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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鉴定意见审查运用

收藏本文 2024-01-31 点赞:25030 浏览:11731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基本案情]2009年2月至9月间,陈某等四人以牟利为目的从外地购进大量形物品,然后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等方式找寻下家,将形物品转卖至国内山东省甚至海外等地。据统计,陈某等四人先后贩形物品共计3400余支,涉案金额500余万元,获利约50万余元。2009年,市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第46条、《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通过检测口比动能的方式,出具了一份《、鉴定书》,认定上述3400余支的形物品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并具有致伤能力的非制式。陈某等四人对该鉴定书不服,称写卖的型物品皆为发射塑料BB弹丸,绝不会导致他人伤亡的结果,申请重新鉴定。2010年,省厅刑事技术中心根据公通字[2001]68号文和《认定标准》,以打干燥松木板测试板检测,出具了《痕迹检验报告》,认定涉案的3400余支均为,不具备性能。

一、争议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管理法》第46条规定,是指以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非法写支罪是一重罪,起刑点在3年以上,10支以上非制式,就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写卖,最严重的处罚措施仅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区别非制式和,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责任承担、定罪量刑问题。本案中,同时存在两份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哪份?取舍的原则是什么?
在探讨适用哪份鉴定意见之前,有必要梳理机关关于非制式和的鉴定方法、标准的演变过程。

二、关于型物品鉴定方式的沿革

公通字[2001]68号《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01年8月17日实施,以下简称[2001]68号)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的非制式,按下列标准鉴定:将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者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此份规定确立了打干燥松木板的方式鉴定检测物是否具备性能。案件中省厅就是据此做出了《痕迹检验报告》,认为涉案均为。
公通字[2001]90号《关于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30日)认定“一、凡外型、颜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规定的相同或近似,并且其尺寸介于管理法规定的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间,但不具备性能的物品,可以认定为。二、对认定提出异议的,由地、市级机关按照《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2001]68号)进行鉴定”。该份通知对的鉴定主要是基于型物品外观特点,内在“性能”则按照[2001]68号“打干燥松木板的方式”鉴定。
2007年10月29日发布了《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08年3月1日实施,起草单位:南京市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南京理工大学、物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法庭科学判据”)。该判据规定通过测试弹丸的“口比动能”方式,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J/平方厘米时,就被认定为具有致伤力的非制式。本案中,市局就是据此作出了《、鉴定书》,认定涉案物品均为非制式。
2008年2月22日,公通字[2008]8号《关于印发《认定标准>的通知》规定:的认定按照《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即口比动能方法),参照《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2001]68号,即打松木板方法),从其所发射弹丸的能量进行鉴定是否属于。该通知明确认定条件之一就为,当被检测的型物品的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小于

1.8焦耳/平方厘米时,就可认定为。公通字[2001]90号通知同时废止。

2010年12月7日,又发布了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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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字[2010]67号规定,该规定与[2001]68号文的名称一致,皆为《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该规定第三点第三项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的非制式,按照法庭鉴定判据(GA/T718—2007)规定,当所发射的弹丸的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该规定虽然并未提及“打干燥松木板”的[2001]68号文是否废止,但不再像[2008]8号文,让“口比动能”和“打干燥松木板”两种方式并存,而只确定了“口比动能”一种检测方法。
由此可见,2001年8月17日至2008年2月28日,我国型物品的致伤能力的检测方法只是“打干燥松木板”([2001]68号文)一种方式;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6日,[2010]67号文之前,按照“口比动能”、参照“打干燥松木板”鉴定型物品的致伤能力;2010年12月7日之后,则按照“口比动能”鉴定,“打干燥松木板”则退出了舞台。
本案发生在2009年2月至9月期间,在两种鉴定方法同时存在背景下,造成了同一批有两份截然不同的鉴定结果,争议问题就出现了,应当依据何种标准如何取舍?

三、鉴定结果取舍的标准和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意见相互矛盾的情况并非鲜见,矛盾鉴定文书的采信、取舍存在有多种意见和标准。
1.鉴定主体标准。在鉴定意见都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前提下,考察鉴定人从属机构的级别高低和权威大小,从而决定采纳何种鉴定意见。有意见认为,首先考察鉴定主体的专业性,如果都是专业性的,再考察是法定的抑或是非法定的。再次,如果两个鉴定机构都是法定的,而鉴定意见又不一致时,则应以鉴定机构的级别高低来加以审查与认定。比如一份是市级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另一份是省级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则应以省级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后一种情况是相同级别的法定专业化鉴定机构,则以审理案件的本法庭指定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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