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法学 >> 民商法 >因果关系大规模环境侵权

因果关系大规模环境侵权

收藏本文 2024-03-23 点赞:8055 浏览:3276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无论是一年前中海油渤海湾漏油事故,还是两年前福建紫金山铜矿污水渗漏事故,只要一被提起,民众还会对当时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心有余悸,惴惴不安。是的,这就是大规模环境侵权所带来的影响和危害。大规模环境侵权本身并非一种新型的侵权方式,是大规模侵权与环境侵权碰撞造成的结果,具有两种“母体”侵权行为的特点,但是它也保有自己的特性——对公共生态环境破坏。大规模环境侵权行为站在大规模侵权行为以及环境侵权行为的肩膀上,给法律学者造成了更大更特殊的难题。结合对大规模环境侵权中特点的浅析,笔者倡议拓宽大规模环境侵权诉讼主体的范围,法律保护的一切权利受到侵害即可得到起诉权。并且鉴于大规模环境侵权会造成生态破坏,政府应该先作为起诉主体追究污染者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如果政府懈怠,则可赋予公益团体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在归责原则方面,我国在大规模环境侵权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这不代表说在大规模环境侵权责任中不用考虑过错,在因果联系推定以及损害赔偿方面对过错的考虑还是十分必要的。在因果联系认定方面,应该有针对性的将大规模环境侵权行为进行分类,再根据不同污染种类以及造成的损害来分别适用不同的因果联系推定方式。对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明确分类,逐步放开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对于主观恶性大污染损害严重的侵权者,要施以惩罚性赔偿。但是不能一味的将法律天枰倾向受害者,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我们也需要确定合适的免责事由以及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额来维护污染者的权利。关键词:大规模环境侵权论文归责原则论文因果联系论文免责事由论文损害赔偿论文

    内容摘要4-5

    Abstract5-8

    一、 引言8-11

    (一) 不足的提出——关于两则案例的浅析8-9

    1. 福建紫金山铜矿污水渗漏事故8

    2. 2011 年中海油渤海湾漏油事故8-9

    (二) 案件折射出的民法不足9-11

    二、 起诉主体11-19

    (一) 明确诉讼主体,对保护利益做扩大解释11-14

    (二) 在大规模环境侵权诉讼中引入公益诉讼14-19

    1. 引入公益诉讼的前提——大规模环境侵权对公共生态环境的破坏14-15

    2. 在大规模环境侵权中引入公益诉讼的可行性15-19

    三、 归责原则19-23

    (一) 大规模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在我国的近况19-20

    (二) 大规模环境侵权中考虑过错的作用20-23

    四、 因果联系23-30

    (一) 大规模环境侵权因果联系认定在我国的近况23-25

    (二) 大规模环境侵权因果联系在国外的认定策略25-27

    1. 美国关于因果联系的规则25-26

    2. 日本关于因果联系的规则26

    3. 德国关于因果联系的规则26-27

    (三) 改善我国大规模环境侵权因果联系认定策略27-30

    五、 免责事由30-37

    (一) 大规模环境侵权免责事由认定在我国的近况30-31

    (二) 不可抗力31-33

    (三) 第三者过错33-34

    (四) 受害者自身的理由34-37

    六、 损害赔偿37-51

    (一) 大规模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在我国的近况37-40

    (二) 大规模环境侵权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的适用不足40-44

    1. 是否引入纯粹经济损失赔偿40-43

    2.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实现的方式——环境责任保险43-44

    (三) 应不应该在大规模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44-47

    (四) 惩罚性赔偿数额如何确定47-51

    结语51-52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