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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高考彻底解决异地高考理由需重建招考方式电大

收藏本文 2024-02-20 点赞:17701 浏览:7352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在今年年初举行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强调,今年各地要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他表示,现在各地标准不一样,教育部完全理解,也充分尊重,方案对当地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利益都要照顾,要制定合理、合法、合情的门槛,争取多数人认同”。那么,怎样的异地高考门槛才合理、合法和合情呢?

一、各地开放异地高考设置不同门槛

截至2013年元旦,据媒体公开报道,仅有4地尚未出台异地高考方案,具体包括西藏、青海、天津、海南。根据各地已出台的相关政策,黑龙江、安徽、重庆、河北、湖南、吉林、辽宁、浙江、江苏、河南、云南、湖北等地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2013年即可在当地参加高考。
分析各地出台的方案,大致可以分为4类。一是以北京为代表,出台了过渡方案,设置的开放门槛相当高,只开放了高职,方案称:“自2014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已满6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6年,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习年限的,可以在北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这一方案被网友指责为“没有方案”“交白卷”。
二是以上海、广东为代表,与居住证政策结合推行异地高考。上海将于2014年实施与《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条例》相衔接的异地高考政策,广东则分三步逐渐实施。
三是以黑龙江、浙江、江苏为代表的异地高考政策,以随迁子女的学籍为主,同时对随迁子女父母的工作、住所提出一定要求。政策规定,拥有高中3年当地高中学籍,提供父母工作和住所证明即可在当地报名高考。当然,每个省市的具体实施细则略有不同。
四是以江西为代表,只对学籍提出要求,不对随迁子女父母的职业、住所、社保等做出要求。江西的政策是:“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高中阶段具有1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学籍的,可在我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享受与本省户籍考生相同的招生录取政策,自2014年开始实行。”

二、北京、上海、广东为何对异地高考门槛“精打细算”?

这其中,北京的方案引起的关注最多。对此,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副市长洪峰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房山代表团小组会上谈到,不久前北京市宣布将在2013年制定“异地高考”具体实施方法,在这之前,将再实施一年的“过渡措施”。他解释说,一开始异地高考的设计方案是很细的,方案针对北京外来700多万人,分成4类,每一类通过个人的所属产业、住房、劳保等各种条件打分,达到足够分数的家长的孩子可以参加高考,没有达到则再继续争取。但是因为具体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精细化管理程度不够,提供不了应有的数据,这个详细的方案无法得到落实,只能采取一年过渡期的方式。
姑且不论用“积分制”方式开放异地高考是否合理——在北京、上海,这被认为是不得已的办法,就是采取这种方式,也存在两种选择:一是达到某个规定的积分,就可以享有异地高考的权利,不限比例、数量;二是积分标准不断调整,最终使能享有异地高考的随迁子女保持在一定比例,或者一定数量。如果是前者,决策者根本不需要掌握精细的流动人口数据,公布积分标准之后,由流动人口自主申请,再根据达到积分的人数,协调高考录取指标;如果是后者,决策者则很在意按照这一标准,究竟会有多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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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享有异地高考。因此,就需要精准数据了,这包括眼下的精确数据以及未来可能变动的数据。
对于眼下这方面的精确数据,地方政府其实是比较容易获取的。客观而言,当地政府全面掌握所有流动人口的信息确实有一些难度(有的没缴纳社保、没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居所),可是,北京采取积分制开放异地高考,积分的指标必然有社保、纳税等项目,而掌握缴纳社保情况,这对政府部门有何难度呢?有难度的是对未来变动情况的掌握,而这方面的工作,任何地方都可以说难以精确掌握。北京的异地高考本来就只打算针对少数人开放,现在连少数人也没有异地高考机会,却把理由推给对整体流动人口的情况不掌握,这十分耐人寻味。
简单地说,地方政府设置门槛,不是基于怎样对随迁子女合理,而是根据现实的高考利益格局“倒推”门槛。比如,北京高考录取指标多少,本地户籍考生多少,在此基础上,北京最多可以容纳多少随迁子女高考。另外,根据这样的异地高考门槛,会对中考、中小学求学产生怎样的连带效应等,综合这些因素来确定开放的门槛,其结果就是,开放异地高考会控制在地方政府可以接受的比例。准确地说,这不是开放的思路,而是限制的思路。
而如何控制在一定的比例、数量,这才是对地方政府的“考验”。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当前制定的积分标准不变,那么,达到积分标准的人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由于有积分这一盼头,到城市求学的随迁子女会增多。而按照地方政府将异地高考控制在一定比例、一定数量这种思路,积分标准就必须逐年变化,但这必然遭到随迁人员的反对、社会舆论的质疑。在各方利益的权衡之下,地方政府也就找理由能拖就拖了。
就是那些当前异地高考矛盾不突出、开放门槛设置很低的地区,异地高考政策的走向,其实也存在变数。道理很简单,如果本地户籍人口高考报名人数增加、随着异地高考开放随迁子女增加,开放的门槛就可能调整、提高。
在笔者看来,这并不是地方政府的问题,而是解决异地高考的整体思路出了问题。异地高考问题本来就不应该交给地方政府解决,尤其是北京、上海、广东等流动人口多、异地高考矛盾突出的地区。这一问题只能由国家主导,协调各地的招生录取指标,推进高考制度改革,才能避免地方政府的利益纠缠,在开放的门槛设计上“精打细算”。

