为是指“一定数量的、无组织的网络群体,围绕特定的现实主题,在一定诱发因素的刺激下产生的,以意见的强化与汇聚为特征的,具有现实影响力的网民聚集。”[5]乐国安在定义网络集群行为的同时,还对网络集群行为与网络件给予区分和鉴别。认为网络集群行为是“一定数量的、相对无组织的网民针对某一共同影响或刺激,在网络环境中或受网络传播影响的群体性努力。它既包含了网络上的言语或行为表达,同时也包含了涉及现实行为的群体活动,并将后者统称为网络件,包括那些因网络传播引发、发展或恶化,或是通过网络传播动员或组织起来的现实集群行为,即与现实情况相对应,网络件也可作为网络集群行为整体分类框架中的一个影响或发展程度较高子类。”[6]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并借鉴现实集群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关于件的定义,我们可以尝试将网络集群行为定义为:一定数量的、相对无组织的网络群体,由于网民自身利益、价值观念、社会压力、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诱发因素的刺激下,围绕特定的社会公共议题,在网络空间里产生的,以意见汇聚和价值博弈为特征,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网民聚集。当网络群体以一种理性、平和、建设性的态度在网络空间里对于社会公共议题进行讨论时,能更好地促进问题的解决和制度变革的完善,加快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进步,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政治的新举措。但是,网络群体的聚集行为往往带有非理性、情绪化、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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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无意识、群体极化等特征,加之网络的虚拟、隐蔽、开放等特性和网络空间制度的不完善等因素,致使网民在网络集群中的行为失范,导致网络谣言、网络审判、网络暴力、网络人肉等现象发生,并引发现实中的群体聚集和件,给网络空间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我们将后者定义为网络件,并将其归类为网络集群行为中的一个子类。我们可以看出,网络集群行为的概念的界定或多或少地借鉴现实集群行为的定义,并整合和考量网络媒介技术、环境等相关因素,因而网络集群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特殊情境下发生的,为表达某种价值、观念或现实要求而做出的网络集体行动,是话语权的博弈。网络集群行为既可能是网络上或现实中由于某种公共议题而引起的关注,进而发生网络讨论集群,也可能是现实的集群行为为寻找群体支持或价值认同而在网络空间里的拓展和延伸。
网络集群行为的内涵极其复杂,形式多样,所以很难用一种标准来判定网络集群行为的类型,笔者按照网络集群行为的社会效果来划分,可以分为积极理性的网络集群行为和消极非理性的网络集群行为。“集群行为既可能是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这取决于集群行为的具体形态以及具体形态的集群行为处在何种发展阶段。”[7]网络集群行为是现实集群行为在网络媒介技术背景下的新形式,所以网络集群行为兼具网络媒介与现实集群行为的属性,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复杂化和价值的多元化。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使得每位参与主体都可以随时对某一公共议题在网络空间里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不受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职业状况、价值观念等方面的限制。同时,由于利益、价值观念、受教育程度、职业状况、社会压力、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对于社会议题的价值多元化。
2.议题的社会公共性。网络集群行为的对象为社会公共性议题,现实社会中的公共议题刺激人们的价值观念,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由于人们的利益、价值观念、认知水平、信息的不对称等原因,导致人们信息认知偏差,从而对议题展开广泛的讨论和网络聚集。
3.参与的虚拟交互性。网络集群行为的参与者通过网络空间借助一个虚拟的身份符号就可以进行交互讨论,借助互联网这一媒介,网民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对公共议题进行讨论,表现出个体的现实的不在场,却能实现网络的聚集。
4.发生转化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网络集群行为是由于受到某种信息刺激人们的价值观念、利益等因素而发生,至于何种信息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同时,网络集群行为还可能受到“噪声”、“杂音”等因素的干扰而发生转化,既可能是向理性的方向转化,也可能是向非理性的方向转化,这取决于集群行为的具体形态以及具体形态的集群行为处在何种发展阶段,具有转化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5.社会效应的双重性。当网络集群是正当的合理诉求和以理性、平和的态度进行舆论聚集时,可以促进问题的解决和制度的完善,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管理创新。但是当网络集群行为在发生过程中出现偏差,人们在聚集的过程中由于受“个性的淹没”、“群体极化”、“感染”、“模仿”等因素的影响,发生非理性的、消极的集群现象时,就会导致“网络审判”、“网络暴力”等现象的发生,甚至引发现实的集群行为和件,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 危机事件中网络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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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产生的背景及社会影响
由于全球性风险社会的出现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的增加,加上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社会风险和矛盾,矛盾的积聚以及风险转化引发各种影响公共安全的危机事件不断涌现,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秩序混乱和环境破坏,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在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8]

