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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楼堂馆所楼堂馆所叫停和企业员工增薪科技

收藏本文 2024-04-19 点赞:6117 浏览:1816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一股节俭清风徐徐吹来。先是反对公款消费,现又叫停公共的楼堂馆所兴建,足显为总书记的党节俭、朴素的执政理念。她将成为举国上下同心协力阻扰社会发展各类问题的凝聚力。
上篇——用好法律,长效解决公款消费和楼堂馆所问题
剖析公款消费和兴建楼堂馆所行为之性质,其中不乏涉及触犯法律之规定。
先谈公款消费。公款消费是媒体对用公共财产为非公共事务写单社会现象的揭示。如中纪委通报的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为儿子大办婚宴,又如中纪委通报的吉林省公主岭市委书记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这些行为实已涉嫌利用职权,检测公济私的贪污犯罪。
刑法上规定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上述例举的事例,都具有着贪污罪的本质特征,即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前例是用公款为自己私事写单,后例是用公款为自己超标准的消费写单。公款消费与人们通常认识的贪污罪的区别,一个是以实物的方式,实施非法占有,一个是以消费的方式,实施非法占有。
公款消费中还有超标准接待。行政机关的接待费用,是有明确的规定,它也是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内容之一。接待机关不按规定,超标准接待,这涉嫌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根据职务犯罪,该项目经办人与单位负责人将被认定为犯罪人。
刑法上规定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超标准接待的实质,就是或为了讨好上司、来访客人,或为表现自己好客,竟不惜置法规于不顾,结果使公共财产蒙受损失。
再析楼堂馆所。伴随社会发展,政府管理、怎么写作职能的增加,新建以办公大楼为标志的楼堂馆所,也属正当需要。党叫停,是因为各地用公款兴建的楼堂馆所,已由工作需要,演变为贪图享受。建造规格已达豪华、甚至奢侈级别,且有形成攀比之势,不予纠正,后果将不堪设想。
政府机关大楼的兴建,属于预算法范畴,由于我国政府官员普遍轻视预算法,其可谓戴着法的帽子,却没有一点法的威严。因此,要堵住兴建楼堂馆所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必须重塑预算法的权威。因过错违反预算法者,按渎职罪论处。
楼堂馆所中的违法乱纪现象,首先表现在为,超规划许可的违法搭建。或超面积,或超高度。其次表现为,建筑、装修等级超越标准。对上述现象,做法律分析,是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仍继续为之,以至为支付违法行为的费用,而使公共财产蒙受损失。
兴建楼堂馆所中的这种违法乱纪,之所以长期来未被提到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高度来认识,是因为超出预算的财政支付,依然附加在兴建的财产上,而该财产是国家的。正是这一属于国家财产的桂冠,掩盖了为违法行为支付费用,而使公共财产受损失的实质,从而使得这股歪风,越刮越凶。
要堵住这股歪风,必须以预算和规划许可为依据,任何一个公共的楼堂馆所,在兴建中,如有违法搭建和超等级而使公共财产受损的,对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以渎职罪论处,才可从根本上杜绝楼堂馆所上的浪费行为,以保护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将对公款消费现象和楼堂馆所问题的认识,从非法律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有的贪污罪和渎职罪内涵,可以包含了,即可直接依法定罪;如果尚不足以包含,可从建立长效机制出发,对现行贪污罪、渎职罪进行修正,将它们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将公款消费现象和楼堂馆所问题入法,将使党纪和法律形成严密的统一。根据犯罪学理论,犯罪有情节之分,它是定罪、重罪及不作犯罪处理认定的依据。情节严重当依法定罪,开除党籍和公职,理所当然。已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司法可不作犯罪处理,此时,党纪和政纪,仍可对其作出相关处分。是非分明,合法公正。
下篇——国家助力,让非公企业员工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2013年,召开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会议,会议探讨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问题,公务员工资制度问题,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唯独未提非公企业员工的增薪问题。会议纪要中与非公企业员工增薪相关的提法是,积极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推动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将非公企业员工工资增长问题的解决,全部推给了企业资方。笔者以为,这样对待非公企业员工的工资增长,是有违提出的共同富裕之方略的。社会成员共同富裕是无法依靠市场经济完成的。
非公企业员工的工资,根据传统的市场经济理论,它是由劳动力供给和需求关系决定的。在平衡劳资力量对比中,法律允许工会可垄断劳动力的供给,以替代单个劳动力在谈判中的劣势,但即使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也只能是回归市场经济的正常供求关系,要想通过集体协商,获取市场经济外的高工资,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在市场经济下,平衡劳资关系的另一手段,就是政府强行推行最低工资制度。然最低工资的规定,只能以社会生活标准的一定参数为指导,它无法以最低标准为名,强行将资方的财产向劳动者转移,实现非公企业员工的富裕。据此,要让非公企业员工富裕,除用上述手段迫使资方,支付劳动者应获取的劳动力报酬外,还需有政府伸出援助之手。
根据上篇分析中提到的,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处罚公款消费和楼堂馆所建设中的浪费行为,我国的财政开支一定能有大幅度节省。这就为政府伸出援手,帮助企业员工逐步富裕提供了可能。手段是,可有选择的对部分税收予以退还。税收中与企业员工有关的税种,就是向企业征收的17%的增值税。笔者认为这一税种可以继续保留,但可采退税的手段,用于给企业员工增薪。具体做法,将财政预算中,因反浪费而结省下来的财政开支,计算出其在政府每年向企业征收的17%增值税中的比例,并按此比例退还,它的上限是已收的17%税款。将该部分税款退还企业,用于企业给员工增薪。为防止退税款被资方占用,可以法律方式定性为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侵吞和挪用,违者以非法侵占罪论处。为防此笔专款分配不均,也可以法律方式决定,按企业员工工资表比例发放,每个员工按劳分享国家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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