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信息化产业飞速进展的今日,高端技术产品的价值逐渐得到市场的认可。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版权人通常会采取技术措施,以达到限制他人访问、利用、制约、修改及的目的。这些技术措施的出现有着两个不足,其一,它们不能绝对实现对软件版权的保护,版权人设置的技术措施极有可能被更高新的技术所规避。其二,这些技术措施有可能妨碍公众的合理利用权,造成版权人权利滥用的局面。反技术规避制度的有着能够合理解决这两个不足,当然,前提是我们拥有一部科学而健全的相关法律。精雕公司与奈凯公司关于著作权纠纷案是我国自修改《著作权法》、明确提出“反技术规避”以来第一起以此为据的案件。由于我国版权法中并没有对“技术措施”、“反技术规避”的定义及范围进行详细的描述,故法院的判决引发了很多争议。原告对软件的输出文件格式加密的行为属于为保护软件版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但是由于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与其他产品的捆绑销售,故技术措施的有效性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通过技术上的浅析,被告输出文件格式的行为应当视为对技术措施的规避,但是由于原告的技术措施不具备法律保护作用,由此不属于“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被告的行为没有触及原告的法律权益,并且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软件的兼容,故此该行为应当属于“反技术规避”中基于合理利用的特例。关键词:技术措施论文反技术规避论文合理利用论文
摘要5-6
Abstract6-8
第1章 引言8-11
1.1 探讨目的8
1.2 论述背景8-9
1.3 探讨作用9-11
第2章 案情及争点11-15
2.1 案情11-13
2.2 案件争点13-15
第3章 评析15-23
3.1 给Eng文件加密等同为给JDPaint软件加密16
3.2 原告所采取的行为不是有效技术措施16-19
3.3 被告的行为没有违背反技术规避规则19-20
3.4 被告的行为是合理利用行为20-23
结论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