(一)我国网络的发展为网络集群行为发生提供现实条件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8.3%,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56亿。资料来源于腾讯网,:http://tech..com/a/20120116/000266.htm.微博用户数量超过3亿。网民数量的增加,互联网的普及以及手机、微博等“自媒体”的应用,客观上为网络集群行为的发生奠定了基础。
随着互联网的应用和普及,网络技术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掌握和使用,网络媒介的虚拟性、隐蔽性、交互性、开放性、超时空性、海量滚动性等特点,为人们传播和获取信息提供了一个快捷的平台。在危机频发的风险社会,网络为传统集群行为延伸和拓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网络群体在网络空间聚集,汇聚社会公众的意见,形成一定的网络舆论压力并影响社会生活,在危机事件处置、社会舆论引导、价值理念倡导和政治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已经让人无法忽视与回避,互联网显然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网络群体集散地。

(二)危机事件中网络集群行为的社会影响

1.网络集群行为的积极影响

危机事件中网络集群行为的作用既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网络集群行为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网络集群行为汇聚的社会公众的意见所形成的社会舆论压力,对危机事件的进展和问题的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2)网络集群行为对维护公众权利提供了一个联合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对权力机关的监督,促进他们公正、公平、严格、规范、透明执法。在危机事件中,人们对于权力造成的腐败、不合理制度造成的弊端进行网络意见的汇聚和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一种网络舆论监督和制约权力的力量,对促进社会系统的健康运行具有积极的意义。
(3)我国现在由一个高度政治化的社会结构向现代社会转型,网络集群作为一个民意表达的窗口,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人们参与的习惯,增强了人们积极参与社会生活、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
(4)网络集群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民众表达民意和寻求心理慰藉的平台,网络成为民众在危机事件中对造成的恐惧和焦虑进行宣泄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社会减压阀和社会晴雨表的作用。

2.网络集群行为的消极影响

网络集群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舆论现象,具有强烈的社会批判性和影响力,又是充满矛盾的复合体。在网络集群过程中也会受到其他非理性的、消极的“噪声”、“杂音”的干扰,产生消极影响。
(1)网络谣言的滋生和蔓延。危机事件引起人们的网络聚集,受“集体无意识”的影响,人们在网络虚拟的网络环境中会产生由集体力量控制的非理性状态,由于受利益、阶层、认知水平、信息的不对称、从众、感染、模仿、不安、好奇等因素的作用,人们会在互动中产生情绪化、非理性、狂热性、不负责的言论,导致问题讨论焦点的异化,产生网络谣言、流言等,不利于危机事件的处置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小团体,包括虚拟串联(cybercascades)潜藏着许多危险,在那儿信息不管对或错,都会像野火燎原般地传布开来。”[9]
(2)群体极化现象的产生。在网络集群过程中,具有共同认知的人们会在网络空间里进行互动交流讨论,并会向人们偏向的方向一样,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加上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匿名性等特性,极端化的程度会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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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站的运营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和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自律就是通过自身来约束自己,而不是通过外部的强制力量。“外力强制仅能消极的防止新闻传媒腐败的倾向,优良的新闻媒体必须积极求诸掌握媒体人员高度的道德感与责任心。”危机事件的发生往往会对网络新闻的发展提供契机,但是也存在网站运营企业受到商业化等各种因素的驱使,为了博取点击数而对新闻进行伪装,以刺激、煽情甚至挑逗性的字眼,激发人们的点击,致使出现新闻内容边缘化、娱乐化、虚检测化等现象,为网络谣言等检测新闻提供了传播空间,引起人们网络聚集。还有一些商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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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从业人员没有受过专业的新闻训练,无论在日常新闻处理方面,还是在面对重大政策问题方面,都存在经验不足、素质不过硬的缺陷,致使网络集群行为消极化和非理性化,不仅有损网站运营企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且还引起网络件和影响危机事件的处理进程。
网站运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建立严格的新闻专业标准和新闻评议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和专业素质。首先,建立统一的网络媒介行业人员从业资格标准,提高网络运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使行业从业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能力。其次,制定相应的网络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危机报道中遵守应有的职业道德规范。最后,建立新闻评判标准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危机事件报道中的虚检测和不实新闻,追究其责任,严肃新闻工作纪律。网络媒体应该以负责任的态度来报道危机事件,建立一套规范的网络新闻发布、把关制度,摒弃受商业利益、第一手资料、点击量的影响而故意制造公共议题的行为,同时,面对各种互联网言论,网站从业人员需要谨慎监管、积极应对、还原真实。作为担负国家责任、社会责任和公民责任网络媒介企业,必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有高度的新闻敏感性,要注重新闻价值的挖掘,讲求真实性原则,注重传播效果,形成与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相适应的舆论引导队伍,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网络媒体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公信力,使互联网网站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

