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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舞弊和独立审计关系综述中专生

收藏本文 2024-04-13 点赞:3824 浏览:891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作为一种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独立审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内部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完善。由于审计师与股东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审计合谋就成为财务报告舞弊研究中的热门话题。针对审计合谋问题,学者们一方面构建博弈模型进行规范研究,另一方面主要从监管偏好和监管力度、审计收费和审计意见的角度进行实证研究。实证研究尚存众多领域值得进行拓展研究,本文对此进行了综述。
关键词:财务报告舞弊 独立审计 规范研究 实证研究
财务报告是传递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最主要的媒介,是缓解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股东与经理之间委托写作技巧问题,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石。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建立和蓬勃发展,财务报告舞弊也如鬼魅般随行,从南海事件到安然事件,从深圳原野、长城机电到琼民源、四川红光、东方锅炉,财务报告舞弊严重吞噬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财务报告舞弊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内部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作为一种外部治理机制,独立审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内部治理机制的不完善,及时发现和披露财务报告舞弊。但是,由于审计师与股东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使得写作技巧人和审计师有较强的动机进行审计合谋。基于财务报告舞弊审计合谋的视角,中外学者们对财务报告舞弊与独立审计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

一、财务报告舞弊与独立审计关系的规范研究

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合体,会计信息是衡量写作技巧人努力程度,反映受托经济责任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度量指标,在维护契约有效履行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由于现实中完全理性、信息完备、信息对称和零交易成本等完全契约的检测设条件并不存在,因此包括控股股东和经理在内的写作技巧人,有较强的激励通过提供失真的甚至虚检测的财务报告,牺牲委托人利益、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当委托人预期到写作技巧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时,会在制定写作技巧人薪酬契约时扣减由于写作技巧人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损失,甚至终止写作技巧契约。为了缓解写作技巧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降低写作技巧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有必要寻找增进会计信息可信性的机制。由于独立审计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独立审计就成为提高财务报告质量、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外部治理机制。
(一)声誉机制财务报告审计的主要职能在于发现和披露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差错和舞弊,以确保财务报告能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情况。但是由于审计师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并且存在对审计客户的经济依赖,因此,写作技巧人和审计师都有动机选择审计合谋以实现各自的效用最大化。而由政府管制和股东监督对写作技巧人和审计师施加的直接违规成本,以及由市场监督对写作技巧人和审计师施加的间接违规成本,降低了写作技巧人和审计师的收益,构成了对审计合谋的强有力的约束;当声誉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时,审计合谋导致的预期间接违规成本会非常大,从而有效地遏阻审计合谋的发生。
(二)博弈模型 中外学者主要通过构建包括委托人、写作技巧人、政府、审计师等在内的各方进行的审计合谋动态博弈模型,对财务报告舞弊与独立审计关系进行规范研究。Kofman和Lawrree(1993)研究了在层级写作技巧组织结构中,通过双重审计师的运用战略来控制审计合谋的理论途径。研究结论是:即使内部审计师可能与经理合谋,内部审计师仍然单独对所有者有用;外部审计师应随机地被聘用,因为其作用主要是监督内部审计师;预期最大化阻止在合谋存在的情况下或许是次优的。Kofman和Lawrree(1996)进一步将博弈扩展到委托人、经理、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四方。吴联生(2005)构建了监管者、审计师和经营者三方审计合谋动态博弈模型。他的研究结论是:审计师所要求的审计意见购写收益的分成比例,取决于审计师与经营者的贴现因子;但审计师要求的固定收益分成比例,高于变动收益分成比例;监管者的最优监管策略并不能杜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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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意见购写行为,不同监管者对变动收益下审计意见购写行为所采取的最优监管策略各不相同,但对固定收益下审计意见购写行为的监管,其最优策略是一致的;同一监管者对变动收益下和固定收益下的审计意见购写行为,其最优监管策略可能存在差异;变动收益下的审计意见购写必定损害监管者的福利,而固定收益下的审计意见购写则不一定会损害监管者的福利。陈小林(2007)进一步扩展了吴联生(2005)审计合谋动态博弈模型,将控制性股东、非控制性股东纳入到多方审计合谋动态博弈模型。他的研究结论是:审计师发表非标审计意见的阈值与虚报业绩的收益成正比,与政府部门的查处力度、处罚力度以及股东的监督力量成反比,与审计师和经营者的贴现因子成反比;无论外部审计师与经营者之间对虚报业绩如何分配,审计师与经营者的合谋均存在;控制新股东参与审计合谋的条件是,其所决定的收益分成比例必须不低于其在公司流权的两倍;非控制性股东参与监督不改变经营者、控制性股东和审计师的收益分成比例,没有改变控制性股东的激励相容条件;由于惩处力度的强化,政府和股东的双层监管比单独的政府监管或非控制性股东监督下的审计独立性水平更高;控制性股东参与审计合谋进一步降低了审计独立性水平,审计独立性水平的降低幅度与虚报业绩的收益成正比,与监管力度成反比,与贴现因子成反比。
(三)市场监督上述博弈模型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忽视了市场对于审计师和写作技巧人的监督作用。经验证据表明,市场通过声誉机制严厉惩罚了进行财务报告舞弊的写作技巧人和审计师。Ferozs et al.(1991)发现,财务报告舞弊导致72%的高管离职,导致81%的高管被股东提起诉讼,财务报告舞弊导致42%的审计师被股东提起诉讼。Desai et al.(2006)关于声誉机制对会计盈余重述公司经理惩罚的研究发现,60%的公司在24个月内至少有一名高层管理人员离职,而对比公司只有35%,离职经理的就业前景比对比公司离职经理更暗淡。Fich和Shivdasani(2007)发现,财务报告舞弊公司被股东提起诉讼后,外部董事并没有发生异常的更换,但是他(她)们在其他公司董事会的任职显著地降低了,这一趋势在其他董事会成员面临更严重的诉讼指控和外部董事应为财务报告舞弊承担更多的监督责任时变得更加显著;当股东提起诉讼时,持有被起诉公司股票董事的关联公司的股价显著下降;当公司治理较强时,对舞弊负有责任的董事更可能离职,这些董事离职后公司的股价得到了明显的提高。醋卫华(2011)以2003年至2008年间受到证监会处罚的70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财务报告舞弊行政处罚提高了应为财务报告舞弊负责的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的概率。张宏伟(2011)以2001年至2008年间非外资正常交易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遭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无论在舞弊公司所在省区还是全国范围内,其审计市场份额都显著下降;相对于上一期而言,其审计收费率显著降低。

