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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村官以一方案村官职务犯罪理由与预防策略

收藏本文 2024-04-21 点赞:19637 浏览:8418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农村集体土地被建设征用,村委会经手和管理的资金骤增,导致“村官”发生职务犯罪的案例层出不穷,作为基层组织的带头人,“村官”出职务犯罪无疑给村民自治组织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本案中,桂林市某城区村委会主任毛某某涉嫌行贿、挪用公款一案就是典型的“村官”职务犯罪。
关键词 村官 职务 国家补偿
:A

一、案情简介

毛某某,女,48岁,高中文化,2007年至2012年1月间分别担任桂林市某城区村委会副主任、主任。2004年至2005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毛某某找到桂林市雁山区建设规划局档案管理员阳某为其及他人原桂林市郊区乡镇管理局建房施工许可证或建筑证,并将施工许可证或建筑证的存根归档,使其合法化,以备以后骗取拆迁补偿款,为此毛某某向阳某行贿人民币6万元,毛某某则从黄某某处得到非法报酬人民币51万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在担任新建村委会副主任、主任期间即2007年至2012年1月间,受乡政府委托村委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国家拨付到村委会的398万多元人民币公款中的276万多元挪用于支付其个人贷款、借款及开销。
二、特点
1、犯罪嫌疑人某某通过大胆的犯罪手段获取了村民的“信任”,从而被选举成为“村官”。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帮助自己和本村其他村民虚检测郊区建筑证以骗取国家补偿款,虽然此举最终未能得逞,但是其在村民眼中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能人”,从而此后的“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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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中成功被选举成为村委会副主任、主任。
2、犯罪嫌疑人成为“村官”后,犯罪手段更为大胆,犯罪金额巨大,危害重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毛某某成为“村官”后将国家拨付到集体账户上用于集体项目建设资金中的276万多元人民币私自转入个人账户,并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借款及开销,给集体利益造成了重大危害。
三、原因
1、村民文化程度较低,对于选举“村官”往往只看表面,而不管“村官”是否具备用合法手段带领全村人致富。这样的后果往往是选举一些“嘴上功夫”较好的人担任“村官”,而不管其文化程度如何,最终选举出来的“村官”往往是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的概念模糊。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毛某某仅为高中文化,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于行贿、挪用公款等犯罪概念均不了解,对于公款应该公用一概不知,骨子里认为先用一些公款,之后还回来就不会有事。
2、村委财务不透明公开,没有相应监督。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而在本案中,村委会不仅没有公开本村财务的去向,也没有对财务管理者进行必要监督,这使得作为管理国家下拨公款的“村官”毛某某却拥有较大的权力,利用自己管理村里的财务这一便利,任意挪用国家下拨的项目款,最终给国家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办案人员发现,该村委的财务制度相当混乱,支出费用基本没有原始凭证。
3、监督机制不健全。由于管理制度的缺陷,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对村党支部、村委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也未开展对村委会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核监督的工作,导致对村委会权力行使的制约及监督不力,从而导致部分不良“村官”利用手中的职权大胆犯罪。

四、预防对策

1、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将法律列入义务教育的必修课程之中,并要求进行过关考试。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村官”和村民的文化程度也得到了逐年提高,但是在高中教育之前均未将法律程列为必修课程,即使有法律这门课程,也是将其作为普通课程而未作严格要求,这导致了“村官”和村民不懂法成了普遍现象。因此,有必要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将法律列入义务教育的必修课程之中并严格进行过关考试,从而不断提高“村官” 和村民的法律意识,使村民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利行使选举权,避免见风使舵思想。
2、继续完善鼓励政府干部和应届大学生到基层农村出任“村官”的制度。近年来,国家建立了鼓励政府干部和应届大学生到基层农村出任“村官”的政策,但该政策还存在有相当的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方面应进一步提高 “村官”待遇,从而吸引更多的大学生走向农村基层担任“村官”,对于一些作出相当成绩的“村官”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另一方面,对于担任“村官”的政府干部,从级别提高上应进行进一步完善,对于未作出实质成绩的,一律不予提拔,对于作出实质成绩的,给予及时提拔,对于作出重大成绩的,可以破格提拔,从而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一种下乡干部走过场的不良现象。关于实质成绩的判断必须是考核人员到村民中对下乡干部进行考察,如果考察结果是大部分的村民认可下乡干部的成绩,并将考核结果公布于众,真正实现问政于民。
3、建立健全村委财务制度。在执行财会制度上,做到钱账分管,按规定领取。建立健全财会账册,严格审查各种报销单据,做到账目收支清楚,坚决杜绝白条入账。在建立执行物资管理制度上,要加强对各种物资的验收、入库、保管和领用,做到入库验收、出库清点,杜绝因物资进出库无记录而导致的物资流失。
4、建立健全乡镇对村级财务的监督制度。目前,我国的乡镇一级政府很少对村级财务制度进行监督,这导致了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的“村官”大胆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笔者认为,乡镇一级政府应定期派专业财务人员对村级财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村级财务不规范的应及时进行纠正,对于违法犯罪现象应及时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5、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一方面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打击“村官”职务犯罪。只有加大了对“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查办,才能让事实体现法律的威慑力,维护国家机关的声誉和法律在农民心中的权威。另一方面,加强预防力度,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应及时建立职务犯罪教育基地,并利用教育基地定期对辖区内的“村官”进行相应的培训,以从思想源头上给“村官”予警示。□
(作者:广西师范大学学士,任职于桂林市七星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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