(四)完善网络立法,加强网络社会规范体系建设,规范网络传播行为

网络社会中并不存在绝对的自由,自由是相对的。网络虚拟社会也是现实社会的延伸,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立法就是通过外界的力量来约束网络空间的网络传播行为。危机事件的发生往往伴随着网络谣言的滋生和蔓延,引起网络聚集,扰乱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影响互联网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正如经济学家哈耶克说的那样,“如果国家什么都不做,没有任何机制可以被理性地维护。”[11]
完善网络立法,加强网络社会规范体系建设,规范网络传播行为,例如美国为有效管理互联网,先后制定并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约130项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制。我国相继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怎么写作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怎么写作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怎么写作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我国互联网的依法有序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破坏网络传播秩序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查处,切实维护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营造积极、健康、有序、文明的网络环境。

(五)网络监察部门要加强和完善网络信息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

网络监察部门依托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及时发现网络空间里的消极的、非理性的流言,通过信息过滤软件,对敏感的信息进行筛选,采取对传播网络谣言的言论进行屏蔽、删除,对肆意传播网络谣言的IP 地址进行封锁等措施,加强和完善网络信息管理。例如印度《信息技术法》规定印度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查封可疑网站和删除内容,网站则应当在接到通知36小时内删除不良内容,同时网站运营商还需要在声明中清楚告知用户,不得发布有关煽动民族仇恨、威胁国家团结与公共秩序的内容。2010年9月起,印度政府为维护国家安全,要求对黑莓邮件、即时通讯等通讯软件以及脸谱和推特等社交网络平台进行监控,并多次要求上述网络运营商协助政府删除涉嫌违法网络内容。

(六)网民要提高自身的信息认知能力和理性判断力,加强网络道德建设

危机事件发生后,网络聚集行为以及网络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网民对信息认知偏差、煽动引起的冲动、异化感染导致的非理性情绪化倾向。所以,提高民众的信息认知能力,加强自我心理约束、理性判断力以及网络道德建设尤为重要。首先,危机事件发生后要以一种理性平和的心态来看待问题,不要被喧嚣的群体淹没自己的理性判断力,不信谣不传谣,在网络聚集的过程中保持理性和积极的心态,自觉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其次,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网络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供健康积极的网络信息,积极拥护、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传播的政策法规;不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稳定的犯罪活动,不散步网络谣言。开展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公民媒介素养,强化公民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七)建立网络集群行为的监测和分析研究机构

建立网络舆情监测机制和分析研究机构,舆论检测调查机构进行网络舆论调查,及时发现网络舆情导向,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对非理性的网络舆论进行引导。开展网络舆情研判怎么写作,针对危机事件提供阶段性和全程性的舆情检测和分析研判,以不同主题为切入点形成研究报告,收集网络意见反馈等资料进行深度分析和调研,集中反映网络民意,为政府决策怎么写作。加强网络集群行为的分析研究工作,使人们充分认识网络集群行为的本质、属性及其特有的规律,为做好预防工作做好准备。网络集群行为的分析研究机构能使人们对网络集群行为的研究建立一个系统化的认识,有利于充分认识网络集群行为的深层次规律。开展网络集群行为的分析研究,使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和意见成为以后应对网络集群行为的思想源泉和理论支撑。
网络集群行为的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其发生有着深层次的原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网络社会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权威主流媒体与网络媒体舆论引导机制的不断加强,信息的客观、透明、公正,民众公共话语空间的拓展和社会人文关怀程度的增加,那些非理性的、消极的、极端的网络集群行为也将不复存在。
参考文献:
巴克.社会心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176.
[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下册) [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56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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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田育才.网络集群行为与“周森锋事件”[J].新闻世界,2009(12):135-136.
[5]杜骏飞.网络群体事件的类型辨析[J].国际新闻界,2009(7):76-80.
[6]乐国安,薛婷,陈浩.网络集群行为的定义和分类框架初探[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101.
[7]周晓虹.集群行为:理性与非理性之辩[J].社会科学研究,1994(5):56.
[8][美]萨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40-41.
[9][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问题[M].黄维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8.
[10]高度关注网络媒体在件中的影响[EB/OL].(2011-04-27)[2012-03-20].http://news.xinhuanet.com/it/2011-04/27/c_12135541

5.htm.

[11][英]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M].王明毅,冯兴之,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39.
(责任编辑:王小丽)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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