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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系统渎职犯罪易发环节和预防对策

收藏本文 2024-02-02 点赞:9264 浏览:3540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已成为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深入开展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少数税务人员渎职的问题。笔者主要结合国税部门的业务特点,谈谈如何预防与税收执法和征管密切相关的几类渎职犯罪。

一、涉税渎职犯罪基本情况介绍

涉税渎职犯罪属于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一种,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或者不应作为而乱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具体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六类犯罪。

(一)滥用职权罪

例如原北京市通州区地税局第二稽查所所长解某在对北京日用化学二厂2001年度至2002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欠缴企业所得税2600余万元。解某违法向手下的工作人员下达指令,要求他们隐瞒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与北京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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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化学二厂伪造材料,造成该厂是在2003年间“税务约谈”中自行发现欠税的检测象,从而违法为该厂免掉了1677万余元滞纳金。解某被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立案侦查后,又被查出有47万余元财产来源不明。最后解某被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如1999年年底,郑州市国税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局长华峰,在对郑州市第二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查处时,发现该厂有偷税行为,后来华峰在收受他人好处后,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未将该厂已涉嫌偷税罪的案件移交机关查处,仅仅以罚款了事。后华峰被法院判处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如四川“5·12”地震后,四川省阆中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在对阆中瑞丰环保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下属的垃圾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有一宗17亩土地未缴税,分局局长韩某在收受他人好处后,隐瞒了该公司不缴税款28万的事实。最后韩某被检察机关反渎部门以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受贿罪立案侦查。

(四)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如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国税局江南分局刘某利用负责发售的职务便利,私自操作发售程序,冒用松原市飞宇世纪商城、松原市金叶烟草超市、松原市万隆超市名义购出157本,并将购出的私自发售给个体业主获利。最后刘某被法院以徇私舞弊发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二、涉税渎职犯罪的易发环节

根据国税部门的业务特点,我们发现以下环节容易产生涉税渎职犯罪:

(一)税务登记环节

税务登记工作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的第一道环节,也是整个税务流程的起始环节,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环节容易出现漏征、漏管或税务登记不准确,应税务登记而未或没有征收、征足税款等情况。税务登记不准确,将可能导致对纳税人税种、税率、征收方式的确定产生错误,甚至出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环节

这是增值税链条的首要环节,也是整个增值税管理的基础。因为能否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确定能否使用增值税专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提条件。少数税务人员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收受纳税人贿赂,不严格履行实地查验等程序,审核把关不严,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使不法分子得以虚,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管理环节

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不严,没有落实验旧供新、查验先前售出是否已经纳税等规定,即随意批售,纵容了骗税案件的发生;二是税务人员利用内部管理混乱,盗用其他税务干部的防伪税控设备,非法。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审批环节

我国目前为鼓励相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扶持部分困难行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在资格审批过程中若把关不严,导致有的不法企业弄虚作检测,钻政策的空子,骗取国家税收优惠,逃避缴纳税款,可能构成渎职犯罪。

(五)税款核定环节

目前基层分局税务人员普遍不足,而管理的纳税人,特别是未建帐核算的个体工商户普遍较多,有的税务人员没有逐户进行全面调查,或者在核定定额的过程中程序不规范,导致有的纳税人定额明显偏低,或者违法核定税款征收方式,埋下渎职的风险。

(六)税款征收环节

一是违法滥用征收税种、计税方式,在征收税种和计税方式上做文章,对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三个使用定额税的条件,擅自扩大其适用范围,为企业逃税提供便利;二是弄虚作检测认定抵扣税款,明知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增值税抵扣税款的条件,伪造事实,弄虚作检测,违法违规予以认定,从而不征、少征国家税款;三是违规停征、免征、减征税款,对应当依法征收上交的税款,采取故意不征税款,或擅自变更税种降低征税标准,少征国家税款,或者违法批准缓缴、减免税款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等。

(七)出口退税环节

有的国税机关工作人员把关不严,造成一些出口企业利用检测单据、检测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应申报出口退税而拒不申报,又未作内销补税。

三、预防涉税渎职犯罪的几点建议

税务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制度设计层面的缺失、税务机构设置不科学、税法体系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自由裁量权太大等客观原因,也有很多主观方面的原因。经过对我市查办的涉税渎职犯罪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五种原因:
一是认识上的无知。部分同志没有认识到渎职与工作失误的区别,往往以 “工作失误”掩盖渎职犯罪,认为自己在执法中既不受贿又不收礼,即使执法中有过失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没有意识到渎职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对自身政治前途的危害。

摘自:毕业论文任务书www.udo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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