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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约装备科研生产系统中激励和制约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4-20 点赞:34678 浏览:15872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发展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激励与制约不足尤为突出,导致装备发展的瓶颈难以突破。通过激励与制约机制的设计,调动科研生产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装备发展的大势所趋。
【关键词】 装备 科研生产 激励 约束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谋划装备建设长远发展刻不容缓,建设军民融合式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已经摆在装备建设的突出位置。众多非公有制主体已经参与到装备科研生产中来,军民融合取得了长足发展,科研生产效率总体大幅提高。但是,该科研生产体系依然存在众多的问题,影响装备发展大局,主要是激励和制约机制不健全,导致国家政策得不到有效贯彻实施,应有的市场效率和管制效率得不到实现,应有的科研创新潜力得不到激发。本文重点讨论研究了装备科研生产军民融合过程中,因激励与制约不足产生的系列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装备科研生产体系中激励与制约不足引发的问题

1、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部门行为得不到制约

首先,为了保证装备的生产质量,我国同许多国家一样,向负责装备生产的企业派驻军事代表。军事代表承担着军队装备的科研生产的监督工作,其监督职能是否有效发挥对装备的军民融合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军事代表身在企业难免受制于人,无法对企业形成完全监督,再加上其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质量很难提高,进而装备科研生产效率无法保证。其次,我国装备科研生产的监督机制比较单一,从总装部门到军代室再到科研生产企业。在这种体系之下,权力监督部门本身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监督效率根本无法保证。

2、对科研生产单位缺乏制约,大量产生道德风险

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其设立目的就是获得巨大的利润和回报。出于对利益的追逐,企业可能利用一些机会将利益内在化,同时将成本和费用外在化。科研生产企业与军代局(室)之间信息存在不对称,企业会有目的有策略地利用信息,或按个人目标对信息加以筛选和扭曲,并会违背对未来的承诺,而军代局(室)无法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或者核实成本过高,从而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军民融合的实质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而只要有市场经济环境存在,道德风险就不可避免。军民融合过程中,科研生产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作为军队的写作技巧人掌握着科研成果和产品质量的完全信息,极有可能在利益的驱动下与委托人展开博弈,从而降低装备科研生产的质量。

3、制约不足导致寻租活动大量存在

哪里有管制、特权,哪里有信息和流动性不对称阻碍资源流动,哪里有利益竞争,哪里就有租金,寻租活动就会存在。寻租活动是市场的产物,但是制约机制不足则是其加剧的重大因素。企事业单位集体寻租一般情况不会发生在装备科研生产中,但某些不具备科研生产能力要求的主体通过寻租、行贿方式获得科研项目资金支持以及生产准入许可,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给装备科研生产军民融合带来不利影响。

4、科研创新激励不足,科研主体创新积极性不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在有效期限内享有受益权。但是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用于国防目的的技术成果一律归国家所有,关于国防知识产权的责任、权力和利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科研人员的智力成果得不到认可,继续进行国防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大为降低,这已不能适应我国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军民融合的发展大势。国防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在理论界已经展开激烈争论,但是无论其产权归属何方,提高科研效率,促进装备实现跨越式发展才是最终目的。

5、环境激励严重不足,民营企业无法发挥真正实力

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解决了“能不能进入”的问题,但是由于进入环境对民营企业的激励不足,“如何进入”的问题迟迟没有解决。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仅仅在法律上获得准入资格,明确的准入机制和更广泛深入的政策支持依然缺乏,使得有幸进入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民营企业和国有军工企业相比处于非公平非合理的竞争地位,在市场机会、资金支持、税收政策等方面依然处于不利地位。比如,军工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均享受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减免优惠政策,而民营企业只有在炮、类、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等11种特定产品的总装环节减免增值税,明显存在政策缺陷,无法激励民营高技术企业完全发挥其技术优势和潜力。

