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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百年变迁轨迹与特征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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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国高等教育一百多年的沧桑历程中,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沿着形成期的免费教育制度→民国时期的有偿上学教育制度→1949~1979年的政府统包统揽教育制度→1980~1989年的收费制度序幕再度拉开→1989~1996年的双轨收费制度→1997年至今的全面收费制度的轨迹变迁。中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变迁过程中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是政府、高校和学生(或家长)三个利益相关群体相弈的结果。
[关键词]中国高等教育 收费制度 变迁轨迹 特征
[作者简介]蓝秀华(1970- ),女,广西钦州人,桂林医学院教育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基本原理。(广西 桂林541004)
[课题项目]本文系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基于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西部高校教育怎么写作满意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编号:2011C0057)
[]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4-0020-03
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轨迹与西方高等教育的发展有所不同。中国近代意义上的高等教育并不是从古代高等教育自然演进而来,而是效法西学、改造书院、创办学堂形成的。1898年京师大学堂的创立,标志着中国高等教育的正式开始。在高等教育一百多年的沧桑历程中,其收费制度也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跌宕起伏。中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经历了哪些阶段?其特征如何?在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成为关注焦点的背景下,研究和探讨这些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变迁轨迹

(一)高等教育形成期的免费教育制度(1898~1905)

中国近代高等教育萌芽于19世纪末形成于20世纪初。当时,国家正处于危难时刻,爱国志士提出“教育救国”主张,清政府迫于国内外双重压力,提出废科目兴学校,广开学堂,学习“西文”“西艺”等实用知识,以富国强兵。学堂的办学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但办学规模很小。当时,除少数大学堂的学生人数达到300人外,一般学堂都在100~200人之间,学生多为达官绅商之子弟。据记载,河南大学堂刚开设之时,由于招生困难,学堂不仅免收学费、膳食费,而且给学生发放膏火、津贴、考试奖金等;所有的物品,都由学堂供给,学习用的参考书也可以任意求取。①又如京师大学堂在1898年创办时,其学费、膳食费免收,学生如果学习成绩及表现很好,还可以获丰厚的奖学金。浙江第一所新式高等学堂——求是书院,在1897年招收学生时,不仅免收学费,而且还每月发给伙食费银元3元、杂费银元2元,月初、月中考试成绩优秀的还可以得奖金。②学生领到的这些高额津贴,不但可以维持自己在学堂的学习和生活,而且还可以用来做其他娱乐活动如看戏、逛胡同等。由此可见,尽管当时的清政府内忧外患、财力不支,但在高等教育建立之初还是倾其所能,为学子们提供免费的高等教育。当然这与我国“学而优则仕”的官学传统密不可分,古代读书人的唯一出路就是做官。清代前期,无论是国子监、府学、县学,还是民间举办的书院,都难寻教育收费踪迹。学生不仅可以免费入学,而且还可以领取公费津贴。读书、接受教育、参加科举考试,这为下层民众提供了改变自身命运、向上流动的机会。

(二)民国时期的缴费上学有偿教育制度(1906~1948)

1905年废科举、兴学堂是一条划时代的分界线,它标志着中国近代人才培养制度的根本变革。科举既废,成千上万童生举子昔日的仕进之途被切断,学堂供不应求。1906年以后,清政府内外交困,经济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不堪高等教育全部办学费用的重负。为了降低教育成本,官办学堂不仅取消了学费的优待,还开始逐步征收学生的学费和膳费。1906年11月10日,学部颁发《通咨京外征收学费章程》,规定除师范学堂、艺徒学堂全免,初等小学堂暂予酌免外,各级学堂征收学费。③这是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史上的最早佐证,开创了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先河。从此,高等教育免费制度暂告一段落。
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废除了清末的教育制度,但在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上继续实行缴费上学的有偿教育制度。1912年9月教育部颁布《学校征收学费规程令》和《征收学费令》,明确规定:高等专门学校征收学费,每月银圆自二圆至二圆五角。大学征收学费每月银圆三圆。④1917年国立北京大学本科学生年缴学费30元,预科学生年缴学费25元。1920年国立东南大学,学生每年缴学费40元,膳宿费自理。⑤在当时社会,国民经济相当困难,普通家庭几乎没有什么经济来源,收入较低。据1923年农商部颁布的统计:普通工人平均月工资不足16元,北京西郊农民每户年平均净收入201.5元。⑥在这种经济情况下,普通百姓无力支付生计之外的教育费用,学生入学的人数锐减,高等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富裕阶层的子女。
20世纪30年代,在大批爱国志士、知识分子的倡导下,大学入学人数逐年增加,办学规模也不断扩大,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迎来了繁荣时期。当时,大学分为国立大学、私立大学和教会大学三类,其收费标准也按大学的不同层次来收取。由国家教育专款支撑的国立大学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的收费最低,平均学费为20~40元,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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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免,但最难考取;私立大学的收费次之,如私立天津南开大学,一年的学费只有60元、宿费两学期30元;收费最高的是具有西方背景的教会大学,如燕京大学,1934年学费为110元,住宿费为40元。⑦30年代,上海一个典型的工人4口之家,每年平均生活费为454银圆,普通工人每月平均工资为22银圆。⑧由此可知,国立大学的学费相当于普通工人家庭生活费的5%~10%,即一个月的平均工资;私立大学的学费相当于15%,即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教会大学的学费相当于25%,即五个月的平均工资。此时的大学,针对不同的办学主体,不同的受教育人群,自发形成了不同收费标准的多样化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民众可根据自身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为子女选择不同的大学接受教育,高等教育呈多样化发展态势。
(三)新中国成立到70年代末的政府“统包统揽”免费教育制度(1949~1979)1949年10月,新旧政权交替,中国取得了执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开始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从1949年到前期,国家百废待兴,各行各业急需大批建设人才,发展高等教育成为迫在眉睫之事。政府接管了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并对旧大学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造与调整。收回了教会大学的办学权,接管了国立大学,改造了私立大学。从此,教会大学在中国大地上一去不复返,国立大学、私立大学变成了部属大学、地方大学等公立大学。高等教育也开始发展壮大,为新中国培养了数以百万计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1950年6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通过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等一系列教育改革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规定对高等学校的设置变更或停办,大学校长的任免,师生的待遇,经费的开支标准,大学办学的各方面如入学、考试、毕业、课程设置、教学组织和行政组织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政府开始对高等教育实行统包统揽制度。从1949年到1979年30年间,中国高等教育一直都是实行免费教育制度。1949年至1965年,高等教育实行完全福利制度。在当时国家财力相当薄弱,九年义务教育都还没普及的国情下,国家花大力气举办高等教育,并实行免费教育制度,这是对高等教育的格外重视,也是希望高等教育尽快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更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期间,社会经济发展遭到严重破坏,高等教育遭受重创,师生都到农村厂矿接受再教育,高等教育停滞不前。结束后,一方面工农业恢复生产和建设,各行各业急需大量人才;另一方面,经历重大浩劫的高等教育逐步恢复元气,同时中断十年的高校招生入学考试制度也恢复,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意十分强烈,这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空气。此时的高等教育不仅不收任何费用,而且普遍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给予每个学生发放生活津贴,学子们再次享受到无忧无虑的免费高等教育。

