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4-5
Abstract5-8
第1章 导论8-13
1.1 探讨背景及作用8-9
1.2 文献综述9-11
1.3 探讨策略及探讨框架11-12
1.4 革新之处及不足12-13
第2章 改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作用13-17
2.1 改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的论述依据13
2.2 改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的现实作用13-17
2.2.1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14-15
2.2.2 保障市场的有效运作15-16
2.2.3 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进展16-17
第3章 对我国现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相关法律制度的梳理17-23
3.1 有关设立准入方面的法律制度17-19
3.2 有关组织形式方面的法律制度19-20
3.3 有关投资范围方面的法律制度20-21
3.4 有关退出机制方面的法律制度21-23
第4章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有着的不足23-31
4.1 监管条文以部门规章为主23-24
4.2 对重要法律概念的界定不清楚24-25
4.2.1 对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的界定不清24
4.2.2 对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投资工具的界定不清24-25
4.3 未界定合格投资者25-26
4.4 有限合伙制度的配套法律不改善26-27
4.5 缺少对基金管理人监管的条款27-29
4.6 尚未确定统一的监管原则和监管对象29
4.6.1 金融机构的准入方式不统一29
4.6.2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注册形式不统一29
4.7 监管范围过宽并且缺乏差别性29-31
第5章 改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对策倡议31-42
5.1 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31-33
5.1.1 单独立法还是合并立法31-32
5.1.2 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化32-33
5.2 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准入制度33-38
5.2.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准入33-34
5.2.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的准入34-37
5.2.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的准入37-38
5.3 确立私募发行的认定标准38-40
5.3.1 明确对非公开发行的界定38
5.3.2 限制投资者人数38-40
5.4 建立改善的信息披露制度40-42
5.4.1 改善信息披露的对象40
5.4.2 改善信息披露的时间40-41
5.4.3 改善信息披露的内容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