二、财务报告舞弊与独立审计关系的实证研究

尽管理论研究较为清晰地刻画了委托人、写作技巧人、审计师、政府等在财务报告舞弊中所扮演的角色,但现实中人们不可能完全财务报告舞弊审计合谋黑箱,研究者只能从博弈各方的行为来推断博弈各方所采取的行动策略以及最终的博弈结果。由于资本市场上政府对财务报告管制的广泛存在及其对财务报告舞弊的遏阻作用,政府的监管偏好和监管力度,就成为了研究者考察财务报告舞弊与独立审计关系的研究对象之一。审计收费和审计意见是可以公开观察到的独立审计行为。审计收费在一定程度上既可能反映了审计师投入审计资源发现财务报告舞弊的努力程度,又可能反映了写作技巧人与审计师合谋的收益分成比例。审计意见是审计师向委托人和社会公众传递审计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情况的主要媒介,非标审计意见的出具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审计师保持执业谨慎、拒绝审计合谋、披露财务报告舞弊的程度。因此中外学者主要从政府的监管偏好和监管力度、审计收费和审计意见三个方面,实证检验财务报告舞弊与独立审计的关系。
( 一 )政府的监管偏好和监管力度政府管制的监管偏好决定了财务报告舞弊被监管机构发现的概率,政府管制的监管偏好和监管力度的联合概率,决定了审计师进行审计合谋引发的监管成本的大小。经验研究表明财务报告舞弊的类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地位等因素显著影响了监管机构的监管偏好。Rollins和Breer(1997)以1976年至1990年间91个受到SEC处罚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是否出任AIcpa会计师事务所小组成员与会计师事务所受到SEC处罚显著相关。Bonner et al.(1998)以1982年至1992年间遭受SEC处罚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虚构交易型舞弊和常规类型舞弊更容易导致审计师诉讼。Firth et al.(2005)以1996年至2002年间72家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高估资产或虚检测交易更容易导致查处,较之于未能发现资产相关舞弊,审计师未能发现利润相关舞弊更加容易受到证监会的处罚。许艳芳(2007)以2002年至2005年间因财务报告舞弊受到证监会处罚的46个公告为研究样本,研究财务报告舞弊类型与审计师责任的关系。研究结果显示,相对于披露舞弊,审计师不能发现实质性舞弊更易受到证监会处罚;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实质性舞弊中,相对于资产/负债相关的实质性舞弊,收入/费用相关的实质性舞弊更易遭受证监会的处罚。陈晓媛(2008)以2002年至2006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132个公司年样本作为研究样本发现,审计师行业专长并没有影响证监会的处罚,审计客户经济依赖性和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增加了审计师受到证监会处罚的可能性。邹家继(2009)以1993年至2007年间63个事务所受处罚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较之于未能发现资产相关舞弊,审计师未能发现利润相关舞弊更加容易受到证监会的处罚,规模小的事务所更加容易受到证监会的处罚。相对而言,监管力度研究的文献比较少。监管力度研究的难点在于研究者无法合理预期财务报告舞弊应受到处罚的严厉程度,因而研究者只能根据实际处罚的严厉程度推断应该受到处罚的严厉程度。尚兆燕(2009)以1992年至2006年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包括法律戒止和法律惩戒两方面的年度法律惩戒力度分值由1992年的11上升到2001年308.5,并在此后保持相对的平稳,法律惩戒对审计意见类型具有重要影响,随着法律惩戒力度增强,审计师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增加,变通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也增加,此外证监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颁布增强了法律惩戒的效果。张宏伟(2011)以2001年至2008年间非金融、非外资正常交易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各年遭受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财务报告舞弊公司家数和比例分别在44家-68家、2.93%-5.00%之间波动,监管机构对财务报告舞弊行政处罚越严厉,审计师会更多地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会降低审计意见购写的概率。刘明辉和韩小芳(2009)以1999年至2004年间因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虚检测或严重误导陈述而被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谴责的64家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以舞弊被公告的前一年到第三年为研究期间发现,“谴责”提高了审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 二 )审计收费路云峰(2009)以2001年至2007年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审计师对重大财务错报风险进行了审计定价,法律环境对降低重大财务错报风险影响很大。赵国宇(2010)以2002年至2008年间19家审计合谋公司(即审计师与上市公司因财务报告舞弊同时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和57家配对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审计合谋公司的审计师收取了更多的审计收费。张宏伟(2011)以2001年至2008年间非金融、非外资正常交易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审计客户存在财务报告舞弊时审计师收取的审计收费更多,审计客户财务报告舞弊越严重,审计师收取的审计收费越多。虽然上述基于审计收费绝对额的经验研究都发现,财务报告舞弊导致审计师收取了更多的审计收费,但审计收费的高低既可能反映审计师投入的审计成本的大小,也可能反映审计师进行审计合谋收益的高低,因此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研究结论。基于使用审计收费绝对额的局限性,张宏伟(2011)以2002年至2008年间非金融、非外资正常交易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从异常审计收费(即前后期审计收费率的变化额)视角发现,审计客户存在财务报告舞弊时审计师收取显著更多的异常审计收费,财务报告舞弊程度越高则审计师收取的异常审计收费越高,监管机构对审计师的行政处罚无法显著降低审计客户通过支付异常审计收费进行审计意见购写的概率。
( 三 )审计意见 大多数经验研究表明,当审计客户存在财务报告舞弊时,审计师会提高发表了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表明审计师较好的履行了会计信息鉴证职能,能够有效地发现和披露财务报告舞弊。陈关亭(2005)发现审计师能够揭示出处于微利区间和重大亏损区间内的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财务舞弊问题研究。巩鑫(2008)以2002年至2007年间因会计舞弊被证监会、财政部、深沪交易所公开处罚的152家舞弊公司和152家配对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发现,注册会计师在一定程度上以非标审计意见揭示了财务报告舞弊。袁春生和唐松莲(2010)以2005年至2008年间129家受到证监会处罚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公司舞弊行为与当年及下年度的审计意见负相关,公司舞弊之前两个年度的审计意见与舞弊行为负相关,也就是说不仅当期公司因财务舞弊而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可能性更大,而且审计师会对财务舞弊进行持续关注。王泽霞和谢冰(2010)以1998年至2008年间被证监会处罚的85家管理舞弊公司和85家配对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注册会计师在一定程度上以非标审计意见揭示了财务报告舞弊。王健姝和陈汉文(2010)以1999年至2007年间319份财务报告舞弊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利用非财务数据检验了此类公司的事务所任期与审计质量的关系,发现在事务所与客户关系的早期审计质量更低,而在较长的事务所任期下既没有发现审计质量更低的证据,也没有发现审计质量显著高于中等任期下审计质量的证据。

