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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文学创作中客体网

收藏本文 2024-04-12 点赞:12644 浏览:5589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文学创作是整个文学活动的关键环节,也是作家实现其精神追求和自我价值的有效途径。在创作过程中,作家不仅要充分调动起自我生命的内在经验,也要不断吸纳来自大干世界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中的丰富信息,以寻找最为适宜的审美表达形式,最终创作出以供读者阅读的文学作品。
关键词:文学;创作;客体
文学创作的客体即文学表现和反映的对象。在中西文艺理论史上,理论家们对文学创作的客体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这说明了文学创作客体问题的复杂性。

1 有关文学创作客体的几种主要观点

1.1 文学创作的客体是外在于人的客观事物

这种观点在西方源于古希腊的文艺模仿说。古希腊的德谟克里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众多的哲学家都认为文艺是对外在于人的客观事物的模仿,客观事物是文学创作的客体。如亚里士多德认为所有文艺都是对“事物”的模仿,其间的区别只在于模仿的媒介、模仿的对象及模仿的方式不同(参见文学创作的主体)。他指出:“一般说来,诗的起源仿佛有两个原因都是出于人的天性。人从孩提时候起就有模仿的本能(人和禽兽的分别之一,就在于人最善于模仿,他们最初的知识就是从模仿得来的),人对于模仿的作品总是感到快感。经验证明了这样一点:事物本身看上去尽管引起痛感,但惟妙惟肖的图像看上去却能引起我们的快感。在文学创作的客体问题上,中国古代文论中也有类似的思想。

1.2 文学创作的客体是内在于人的主观情感

文学缘情而发,情感既是文学创作的动力,又是文学报写和反映的重要对象,因此许多理论家都把人的内在情感视为文学创作的客体。
我国先秦时期的典籍《倘书·尧典》就已出现了“诗言志”的说法,西晋时的文学家陆机在《文赋》中则提出了“诗缘情”的著名文学理论命题,此后,“言志”与“缘情”便成了中国古代文学史上重要的文论话语。
在西方,把文学创作的客体看成是人的内在情感的文艺观,主要是在18世纪末、]9世纪初的浪漫主义文学思潮中得以确立并产生广泛影响的。比如英国浪漫主义诗人华兹华斯认为:“诗是强烈情感的自然流露。”俄国著名作家列夫·托尔斯泰也指出:“艺术起源于一个人为了要把自己体验过的情感传达给别人,于是在自己心里重新唤起这种情感,并用某种外在的标志表达出来。”

1.3 文学创作的客体是作家的心理无意识。

这主要是西方现代精神分析心理学家的文艺观点,而又以弗洛伊德和荣格为代表。
弗洛伊德是奥地利的医生、心理学家、精神分析心理学的创立者。根据他的观点,人的心理结构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意识、前意识和无意识。意识是主体能够觉察并自觉加以控制的心理内容;前意识是无意识中比较靠近意识的心理内容,它介于意识与无意识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意识;而无意识则是处于意识阈下被阻碍和压抑的心理内容,是人的原始冲动和各种本能,其中特别是性本能,即力比多。
瑞士心理学家荣格继承并发展了弗洛伊德的无意识学说。他认为,弗洛伊德把无意识看成是人的被压抑的性本能,还只是停留在无意识的表层,即个体无意识,并没有揭示出无意识的深层内容。在他看来,在个体无意识之上,还存在一个超个体的心理结构,即集体无意识,它是人类集体经验在心理深层的积淀,是先天地存在的,它像“无声的命令”决定和支配着人的行为,使人们都以与自己祖先同样的方式把握世界和做出反应。荣格发现,这种集体无意识在各民族的古代神话、传说、原始艺术以及一些经典的文艺作品中以原始意象的形式反复出现,如力大无比的巨人、英雄、合—的怪物等等。这表明,作家、艺术家的创作总是受制于人类的集体经验,集体无意识才。是文学创作的客体。

2 对文学创作客体的合理解释

上述观点在解释文学创作的客体问题上有可取之处,值得我们重视。但它们把人的外部现实与内在世界割裂开来,认为文学创作只是其中某一方面的单一反映,则是明显的错误。我们认为,要正确认识文学创作的客体,首先就必须把人的两个世界统一起来,把它们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2.1 文学创作的客体是整体性的社会生活,社会生活是文学创作的唯一源泉

文学是人学,它必然要体现入的内在的精神世界,同时文学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又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因此,以人的存在为核心的整体性的社会生活是文学创作的坚实基础和唯一源泉。所谓整体性的社会生活,是指人类在宇宙自然和社会历史中所经历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总和,也就是人的全部存在和感知,包括人的情感、理想、意志、愿望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自然环境。
从文学史上看,古今中外一切文学作品都是对社会生活的直接或间接的反映,它们所抽写和表现的人物、事件、情感等归根结底都来源于社会生活,并且凝结了作家、艺术家们对社会生活的人生感受和体验,以反映现实见长的现实型作品不用说,就是表达个体内在情思的表现型和象征型作品也同样如此。

2.2 文学创作的客体是具有审美价值的社会生活

文学创作是一种富有精神价值的美的创造,从社会生活中寻找美、发现美并以恰当的艺术形式加以表现,是文学创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文学作品具有感染力的深层原因。因此优秀的作家、艺术家总是善于以细腻的笔触来展示社会生活中诗意而温暖的一面,以此给读者美的享受。陶渊明的涛,苏东坡的词,以及当代作家汪曾棋的小说,都是以描写美的事物见长,并且在文学史上占有一席之地。但是社会生活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并不总是美好和光明,而往往是真检测井存,善恶相生,美丑杂陈。作为作家,对于社会生活中真、善、美的事物自然应加重视,摄入笔端,而对于检测、恶、丑的社会现象又该如何呢?这一问题牵涉到了对于文学创作客体的全面认识。
把文学创作的客体规定为具有审美价值的社会生活,并不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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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作家、艺术家在作品中对检测、恶、丑的关注和描写,因为美作为价值范畴并不是独立于人之外的客观现实,而是与人的内在需要紧密相关的心灵建构,也就是说,美的价值总是体现了人的某些本质方面,是人的内在本质的象征性实现。当然,检测恶丑绝不是人的内在本质和需要,但是对检测恶丑的揭露和批判却是人自身向着真善美接近的重要环节。如果作家、艺术家在他们的作品中不是以自然主义或欣赏的心态去张扬社会生活中的黑暗和丑恶,而是以批判的眼光来展示光明与美好,那么这样就可以将社会生活中的检测恶丑转化成艺术中的真善美,从而使之成为具有审美价值的文学创作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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