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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治理“撤村并社”中政府和农民组织协同治理

收藏本文 2024-02-06 点赞:12628 浏览:4900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国民经济中最基本的物质生产部门。由此,农村的稳定和进展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历届的农村工作会议都提出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不足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以历史变迁的维度来看,我国的乡村治理方式经历了三个进展阶段,当前的乡村治理方式是自20世纪80年始形成的“乡政村治”方式。“乡政村治”方式适应了当时形势的需要,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经济的进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政治的进展。然而,现阶段的“乡政村治”方式经过近30年的实践,可以看出,“乡政”与“村治”的联系并没有理顺,乡镇政府与农民两者之间联系不和谐,自治性质难以维持,而当前在各地兴起的“撤村并社”运动当中出现的种种不足更是充分凸显了这一点。由此,如何探讨出一个能优化“乡政村治”方式的治理理念就成了一个现实的不足。协同治理论述为解决这一不足提供了重要的论述基础,协同治理是新时期我国公共管理范式革新的必定方向。革新开放以来,我国公共管理的内外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转型国家的政府公共管理面对着一系列不足及挑战。传统的单一的、全能型的政府公共管理范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当前的公共事务管理需要向协同治理的新范式转变。乡村社会的“善治追求”需要协同治理理念的注入。本论文以协同治理思想为指导,在浅析我国乡村治理方式的进展演变阶段及现阶段“撤村并社”有着的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协同治理理念下的乡村治理方式。关键词:乡村治理论文协同治理论文“撤村并社”论文农村城镇化论文

    中文摘要4-5

    Abstract5-9

    导论9-25

    一、 探讨背景和作用9-11

    (一) 探讨背景9-10

    (二) 探讨作用10-11

    二、 国内外探讨概况11-17

    (一) 国内探讨概况11-14

    (二) 国外探讨概况14-16

    (三) 对国内外探讨概况的总结16-17

    三、 基本概念界定17-23

    (一) 治理17-19

    (二) 协同治理19-23

    四、 论文的探讨思路与基本策略23-25

    (一) 探讨思路23-24

    (二) 基本策略24-25

    第一章 我国乡村治理方式的进展演变25-31

    一、 我国乡村治理方式的三个进展阶段25-27

    (一) 建国初期至人民公社化前:农村基层政权的初创25

    (二) 1958 年至 1982 年:人民公社时期的“政社合一”25-26

    (三)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的乡村治理方式:“乡政村治”方式26-27

    二、 “乡政村治”的未来进展方向——协同治理方式27-31

    (一) 协同治理范式:新时期我国公共管理范式革新的必定方向27-29

    (二) 协同治理与乡村治理系统的内在联系29-31

    第二章 “撤村并社”中政府与农民联系的近况31-41

    一、 现阶段的“撤村并社”31-32

    (一) “撤村并社”概况31-32

    (二) “撤村并社”对当前乡村治理方式的挑战32

    二、 “撤村并社”历程中出现的若干不足32-39

    (一) 以进展目的上看:将城镇化水平等同于城镇化率,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33-34

    (二) 以动力机制上看:对城镇化动力机制的片面认识34-35

    (三) 以指导思想上看:偏离以农为本的思想35-37

    (四) 以农民的权利上看:忽略了农民的参与管理权37-39

    三、 “撤村并社”中的若干不足对政府与农民联系的影响39-41

    第三章 “撤村并社”中政府与农民组织协同治理的实践路径41-49

    一、 协同治理理念下政府与农民组织的定位41-43

    (一) 政府:以主导到引导42-43

    (二) 农民组织:以依附到主体43

    二、 协同治理理念下政府应采取的措施43-47

    (一) 全面理解农村城镇化的内涵,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推进“撤村并社”44

    (二) 确立以农为本的思想,赋权于民,确保农民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地位44-45

    (三) 重视农民的教育和培训,大力提升农民综合素质,培养和塑造新型农民45-46

    (四) 培育更多的农民组织46-47

    三、 协同治理理念下农民组织应采取的措施47-49

    (一) 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其治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性47-48

    (二) 健全内部管理机制48

    (三) 充分发挥自身功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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