三、总结与展望

尽管财务报告舞弊与独立审计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离解开财务报告舞弊审计合谋黑箱仍有很大的距离,无论在研究主题上还是研究方法上都存在值得进一步探索和拓展的领域。正如前文所述,财务报告舞弊与独立审计关系规范研究的一个主要缺陷在于忽视市场监督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将声誉机制引入博弈模型、准确刻画市场监督的作用,并由此衍生出如下实证研究课题:当审计客户发生财务报告舞弊时,资本市场是否有效监督了审计师的合谋行为,是否对审计师发现和披露财务报告舞弊给予了显著正面的反应。此外,现有财务报告舞弊与独立审计关系实证研究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孤立考察某个因素对财务报告舞弊审计合谋的影响,并没有考察审计师特征(如审计任期、审计客户重要性水平、审计师行政处罚等)以及内部治理、独立审计、政府监管、市场监管等因素交互作用如何影响审计师针对财务报告舞弊出具非标审计意见。此方面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系统全面地了解独立审计在财务报告舞弊博弈中所起到的作用。最后,作为审计质量替代变量的非标审计意见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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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比较粗糙的指标,非标审计意见中带说明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市场反应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写作技巧人在无法改变审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条件下,有较强的动机通过支付异常审计收费、变更审计师等方式影响审计师出具负面市场反应较弱的审计意见。因此,后续的财务报告舞弊与独立审计关系研究,可以从审计意见购写视角,更准确地观察独立审计在财务报告舞弊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
参考文献:
[1]吴联生:《审计意见购写:行为特征与监管策略》,《经济研究》2005年第7期。
[2]尚兆燕:《法律对会计师审计意见的影响:实证检验》,《审计与经济研究》2009年第24期。
[3]Kofman, F., and J. Lawrree. A Prisoner’s Dilemma Model of Collusion Deterrence.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1996.
(编辑 聂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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