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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责任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责任结论

收藏本文 2024-01-20 点赞:4936 浏览:1346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论文以2011年发生在渤海湾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入手,围绕我国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的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及责任程度、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救济途径与方式展开探讨,对我国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责任制度有着的缺陷进行了浅析,并提出了改善我国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责任的倡议。文章在介绍了我国专家学者对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探讨近况的基础上,在第二部分对目前我国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责任的立法近况进行了梳理,并着重浅析了我国现行立法对海洋环境侵权责任规定的局限性,重点指出我国现行有关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立法中有着的缺陷。一是现行有关海上石油开发环境立法中行政责任欠缺且过多代替民事责任:行政罚款额度偏低,不能起到威慑违法者的作用更不足以为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提供有效保障;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没有对违法者的管理人或直接责任人规定行政制裁措施,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罚的规定过于原则性,不利于提升行政执法效率;海洋环境保护法过多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违法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有显著的行政替代民事的现象。二是民事责任缺失:无论是对责任主体还是求偿主体的规定,都体现出了极大的局限性,不利于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生态赔偿虽已经纳入了损害赔偿的范围,但却缺少与之相应的具体标准和内容。三是民事责任可诉性欠缺:在海上石油污染环境侵权中,受害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举证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环境保护法有关3年诉讼时效时限的规定不利于受害者求偿权的实现;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没有赋予间接受害人、社会团体的诉讼资格,降低了民事可诉性。第三部分对国外有关立法对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的法律规定及其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整理,重点对由美国1990年《石油污染法案》、1978年《外大陆架法修正案》以及《油污责任信托基金》等主要法律构成的美国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以及其相关制度在2010年4月发生在美国的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的运用进行了浅析和借鉴,为后文提出改善我国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责任的倡议奠定了基础。第四部分结合我国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责任立法缺陷,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改善我国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责任展开了深思,主要以以下三个方面展开:改善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民事主体、责任范围、救济途径和方式,赋予间接利害联系人损害求偿资格,将受害者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并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诸如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和损害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等社会化赔偿制度、改善环境侵权集体诉讼和公益诉讼等诉讼制度;二、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行政责任的改善:大幅提升行政罚款的限度,引进行政拘留制度,规定行政代执行制度;三、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政府责任的改善:以法条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政府对公众的告知义务及相应的行政责任,改善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应急机制的法律法规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关键词:海上石油开发论文环境侵权论文民事责任论文行政责任论文政府责任论文

    摘要4-6

    ABSTRACT6-11

    1. 导论11-19

    1.1 不足的提出11-12

    1.2 探讨近况12-17

    1.2.1 海上石油开发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观点综述13

    1.2.2 海上石油开发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形式和责任程度的观点综述13-14

    1.2.3 海上石油开发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赔偿范围的观点综述14-16

    1.2.4 海上石油开发环境污染侵权的救济途径与方式不足的观点综述16-17

    1.3 本论文探讨目的、思路及主要内容17-19

    1.3.1 本论文探讨的目的17

    1.3.2 本论文探讨思路及基本策略17

    1.3.3 本论文的主要探讨内容17-19

    2. 我国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及其局限性19-30

    2.1 我国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之立法近况19-24

    2.1.1 我国法律对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责任主体之立法考察19-20

    2.1.2 我国现行立法对石油开发环境侵权的责任形式及免责情形之立法考察20-22

    2.1.3 我国现行法律对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之立法考察22-23

    2.1.4 我国现行法律对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之立法考察23

    2.1.5 我国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诉讼制度之立法考察23-24

    2.2 我国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立法缺陷浅析24-30

    2.2.1 行政责任自身的缺陷及其对民事责任的代替和干预24-27

    2.2.2 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定缺失27-28

    2.2.3 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可诉性欠缺28-30

    3. 国外对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及实践30-40

    3.1 国外对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及实践30-36

    3.1.1 国外对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30-33

    3.1.2 国外对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追究的实践33-35

    3.1.3 国外对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及实践给我们的启迪35-36

    3.2 国外对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行政责任的规定及其实践36-37

    3.2.1 美国对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行政责任的规定及实践36-37

    3.2.2 法国石油工业巨头道达尔集团为“埃里卡”号游轮溢油污染事故支付行政罚款37

    3.2.3 国外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行政责任的规定及实践给我们的启迪37

    3.3 国外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政府责任及其实践37-40

    3.3.1 以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美国政府的举措看政府在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中的责任38-39

    3.3.2 国外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政府责任及其实践给我们的启迪39-40

    4. 改善我国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责任的路径浅析40-52

    4.1 改善我国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之路径浅析40-47

    4.1.1 进一步建立健全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民事主体制度40-41

    4.1.2 进一步建立健全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41-42

    4.1.3 进一步建立健全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策略42-47

    4.2 改善我国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行政责任之路径浅析47-49

    4.2.1 提升行政罚款限度,加大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成本47

    4.2.2 引入行政拘留制度,强化对侵权行为责任主管人员的法律威慑47-48

    4.2.3 建立行政代执行制度,促使侵权行为人及时积极履行治理义务48-49

    4.3 明确行政管理义务,建立行政责任追究机制49-52

    4.3.1 细化政府对公众的告知义务及相应的行政责任49-50

    4.3.2 健全海上石油开发环境侵权应急机制50

    4.3.3 改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50-52

    5. 结语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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