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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常州常州口岸2010—2012年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

收藏本文 2024-04-20 点赞:5857 浏览:1545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 [摘 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口岸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国门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贸易公平的有力手段。文章通过对2010-2012年常州口岸涉及检验检疫违法案件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此调整执法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促进口岸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关键词]行政处罚;分析;检验检疫
    一、前言
    常州检验检疫部门担负着对常州口岸(包括4个码头、2个出口加工区和一个直通点)出入境人员、进出口货物

    摘自:本科毕业论文致谢www.udooo.com

    及集装箱中的检验监管和检疫查验工作。本文通过对常州口岸2010-2012年涉及检验检疫违法的案件进行分析和探讨,以便找出原因,并据此调整检验检疫执法重点,加大查处的力度和准确性,促进口岸检验检疫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执法工作“违法必究”,保证国门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贸易公平。

    二、资料与方法

    资料来源于2010-2012年常州检验检疫局承办的涉及口岸检验检疫违法行为的63起行政处罚案卷。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结果与分析

    (一)从违法主体分析

    从表一可以看到,进出口企业和船务公司是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主要对象(占行政处罚总数的96.8%)。进出口企业违法案件绝大部分是由于业务经办人员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不熟悉,或者与写作技巧的沟通不充分而导致。而船务公司违法案件主要是由于船员法律意识单薄或者法律知识缺乏,导致在船舶靠港后未经检疫即自行其是。

    (二)从违法类型分析

    在日常对船舶和集装箱进行检疫查验和卫生监督的过程中,是否对集装箱中的木质包装进行了如实申报、是否未经检疫处理船舶的垃圾、是否抵制检验人员对其进行卫生监督、集装箱是否未经检疫就被卸离查验场地等,是易查出问题的环节,违法事实容易认定,调查取证相对简单,能及时得到立案查处。2010-2012年,此类案件占了总案件数的81.0%。而对于船舶擅自排放压仓水、伪造健康证书等违法行为因为比较隐蔽,则需要检验检疫人员在日常执法监管中依靠专业知识和经验积累来发现。(见表二)

    (三)从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分析

    违反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的案件主要在集装箱现场检疫查验时发现,而港口船舶检疫由于主要是人员的出入境,所以涉及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违法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为主。

    (四)从行政处罚程序分析

    由于绝大部分处罚案件都是由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管任务的时候现场发现的,其违法行为较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采用当场程序对其进行了处罚。而对于擅自处理垃圾,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和疫情疫病扩散的违法行为,均采用一般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以防止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发生。
    四、讨论
    总结2010-2012年常州口岸检验检疫实施的63起行政处罚案件,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和改进:

    (一)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是先导

    为树立依法施检、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在处理违法行为的同时,应该严格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注重全方位宣传。通过各种宣传活动,扩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普及面。通过相关培训、实施现场检疫和口岸检验检疫监管等多种形式,对外轮维修企业、写作技巧公司相关人员、港口码头从业人员、集装箱场站工作人员等,不断进行宣传
    教育,强化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其次,注重针对性教育,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与违法行为人进行多方位沟通交流,结合实际情况,从法律和专业角度,深入阐述其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听取违法行为人的认识和体会,促进其增强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健全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是基础

    一是在检验检疫内部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内部协作机制,增强行政执法的监管合力;二是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多方式多渠道投诉受理制度和网上投诉系统,畅通案件来源渠道。

    (三)打造队伍,强化业务培训是关键

    一线检验检疫执法人员是检验检疫机构社会形象的代表,在工作中我们要增强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业务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分析洞察能力、调查取证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以适应日益繁重和复杂的检验监管重任。
    [参考文献]
    许玉环.强化执法把关提高依法行政有效性[J].中国检验检疫,2007,4卷(期):42-43.
    张爱东等.论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J].法制与经济,2009,9卷(期):57-60.
    [作者简介]罗霄,苏州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供职于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王伟、何德雨,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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