(四)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序幕再度拉开(1980~1989)

20世纪80年代以降,我国高等教育规模逐步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导致了教育经费需求不断增加,而同期我国预算内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高校办学经费紧张。为缓解这一矛盾,部分高校开始尝试招收自费生。1980年全国高校招生工作会议提出,一些高校和地区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任务之外,可以招收一些自费走读学生。根据这一会议精神,部分高校开始招收少量的自费走读生,实行缴纳部分培养费和走读上学、国家不包分配的办法。从此,中国高等教育再度拉开了收费制度的序幕。1984年原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指出:普通高校在国家计划招收公费生和定向生之外,可以招收市场调节的自费生和委培生。1985年,《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改革大学招生的计划制度和毕业生分配制度,高校在完成国家规定的招生计划外,可以增加“单位委托培养”和“自费生”两种类别。单位委培学生和自费生都要向学校缴纳一定数量的培养费。从此委培生和自费生的人数不断增多,到1987年,全国毕业的委培生和自费生分别为35223人和3076人;同年全国招收的委培生和自费生分别为52307人和10640人,占全部招生人数的8.5%和

1.7%。⑨

(五)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后期的双轨收费制度(1989~1996)

1989年3月2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通知》中关于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培养费用由国家提供,学生上学一般应交学杂费;联合培养、委托培养的学生由委托单位根据规定向学校支付培养费用;自费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和学杂费。该方案要求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于1989年招生时实施,其他普通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1990年全面实行。同时考虑到一般学生家庭当时的经济收入水平和实际承受能力,开始时收取学杂费的数额不能太高,一般掌握在每学年100~300元为宜。1989年8月22日,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普通高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宣布对普通高校学生(师范、农林专业的除外)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学杂费标准,一般地区以每学年100元为宜,经济特区和广东、上海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可适当高些;住宿费标准,一般每学年20元左右,住宿条件好的可适当多收一些。当年全国大多数高校都收取100~300元不等的学费及30~60元的住宿费。1990年7月9日,原国家教委联合其他部委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的暂行规定》,把自费生完全纳入国家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招生人数,但不包分配。自费生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国家任务招生培养同类学生所需的实际经常费用,也不要低于国家任务招生培养同类学生所需实际经常费用的百分之八十”。这一系列举措在政策上充分肯定了高等教育应当实施成本分担和补偿制度,确立了我国高等教育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的“双轨制”系统。1993年2月13日,、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明确指出:“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逐步实行收费制度。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上大学原则上均应缴费。”这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完全放弃了免费教育制度,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和补偿制度开始粉墨登场。
1993年8月,东南大学和上海外国语学院率先进行招生并轨和收费改革的试点,取消了过去在招生录取和学费标准上划分“公费生”和“自费生”的双轨运行办法,将国家计划招生、委培生和自费生的录取及收费标准统一起来,同一院校同一专业按同一标准进行录取和收费。改革试点推出后,得到大多数学生家长的拥护。1994年,招生收费并轨改革试点在全国39所部属院校进行,并逐步向全国推广。1995年改革试点院校扩大到246所,同年8月,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发布《关于1995年普通高等院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对招生收费改革试点院校的收费标准进行规范。规定实行公费生与自费生招生并轨的高校,其收费标准一般专业每生每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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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200元,个别发达区、居民收入较高地区可适当上浮10%。针对艺术院校的特殊性,1996年7月1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在《关于1996年普通高等院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对艺术类院校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规范。艺术类院校1996年招生收费并轨改革的学费标准,区分不同专业可按每生每年2640元、4000元和6000元的标准进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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