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法学 >> 刑法 >分析累犯累犯量刑制度

分析累犯累犯量刑制度

收藏本文 2024-02-26 点赞:10107 浏览:4323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我国累犯制度的设立倾向于行为中心主义,在成立的条件上仅限于前、后罪的性质及间隔时间,而未明确规定累犯的人身危险性,但是累犯的人身危险性这一人格要素是客观有着的,在量刑时也是有所考虑。但是如何在量刑中具体操作人身危险性这一人格要素,却无清晰的做法,这使得在对累犯的处罚上普通累犯与特别累犯都一律规定为以重处罚,这一量刑原则过于笼统、单一,不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累犯量刑中的贯彻。笔者认为这种简单的规定累犯以重处罚的量刑原则是不改善的。虽然目前已有学者提出对于累犯应当设置一个由可以以重处罚、应当以重处罚到加重处罚这样一个以宽到严的量刑幅度,但是以什么样的标准进行区分并无深入的讨论。由此笔者想以此为出发点展开论述,认为在承认累犯人身危险性合理性的前提下,应当在累犯量刑时引入人格评价制度,通过借鉴心理学中有关人格评价的论述以及累犯的一些客观行为体现去预测其人身危险性,进而使得普通累犯之间以及普通累犯与特别累犯之间在量刑上有所区别,同时也使得累犯在量刑时所依据的内容更加详实、丰富。本论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累犯量刑制度的近况。首先,介绍了累犯概念的学术之争,以行为中心论和行为人中心论的角度对累犯的概念进行了比较,认为应当采取以行为中心的累犯概念为基础兼顾行为人中心的累犯概念,虽然在累犯的构成要件上无需明确人身危险性这一人格要素,但在量刑中应当充分的予以重视。其次,对累犯量刑的原则和论述依据进行了浅析,认为以重处罚是符合报应刑论、目的刑论以及责任主义的原理。再次浅析了我国累犯量刑制度的缺陷,其中包括:一、缺失人格评价制度、二、累犯量刑原则单一两方面的缺陷。第二部分,人格评价论述概述。首先,对人格评价的概念进行比较浅析,以而得出累犯个体内在的、所特有的、区别于他人的相对稳定的反社会倾向性心理,以而具有个体识别作用的人格特点是量刑中应当重点考虑的。其次,对人格评价的论述进展历程进行了梳理,人身危险性概念经历了以否定到肯定的历程,现阶段在对累犯量刑时应当将其人身危险性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再次,通过列举精神浅析的人格评价论述、特质论的人格评价论述、学习性人格评价论述对人身危险性测评的影响,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心理学方面的探讨成果对累犯的人身危险性进行测评。第三部分,设置累犯人格评价制度。首先,对累犯人格评价制度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笔者认为累犯人格评价制度就是通过对累犯的生活环境及其客观的行为体现去发掘其个体内在的、所特有的、区别于他人的相对稳定的反社会倾向性心理,以及基于此来判断累犯个体是否是具有较强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通过人格评价,以犯罪人格的有无及犯罪人格在累犯人格中的程度为基础,可以将累犯分为典型累犯与非典型累犯。典型的累犯就是其犯罪人格已经占据其整个人格中十分重要的位置,由于其长期生活在有利形成犯罪的环境中而很可能体现为善于伪装、以犯罪为荣、犯罪思想较为顽固。非典型的累犯则是犯罪人格并非占有其人格的主导地位,其后罪可能属于犯、机会犯,后罪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并非已经形成固定的犯罪人格而导致其犯罪。其次,对设立累犯人格评价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浅析论证,认为设立累犯人格评价制度有利于实现对累犯科学地评价、有利于实现累犯特别预防的目的、细化累犯量刑的情节以及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再次,在刑事诉讼中设立判决前人格评价制度,通过运用心理学知识以及调查累犯的一些外在行为体现、生活环境去直观的了解累犯的人格,以而保证累犯人格评价在程序上的可行性与累犯量刑所依据材料的科学性。第四部分,人格评价对累犯量刑的影响。根据不同类型累犯的危险性人格评价的不同提出了普通累犯可以以重处罚或加重处罚,特别累犯应当以重处罚或加重处罚。首先,列举了可以以重处罚的普通累犯情节与可以加重处罚的累犯情节,并对以重幅度做了详细的规定。其次,以刑罚隔离论述为基础对加重处罚的必要性进行了浅析,并提出了加重幅度不应超过后罪应判处有期徒刑的三分之一。通过以上改善我国累犯量刑的深思,使我国对累犯所适用的刑罚能够更有效的改造累犯以预防犯罪的发生,而非简单笼统的对累犯以重处罚了之,同时还可以兼顾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与保障累犯人权的目的。关键词:累犯论文量刑制度论文人格评价论文制度改善论文
本论文由www.udooo.com,需要查抄袭率论文可以联系人员哦。

    摘要4-6

    Abstract6-9

    目录9-11

    引言11-13

    1 我国累犯量刑制度的近况13-24

    1.1 累犯的概念13-15

    1.1.1 累犯概念的学术之争13-14

    1.1.2 我国现行的累犯概念14-15

    1.2 我国累犯量刑的原则15-18

    1.2.1 以重处罚原则15

    1.2.2 累犯以重处罚的论述基础15-18

    1.3 我国累犯量刑制度的缺陷18-24

    1.3.1 缺失人格评价制度19-21

    1.3.2 我国累犯量刑原则单一21-24

    2 人格评价论述概述24-30

    2.1 人格评价的概念24

    2.2 人格评价论述进展的历史脉络24-25

    2.3 人身危险性测评与人格评价论述25-30

    2.3.1 人身危险性与精神浅析的人格评价26-27

    2.3.2 人身危险性与特质论的人格评价27-28

    2.3.3 人身危险性与学习论述的人格评价28-30

    3 设立我国累犯人格评价制度的设想30-42

    3.1 累犯人格评价制度的内容30-32

    3.1.1 累犯人格评价制度的概念30-31

    3.1.2 以人格评价为基础的累犯分类31-32

    3.2 设立人格评价制度的合理性浅析32-34

    3.2.1 有利于实现对累犯科学地评价32

    3.2.2 实现累犯特别预防的目的32-33

    3.2.3 细化累犯量刑的情节33-34

    3.2.4 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34

    3.3 累犯人格评价制度的设计34-42

    3.3.1 以并合论思想为指导34-37

    3.3.2 累犯人格评价的主体37-38

    3.3.3 人格评价活动开始及评价材料出示的时间38

    3.3.4 人格评价的内容和策略38-40

    3.3.5 与公诉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及法庭审理审理期限冲突不足40-42

    4 人格评价对累犯量刑的影响42-50

    4.1 普通累犯可以以重处罚或加重处罚42-45

    4.1.1 可以以重处罚的普通累犯情节43-44

    4.1.2 可以加重处罚的普通累犯44-45

    4.1.3 以重幅度的探析45

    4.2 特别累犯应当以重或加重处罚45-49

    4.2.1 加重处罚的必要性46-47

    4.2.2 加重幅度探析47-49

    4.3 累犯量刑立法倡议49-50

    结语50-51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