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教学 >> 中学教学 >> 中学体育教学 >“人肉搜索”中权利冲突与规制必要性

“人肉搜索”中权利冲突与规制必要性

收藏本文 2024-02-07 点赞:23897 浏览:10723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公民的权利与隐私权保护制度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以为目的,无论是的保护还是个人空间的禁止他人入侵都是为了保持个人的自由状态。“人肉搜索”现象存在相关权利的冲突,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
关键词:“人肉搜索”;权利冲突;规制

一、“人肉搜索”中的与权利冲突

(一)的概念及意义

权利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化演进必不可少的力量。作为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许多思想家和法学家都试图从不同的方面对其进行解说。中外学者对权利本质的阐释主要有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可能说、规范说等,在中国,好多学者用要素解释方法诠释权利,夏勇先生把一项权利的成立归结为五大要素,即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以上述五要素中任何一种要素为原点,以其他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这就要看你强调权利的哪个方面”。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在各种场合采用书面、言词等方式表达、宣传其思想与观点的自由;公民享有,但是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中都是有限制的,这个限制就是的法定范围。除法律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加以禁止或限制”。②“不仅保障公民有权提出对国家公共管理活动的看法与建议,而且也保障表达个人的意愿以及对他人和社会评价的自由。”③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已经成为公民行使权的一种工具。我们应该肯定互联网在我国政治建设进程中的推动作用。一方面,网络信息具有交互性、及时性的特点,这就打破了传统大众新闻媒体对话语权的垄断,使得信息自由传播和自由表达得到实现。网络可以让人们宣泄内心的不满情绪,缓解各方面的压力,使网络社会“减压阀”的作用得到发挥。另一方面,网络还是亲民问政的一种有效方式,网络的存在消除了公民的畏官心理,人们可以充分地发表意见、主张权利,这同时也节约了政府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

(二)“人肉搜索”与权利冲突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界限的。西谚云:“你可以挥舞你的拳头,但不能砸着别人——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人们自由的行使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否则就失去了其行使的正当性。除法律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禁止或限制公民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人肉搜索”为公民提供广阔空间的同时,也有一定的限度,公民在网络环境中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也应当尊重其他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关于与隐私权保护的限度问题是“人肉搜索”第一案中争论的焦点之一。隐私权被理解为一种“不受干预的权利”,本文认为,公民的权利与隐私权保护制度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以为目的,无论是的保护还是个人空间的禁止他人入侵都是为了保持个人的自由状态。
长期以来,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广泛地存在于我们的司法实践当中,也一直是我国法学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国内很多法学家都做过不少研究。关于“人肉搜索”中是否存在与隐私权的冲突这一问题是最近几年来法学界一直关注的问题,很多人认为“人肉搜索”中存在与隐私权的冲突,本文认为“人肉搜索”中不存在权利冲突问题,下面就从权利冲突的概念来对这一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权利冲突是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所发生的冲突。通常来讲,权利冲突发生于、存在于两者或者两者以上之间,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合法权利主体之间”。④根据这一定义,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主体必须是合法的权利,如果权利中有的权利的行使是违法的或者甚至全部权利都是违法行使的就谈不上权利冲突问题,那样就按法律规定的承担责任方式来解决问题就可以了。
“人肉搜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广义的“人肉搜索”,这一过程是人们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求知的过程,不存在权利之间的冲突;另一类是狭义的“人肉搜索”,包括正义的道德批判和暴力的“人肉搜索”。正义的道德批判是网民的行使与社会丑恶现象的博弈,例如前文提到的“林嘉祥女童案”,网民们行使对丑恶现象进行舆论批判是行使正当权利的体现,而林嘉祥的行为本身就是侵犯别人权利的行为,其不具有合法正当性,网民权利的合法性与“人肉”对象的违法性二者之间自然谈不上权利冲突问题;暴力“人肉搜索”中,情绪过于激动的网民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在这里,网民行为的违法性与“人肉”对象权利的合法性也之间也谈不上权利冲突的问题。

二、对“人肉搜索”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一)是弥补现有立法漏洞,更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需要

网络环境中侵害隐私权较之普通隐私侵权有其独特特点,也正基于这些新特征,导致维护和保护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变得尤为复杂,受害者在寻求司法救济的过程中也屡陷困境。如何遏制网络侵权?有关国家和地区曾纷纷进行网络立法,希望通过法律规制、行业自律等方式,在保证公民享有网络权力的基础上,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有必要完善法律保护机制,以预防和减少网络环境中隐私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同时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空间。
(二)是尊重和保障人

源于:大专毕业论文www.udooo.com

权的要求
1997年10月27日,我国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成为核心的宪法原则。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隐私权是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侵权的“人肉搜索”行为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了侵害,对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行为进行规制,会大大促进法治建设的进(下转第23页)(上接第19页)步,也有利于人权事业的发展。

(三)、是应对现代科学技术挑战,加强网络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现代社会科技的迅猛发展,对法律的挑战无疑是十分巨大的。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对隐私权的保护显得更为迫切。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人类改造社会铺平了道路,但同时也对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人肉搜索”的出现使人们改变了对传统搜索引擎和隐私权的理解,广大网友的“热情参与”使隐私权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两面性,网络技术也不例外,我们要利用其积极作用,同时对其消极面加以规制,从而使其更好地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怎么写作;另一方面,网络的开放性和便利性,使具有越来越高的商业价值,利用他人的进行商业活动变得更加“轻而易举”,网络道德文明的提高被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总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断加大,其侵害后果也往往更加严重,相应地,法律也要对暴力“人肉搜索”进行规制,对个人隐私提供更多的保护。
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文明的要求也更为强烈,与此同时,对隐私权等精神人格权保护的要求也日益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强烈要求。在此背景下,人的尊严更为重要,“隐私权的实质是人的尊严,侵害隐私权就如同剖开人的胸膛去窥看人的心脏,这是残酷之极的一种侵害”。⑤现代社会应该规范网络文明,为个人隐私权提供更有利的保护,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
综上,笔者认为“人肉搜索”中存在相关权利的冲突,在权利保护日益成为人们迫切需要的今天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
注 释:
①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页.
②参见许崇德、张正钊:《人权思想与人权立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9页.
③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运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204页.
④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⑤徐显明:《人权建设三愿》,载《人权研究》(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