三、以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重建招考模式,彻底解决异地高考问题

事实上,不仅地方政府在“精打细算”,就是一些关心异地高考的专家,也在思考如何设置门槛,并为这样的门槛设置找到合理的解释。2012年年底,北京市教委就如何做好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知名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座谈会上,有人提出,接受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属于“非基本权利”,基本权利要均等分配,非基本权利按规则分配。将受教育权利按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分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可以为各地采取“积分制”等方式有限开放中高考找到“依据”——对于“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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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有义务无条件保障;而对于“非基本权利”,则要视纳税、缴纳社保情况设定是否可以享有权利的门槛。但是,这种“权利”划分,一方面于法无据,另一方面则是对“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概念的偷换。
我国法律没有有关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的规定,对于公民的受教育权,无论学前教育还是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都被认为是基本权利。教育公平的概念,则包含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其中结果公平主要指受教育者拥有公平的升学机会。
当然,根据政府对教育的保障力度不同,教育又分为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从属性来说,是公共产品,具有强制性、普惠性、免费性等特点,任何受教育者都可无条件平等享有义务教育机会。非义务教育从属性来说,则是准公共产品,由于资源有限,不是每个受教育者都能接受,但也必须强调公益性。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只有26.7%,因此,非义务教育通常要对受教育者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选拔,同时会按照成本分摊原则,承担一定的教育成本。
很显然,将接受义务教育作为“基本权利”,非义务教育作为“非基本权利”,是对“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概念的偷换。受教育者接受非义务教育,确实要按一定的选拔规则——国外是多元评价方式,国内则是中高考单一分数评价、选拔——但权利是平等的,简单地说,就是不受户籍、身份、民族、经济因素等限制,有平等申请进入更高一级学校的机会,至于能否获得受教育机会,则要看自身的竞争力。
这里还有必要区分国家和地方提供的公共产品。对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全国所有公民都应该平等享有,而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则可视辖区内居民的税收贡献而定。
以此观察北京、上海等地开放异地高考,对于全国公办大学、民办院校,地方政府无权对受教育者提出税收、社保要求——全国大学应面向全国平等招生,而私立院校的招生战略由其举办者(董事会)自主决定,只有权对地方政府举办的高校的招生做出一定的限制。但这不是“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的问题,而是纳税人与政府以及公共产品的关系问题。
而在现行高考制度框架之下,全国高校、地方院校、民办院校都把招生指标分到各地,这就成为各地户籍人口的高考“蛋糕”。在这一框架下,解决异地高考,就变为本地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员的高考利益冲突,由此演绎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的概念,也就很正常。
解决异地高考问题,有必要根据高等院校的举办者性质,按全国大学、地方院校、民办院校、高职高专分类处理。对于全国大学,作为全国性准公共产品,应该面向全国所有受教育者招生;对于地方政府举办的院校,可以作为地方性准公共产品,主要面向当地居民提供高等教育怎么写作;对于民办院校,可以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制定全国和地方招生方案;对于高职高专,从学校的办学需求出发,采取适合自身的招生方式。
这就打破了原有的高考录取制度框架,也让本地居民和外来人员的利益关系变得清晰——所有中国公民都可自由平等报考全国性重点大学,这类大学可采取全国统一考试、自主招生的方式进行招生;没有被全国大学录取的学生,可以再参加地方性院校的招考,考虑到地方院校的属性,可以把更多招生名额分给本地居民。事实上,目前我国开放异地高考,矛盾就集中在全国重点大学,有关高考公平的争议,也因全国重点大学的招生指标配置不均衡而起。
总之,解决异地高考,应该跳出原有的利益框架,按照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重新理顺利益关系,建立新的招生考试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摆脱目前的利益纠缠。
责编:赵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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