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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会计监管

收藏本文 2024-02-11 点赞:6564 浏览:2263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自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衍生金融工具发展迅猛,但也因此而引发了许多交易风险事件和世界性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以重创,这些事件的发生因会计监管制度安排不当而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监管实质是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一项制度安排,具体由正式规则、实施机制、非正式约束三者组成,共同决定着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整体效率和效果。因此,笔者基于制度安排的视角,提出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要控制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必须建立和谐均衡的会计监管制度,通过创新正式规则、完善实施机制和培植非正式约束等措施,使欲违规者不能为、不敢为和不愿为,最终达到有效控制和减少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事件的目的。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制度安排
1000—176X(2012)10—0051—05

衍生金融工具就像一把“双刃剑”,在给金融业注入无穷活力的同时,也显现了巨大的杀伤力。从巴林银行倒闭到次贷危机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客观地说,会计监管部门监管不力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危机之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的会计监管成为人们反思的焦点。按照新制度经济学观点,会计监管实际上是对会计活动(指广义的会计,包含会计信息的加工、鉴证和披露等活动)进行的监管,而这些监管手段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对会计活动进行干预、调节和控制。

一、会计监管——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一种制度安排

作为一门主要研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组织制度是如何影响人们行为效率的学科——新制度经济学始创于科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20世纪60年代后经威廉姆斯、德姆塞茨、诺斯和张五常等的不断开拓发展,这一学说日益发展为经济学体系中最具活力的分支之一。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是由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及其实施机制组成的规范体系,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具有决定性的作用[3]。诺斯认为,制度安排是制度的具体化,在会计监管中具有三项功能:一是传递信息的功能;二是对个体和组织行为一致的激励功能;三是约束有悖于组织行为的个人自利行为,而这种功能的实现主要借助于两种形式: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前者主要依靠他律,利用外部权力机构制定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等正式制度来约束人们行为关系的有意识的契约安排,使超越活动边界的行为得以矫正;后者是利用价值信念和道德观念等意识形态,使人们放弃超越边界的冲动,实现自律[4]。在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制度安排中,四个较现实的前提检测设经常被人们忽视:(1)有限理性,即人们只有有限地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2)效用最大化,即个人可支配资源的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己的效用。(3)交易费用大于零,即由于人们都是经济人,在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费用,无费用的交易是不存在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更导致交易费用的增加。(4)机会主义,即人们具有一种潜在的、狡诈的自利行为倾向[5]。为了保持衍生金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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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市场的有效性,保证衍生品公司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会计监管的必然选择。因此,本文从正式规则、实施机制和非正式约束三个方面对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的会计监管现状进行分析,并结合最新发展趋势提出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创新和完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会计监管的制度安排。

二、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的会计监管现状

(一)正式规则

会计监管正式规则主要是相关会计准则、制度和会计法律规范等。目前,相关法律主要有《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准则、制度规范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金融机构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但就正式规则本身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首先,金融衍生工具本身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使长期以来我国在其发展上采取谨小慎微的态度,反映在规则制订上缺乏长期规划和前瞻性,很多规则的出台往往是应一时之急,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且以禁止、限制性的规范居多。例如我国商业银行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从事了衍生金融工具业务,但至今没有一个统一且具权威性的会计规范,造成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业务处理不完善,处于表外和各自为政的状态,会计信息质量无法保证。其次,我国现有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法规层次不高,效力较低,缺乏权威性。迄今为止,我国对金融衍生工具法规层面的关注仅限于2005年10月通过的新修订的证券法,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交易形式,没有专门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法》或类似法规,而且《证券法》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新增规定也是只言片语地概括。最后,各规则之间的层次关系模糊不清,规则散乱,不系统,内容条文较概括,缺乏相应的配套细则。如银监会于2004年2月4日正式出台的《金融机构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目前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较全面的一个规则,但其条文较概括,没有相应的配套细则,缺乏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立法规则将我国市场参与主体限定在狭小的范围内,不符合当前衍生交易的全面性和创新性的要求。

(二)实施机制

实施机制直接影响着制度的有效性。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的会计监管制度建设中不但要关注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规则,而且也要关注实施机制的有效性。现阶段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会计监管基本以政府监管(如财政部门)为主的“一行二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的会计监管机制模式。但这些部门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会计监管的重点、方式、途径和目标等有许多交叉,特别是有的监管部门从自身监管需要制定了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会计信息质量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从表面看我国会计监管制度实施机制具有分权明确的特点,似乎形成了多头共管的良好局面,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却并不理想。会计监管主体角色定位不明确,政出多门,相互扯皮,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同时并存,也缺乏对监管者的“再监管”,并且我国企业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产权归属不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导致高层中个人权限失去控制。在这种情况下,高层中个人权力凌驾于部门职权之上,一旦这种企业内部的“者”成为金融衍生品投机交易的主导者,所有的风险管理机制也许都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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