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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关于持有型犯罪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1-30 点赞:3641 浏览:1095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案例及衍生问题

(一)案例
2010年7月,陈某计划持抢劫。7月中旬,陈某以打猎为名,托其弟陈某某找熟人购写一支。陈某某到某市写回。因陈某在外地未归,陈某某叫其妻弟包某将存放在包某的房间内。两日后,民警传讯包某调查其参与盗窃作案的事情,包某的妻子林某心中惧怕,私自从房间取出,走到村中一高山处,将丢落山崖。后民警到山下提取时,发现已被摔坏损毁。
(二)问题

1.陈某未取到,是否构成非法持有罪?

2.陈某某仅是,是否构成非法持有罪?

3.包某仅是简单的存放,是否构成非法持有罪?

(三)衍生问题

1.如陈某取到进行抢劫,是以非法持有罪与抢劫罪两罪并罚还是单以抢劫罪论处?

2.如陈某某是直接到包某处将存放在包某处,将事情告知在外旅游的包某,包某同意。三天后陈某某又到包某处将取回,此种情况下,包某是否构成非法持有罪?

3.如果包某并未知道陈某某将藏于其家中,其是否构成非法持有罪?

4.如陈某某写到的是检测,却误以为是,是否构成非法持有罪?

以上问题,笔者将会在下文对持有型犯罪的剖析中一一解读并作个人之答。

二、持有型犯罪思考

(一)持有型犯罪内涵思考

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支配或控制刑法禁止的特定物品,根据证据尚不能确认是构成其他犯罪的一类犯罪。
“持有”,新华字典及辞海均将它解释为”掌管、保有”一义,指掌管有某物或保有某物,明显地文义上倾向于对物品的实际掌有状态,倾向于有形的控制。有形控制指可根据表面情况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占有该物。而在英语的法律词汇中,“持有”(Possession)一词与“占有”一词同义,都有“支配、控制、保持”之含义。法律意义上的持有不同于国文意义上的持有,不仅仅指行为人对物的有形控制,还包括行为人对物的无形控制。无形控制指对物的无形支配,从表面现象看,行为人并没直接占有特定物,但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行为人仍然对物品具有支配、控制能力,行为人可以通过其他人或其他途径而间接地使用、影响特定物,无形控制多指行为人与特定物品存在一定空间间隔但依然存在支配、控制能力的情形。空间间隔是影响行为人对特定物品持有支配关系成立的重要客观因素,但并不是构成此类犯罪的必要要件。较近的空间间隔之下,行为人可以对特定物品随意行使支配力,行为人与特定物品具有紧密的持有支配关系;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与特定物品具有较远的空间间隔,行为人与特定物品具有松弛的持有支配关系,但这种一定的过渡期间之后,行为人基于需要会缩短对特定物品的空间间隔,将特定物重新置于自己能随意行使支配力的空间范围内,终而恢复紧密的持有支配关系,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特定物的占有是从未丢失的。如上述案例中,陈某某写回了,放于包某处,但其对尚具有支配、控制能力,其于任何时间对作任何支配行为,保管者包某无权阻拦,因此,即使不在其身,其仍是对形成了“持有”。
持有型犯罪有如下特点:
1.持有具有非法性。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具备持有某些特定物品的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如果违反了刑法规定,支配或控制刑法禁止的这些特定物品,则为非法持有。构成持有型犯罪的前提条件在于持有的非法性。案例中,包某违反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而持有,其持有非法,故其为非法持有行为。
2.违禁物品的持有必须在行为人实际控制或支配之下。实践中,控制或支配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携带、私藏、寄存、委托他人保管、夹带等等,只要在行为人控制范围之内,掌握着违禁物品,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控制或支配。如案例,陈某委托陈某某写,陈某某写到了,此时实际上亦是替陈某暂时保管着,即使再委托包某保管,陈某仍然对具有控制、支配权,故其为非法持有行为。
3.非法持有违禁物品,在不构成其它相关犯罪的前提下,才可以认定构成持有型犯罪。如案例,检测如陈某顺利取到了,并用于抢劫,则只以抢劫罪处罚,不能以非法持有罪及抢劫罪两罪并罚,持抢劫仅仅是抢劫犯罪的一个加重情节。但检测如陈某未取到,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某持构成其他犯罪为他类犯罪吸收,则只能认定构成非法持有罪。
4.持有违禁物品必须达到法定数量或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法律才规定为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需要非法持有200克以上、或者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才规定为犯罪。

(二)持有型犯罪的犯罪构成思考

从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持有型犯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总的来说侵犯了国家对特定物品的治理秩序。犯罪的客观方面,持有型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持有某种特定物品或财物。犯罪的主体大多为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如我国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该罪主体。
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理论

摘自:硕士论文格式www.udooo.com

界一直有争议。笔者认为,过失不能构成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罪过,因为持有则占有,是行为人对物的主观意识下客观上的控制与支配,而过失是被动性的,控制无从谈起。因此只有故意才是非法持有型犯罪的罪过形式。
持有型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是违禁物品而持有、携带、私藏、保存等等。持有的故意,从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方面理解,有两种状态;其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持有违禁物品;其二,行为人故意非法持有违禁物品。如案例,如陈某某是直接到包某处将存放在包某家里,将事情告知在外旅游的包某,包某同意,三天后陈某某又到包某处将取回。因包某已明知是而同意陈某某将存放家中,其主观上是明知是而保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罪。相反,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持有违禁物品,主观上则没有持有违禁药品的故意,其行为则不属于非法持有违禁物品。如案例,如果包某并未知道陈某某将藏于其家中, 即使在其家中,表面上看受其控制,但因其并无持有的主观故意,其并不构成非法持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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