二、装备科研生产体系中激励与制约机制设计

1、监督监管制约机制

第一,设立全面多重监督机制,做到无处不监督。首先,军委及审计部门要对总装相关进行监督,从源头上进行把关。其次,国务院和总装相关部门要对国防科工局进行监督,保证其对科研生产经费高效分配,对企业准入资格严格把关。再次,总装有关部门、国防科工局和审计部门对军代局(室)进行监督,促使其对科研生产单位任务的质量、进度和经费进行监督。最后,各部门对科研生产单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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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管控,保证经费得到有效使用,提搞装备的质量。这样监督成本短时间内会变高,但有利于装备科研生产军民融合的长期健康发展。
第二,实行全程监督机制,取消免检企业与产品,做到无时不监督。装备关系到部队的战斗力和国家的安全,必须对装备科研生产全程跟踪管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必须关注科研生产经费最大化利用,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这也是军民融合的目的。
第三,采取独立的第三方监督。从地方和部队各单位抽调专家组成第三方监督团队,由于没有利益关系,对科研生产单位的准入资格、成果质量和经费使用的审查比较真实,将审查的结果与军代局(室)的监督进行对比,形成对军代局(室)的制约。

2、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制约机制

第一,以法律机制克服道德风险。道德机制不具有强制性,必须配合法律机制,才能发挥巨大作用。针对科研生产企业的投机行为,制定详细的法律规定。对因道德产生的违规行为,只要不利于装备科研生产军民融合并获取不当得利的,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第二,发挥道德机制的外在制约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具有天然逐利的特征,仅仅依靠人的道德觉悟是不够的。但是道德一旦外化为社会舆论,就会变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强制力,通过舆论压力唤起社会主体的羞耻感、罪恶感而起作用,作为法律机制的辅助力量,影响强大而深远。在军民融合式装备科研生产中,对损害军队和国家利益的主体进行舆论谴责,并降低信用等级。

3、奖惩机制

第一,实行轻罪重罚原则,加大寻租活动的机会成本。一是对个别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人加大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二是对隐蔽违规的科研生产企业,一旦发现,永久取消其在装备领域的准入资格,并加大经济处罚使其一次性破产。
第二,树立典型,进行表彰奖励。对积极参与国防建设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生产单位,加大表彰和扶持力度,提高信用等级,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并对没有创新成果的单位取消资金政策支持。

4、科研激励机制

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关系到企业、科研院所和个人进行国防知识产权自主创新积极性,我国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分享,应当坚持激励科技创新、提高经济效率、维持利益平衡的原则,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充分鼓励技术创新和加速科技成果的市场转化,充分保障研发单位与知识产权完成人的合法权益,给予知识产权发明人以明确的经济与精神权益保障。可参照《国家863 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研发方从使用或者转让国防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等政策,但是国家必须保留为国防目的无偿使用的权利。

5、环境激励机制

军民融合式装备科研生产是一个战略工程,必须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作保障,从而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规范各行为主体的行为。还必须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科研生产环境,才能真正激励各行为主体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一,引入竞争机制,继续完善投招标制度。竞争是实现自身进步发展的动力,通过竞争能够促进创新和高新技术的运用,提高核心发展能力。减少行业保护主义,真正打破垄断,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格局,使各科研生产单位机会均等,是装备科研生产军民融合的必经之路。
第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从事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投资政策,解决科研生产单位资金不足的问题。一方面国防科工局对有实力的单位进行部分资金支持,鼓励其进行科技创新,并依据科研成果决定后续资金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为进行装备科研生产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第三,实行税收政策优惠,对从事军品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同军工企业一样,在生产军品(包括总承和配套产品的各个环节)时均享受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减免优惠政策。
我国已经着手建立和完善军民融合式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改变自我封闭、自我保障的传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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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模式,尽可能依靠市场机制依托社会力量组织保障。国家已经进行战略规划,但是诸多问题却不可避免。只有激励与制约问题得到解决,各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才能得到克服,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正真调动,装备军民融合的优势才能真正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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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梁清文:新形势下国防知识产权激励与管理政策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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