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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联合国论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制度下人道主义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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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2011年以来革命风暴开始席卷中东地区,中东北非等阿拉伯世界国家的大洗牌深深影响着世界经济形势和世界格局,在这里交织着宗教冲突、种族问题、资源能源冲突等复杂的利益格局,因此成为世界各国和联合国最为关注的地区。叙利亚作为地理和战略的中心,其国际战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2011年10月4日和2012年2月4日,联合国安理会两次否决了关于叙利亚的决议草案。但是接连的武装冲突和局势持续紧张,特别是2012年5月25日于叙利亚胡拉镇发生的武装冲突造成了大量平民的死亡,胡拉惨案的发生也使国际社会思考是否对叙利亚进行人道主义干涉,联合国安理会在其中应发挥怎样作用。对于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建议,叙利亚总统认为这属于叙利亚国内事务,因此,本文主要论述“人道主义干涉”是否违背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在人权与不使用武力和不干涉的原则发生冲突时,在集体安全保障制度下如何保障人权。

一、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是随着冷战结束后世界局势发展和局部动乱的局势下,在人道主义的理念下对世界各国的“违背基本人权”的国内事务进行干涉,但在联合国宗旨和原则下,要求各国保护国民的基本人权也成为不可回避的国际问题,因此,从其产生和发展就一直受到广泛的争议。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

《奥本海国际法》中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当一国国内存在着有组织的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无力制止这类行为或干脆就是这类行为的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或者一国政府无力或不愿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方面的其他应有责任时,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取的针对该国政治权力机构旨在制止这类大规模践踏人权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行动。[ Robert Jennings and Arthur Watts,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Longman,9th edition, Vol.1, Introduction and Part 1, London: Harlow Essex, 1992, p. 430, p. 432.]首先,这个定义中的强制性干预行动指的就是使用武力的干涉。其次,这里的“国际社会”,应当包括国家单方面和现代国际法根据集体安全保障制度实施的人道主义干涉,但是虽然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是为了防止对人权的大规模侵犯使用武力,但是以个别的国家或者组织进行人道主义干涉仅仅依照其自身的判断,加上为了阻止什么样的人权在什么程度上受到侵害而可以使用武力并不明确,因此,这种个别国家或集团为保护人权依据自己的判断能否使用武力存在尖锐的对立,[ 松井芳郎、佐井晴夫等著,辛崇阳译,《国际法》(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5页。]但笔者认为,此种国家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由于违背主权的不干涉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是应当被禁止的。因此,本文所论述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建立在集体安全保障制度下的,由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人道主义干涉。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基础

1.《联合国宪章》及“国际人权宪章”对人权的保护和规定,成为“人道主义干涉”成立的法律基础。由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目的就是防止对人权的大规模侵犯,因此,保护基本人权成为人道主义干涉被西方大国认为是合理合法的原因。而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认为促进和保障基本人权是联合国的主要目标之一。《联合国宪章》序言部分规定了“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此处的公共利益应当按照目的解释解释为包含人权的内容。特别在联合国大会通过一系列“国际人权宪章”后,使得“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得到了重新认识。特别在冷战之后,“人道主义”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当一国家出现严重侵害其本国人民的基本人权时,以联合国名义开展的“人道主义干涉”有了更加有力的理论基础。
2.保护的责任理论的发展。自从1994年卢旺达和1995年科索沃的种族冲突造成了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起,[ 1994年卢旺达胡图族和图西族种族发生仇杀,致使数十万图西族人被杀;1995年科索沃塞族和穆族发生仇杀,数千穆族人被杀。]国际社会变开始认识到将人权完全作为国家内部事务而对其置之不理将会造成巨大的人道主义灾难,必须寻找有效的办法应对这种大规模的人道主义危机,“保护的责任”这一概念也在此时开始产生并得到发展。[ 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平时法》第1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3版,第236页。]2001年《保护的责任》的报告,首次提出了保护的责任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003年和2005年联合国的报告也强调了保护的责任在安理会集体安全保障制度下的保护顺位及合法性;在联合国通过的《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中定义了“保护的责任”,指“保护人口免遭种族大屠杀、种族清洗、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责任”。[ 《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2005年9月20日,第26页,www.un.org/chinese/ga/60/docs/ares60_2.html]同时,将人道主义军事干预行动严格限定在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框架下。

二、不干涉原则与人道主义干涉

《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大会决议第2625号决议(《友好关系宣言》)为了促进国家间友好关系和合作,列举了气象国际法原则,即不使用武力、争端的和平解决、不干涉、彼此合作、人民的同权与自决、主权平等以及诚实履行义务等。[ 松井芳郎、佐井晴夫等著,辛崇阳译,《国际法》(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0页。]其中不干涉原则作为保障国家主权的基本原则被国际社会认为是不可动摇的基础原则。但是“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对不干涉原则造成了冲击。

(一)不干涉原则及其新发展

不干涉原则指,在国家主权的作用之下,各国在不违反国际法的前提下,可自由地处理其内政和对外关系,他国负有对此不干涉的义务。[ 松井芳郎、佐井晴夫等著,辛崇阳译,《国际法》(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4页。]不干涉原则已经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但是当一国发生内乱时,国际社会的态度,即是否应当给予交战双方援助,还有所争论。在此种内战中应当排除解放遭受殖民统治的人民的武装斗争。因此,当在一国内部发生夺取政权的内战时,有学者认为从尊重自决权的角度,无论是对政府方还是反政府方进行援助时都应慎重。同时,《友好关系宣言》等设计不干涉原则的国际法文件仅仅一般性的规定了“不应介入他国内战”。[ 同上。]
随着世界格局的变化,特别是冷战结束之后,各国对政府方或反政府方进行援助的方式的干涉减少了,但是由于冷战后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的重视,开始了以保护人权为由介入干涉他国内政外交。在1999年的科索沃争端中,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以为了保护阿尔巴尼亚居民受到的大规模

摘自:毕业论文摘要范文www.udooo.com

的人权侵犯为理由,对南斯拉夫实施了大规模的空炸。但这种个别国家或集团根据自己的判断为保护人权而使用武力的方式,受到了强烈的指责,也并不属于集体安全保障制度下的人道主义干涉,这仅仅是个别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干涉他国事务的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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